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3808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张港镇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20日
名称
张港镇人民政府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20日

张港镇人民政府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2-03-20 00:00 来源:张港镇

广大居民朋友们:

关注城镇建设管理,呵护共同美好家园!近几年来,在你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张港城镇建设迅猛发展、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为了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改善交通秩序,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位,张港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得乱堆乱倒垃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丢弃;所有经营业主应自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并负责收集好自己经营产生的各类垃圾;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密封、覆盖,不得抛撒滴漏,随意堆放;居民装修的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室内,不得堆放在道路两侧。

二、不得占道伸店经营。沿街经营户不得在店外展示商品、摆放货物、门前出摊、占道经营;零散性经营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流动经营,随意占道。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棚亭,已经搭建的违章棚亭,应按要求限期拆除。

三、不得乱贴乱挂广告。所有经营业主及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标语,凡需要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标语的,均应经镇城建服务中心的批准,未经批准设置并影响镇容的一律予以拆除;不得在门前立柱、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宣传品,已经张贴、涂写的,应立即自行清除。

四、不得损毁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城镇配套设施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公共设施设备(如绿化树、路灯、垃圾箱等),一经查实,除责令其恢复、给予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不得乱停乱靠车辆。各车主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按照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客运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按照管理规定予以严格处罚。

张港是我家,整治靠大家。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团结一心,齐抓共管,用全镇群众的热情和真诚、辛勤和汗水,把我们的家园装扮得更加美丽,为建设发展新张港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张港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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