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申报审批须知
一、申报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因灾遇难人员家属,重点是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受灾人员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2、村(居)委会汇总申请,入户调查摸底,初步拟定救助对象。
3、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或救助类别),民主评议代表不得少于9人。
4、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及上级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建立拟救助人口台账,连同本表报乡镇审核。
5、乡镇民政办对各村(社区)拟救助对象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入户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6、乡镇将核定的拟救助人口台账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批。
三、家庭类型和救助类别:
家庭类型:五保户、孤儿户、低保户、优抚户、扶贫户及其他。
救助类别:一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低保户、困难优抚户、扶贫户、重度残疾人家庭及因灾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三类: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之外的因灾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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