湖北省天门市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颚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公证工作实际,特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民事协议
1、证明变更抚养权协议,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委托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800元。
3、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实行协商收费,每件收费400-2000元。
(四)委托、声明等单方面法律行为
证明不涉及财产的声明、委托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不动产处置、转让、抵押、解押的,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监护等家事类公证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500-10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据保全和现场监督类
1.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每件2000-10000元;
2.办理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和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公证每件收费400-800元;办理购物行为证据保全全公证每件收费800-1800元;办理网页、微信、短信、保全现状、保全其他行为等其他证据保全公证每件1800-4800元。工作量较大或耗时较长的,公证费另行协商。
五、公证事项及服务
1.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代为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取。
2.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200元。
3.需要外出服务的,收取服务费100-500元,具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4.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每本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六、未尽事宜,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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