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口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镇政府同意,制定《岳口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岳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岳口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管理和环境卫生水平,促进我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能力提升,改善城镇面貌,创造整洁优美、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强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统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岳口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肖上平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石志军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副 组 长:邓国胜 党委委员、副镇长
江伟锋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章志超 岳口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周启华 镇人大联络处副主任、农办主任
成 员:颜荣斌 城建办主任
汪钟炜 城建办副主任
王国海 财政分局局长
薛志军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岳自卫 综合执法局党支部书记
王 波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胡小明 环卫所所长
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机关503室,由颜荣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日常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全镇所有村(居)民、市场主体、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三、征收标准
按照《天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和标准》(天价管〔2018〕6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岳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取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天价管〔2018〕49号)进行征收。
四、征收主体
(一)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岳口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各村社区、综合执法局、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和天城水务代为征收,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统一上缴镇财政专户,统筹使用。
(二)村、社区负责属地辖区内村(居)民(天城水务代征的除外)、市场主体、企业(园区除外)、单位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工作,财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所、村镇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
(三)天城水务负责镇区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工作,垃圾处理费在水费中一并缴纳。
(四)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企业垃圾处理费代征工作。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代征工作,同时协助其他代征部门征收垃圾处理费。
五、实施步骤
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自2022年2月21日启动,分三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2022年2月21日—2月28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社区公开栏、微信公众号、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垃圾处理费征收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认可率,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相关对象主动缴费。
第二阶段(2022年3月1日—3月31日):实施征收。1.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按年测算、一次缴清、分类征收、财政专管,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安全;2.各征收单位统一到财政分局领取专用收款票据后,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实施征收,征收过程务必搞好表册登记,及时将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镇财政专户;3.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征收单位进行检查督导,核验征收名册、实缴金额、征收进度等,确保征收工作规范高效,不少征、不漏征;4.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所、村镇服务中心等部门,强力配合督促全镇各企(事)业单位、部门的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
第三阶段(2022年4月1日至4月15日):考核结账。镇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考核,并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和具体实际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同时将征收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实绩考核,作为年底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六、资金使用及经费保障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垃圾处理费由镇政府统筹管理,用于全镇垃圾统筹处理、环卫保洁、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文明创建等相关开支。
(一)村(居)民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村社区垃圾统筹治理、保洁员工资报酬支付,以及环卫基础设施配置保养等;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门店垃圾处理费由镇政府统筹,用于文明城市创建、垃圾清运处理、环卫保洁各项事业开支;
(三)各代征单位的征收工作经费,由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据实核拨;
(四)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由镇财政分局统一提供,各征收单位按需领取,并及时将存根返还核销;
(五)镇纪委全程参与全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整个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廉洁高效。
附件:《岳口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岳口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垃圾处理费 | ||
1.村(居)民 | 5.00元/户/月 | 包括各村、社区所有暂住人口。 |
二、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 | ||
1.在职职工 | 5.00元/人/月 | |
2.临街面清扫 | 0.30元/平方米/月 | |
3.垃圾清运费 | ||
(1)桶装垃圾 | 50.00元/桶/月 | |
(2)集装箱垃圾 | 60.00元/箱/次 | |
(3)散装垃圾 | 50.00元/吨 | 对大量产生垃圾(每月在3吨以 上),又没有配垃圾容器的,按 150.00元/吨收取。 |
三、商业经营门店垃圾处理费 | ||
1.旅店业 | 2.00元/床位/月 | |
2.商业网点 | 15.00元/户/月 | 按经营面积计算,10平方米及以 下的15.00元/户/月。超过10平 方米的每平方米另收1.50元,不 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
3.餐饮服务业 | ||
(1) 5桌以下 | 40.00元/户/月 | |
(2) 5桌以上 | 8.00元/桌/月 | |
4.临时摊点 | ||
(1)水果、瓜子、理发、白案、 饮食摊点 | 1.00元/点/天 | |
(2)甘蔗摊点 | 1.60元/点/天 | |
(3)夜市摊点 | 0.60元/平方米/天 | |
(4)其他摊点 | 0.50元/点/天 | |
四、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 | 1.80元/平方米 | 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不足1平 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含清扫。 |
五、垃圾处置处理费 | 5.00元/吨 | 指自运的单位或个体。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