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4070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卢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08日
名称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08日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 来源:卢市镇人民政府

 聘用单位(甲方):
  住所地:
  受聘单位(乙方):
  住所地: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2、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3、协助甲方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4、帮助甲方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5、帮助甲方协调调解处理重大民间纠纷;
  6、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
  7、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案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8、协助甲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9、应邀参加处理甲方重大事项或参与决策;
  10、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委派     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需更换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6、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7、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执业规范。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顾问费及支付
  法律顾问实行有偿服务。
  甲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是否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另行支付代理费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县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的;
  2、因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
  2、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法律顾问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招待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上交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