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印发了《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天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职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发〔2021〕104号),于2022年6月5日起执行。
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要求各地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做好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定目的
我市在2015年2月2日印发的《天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天政规〔2015〕2号)已失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精神,弥补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案空白,做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国家、省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和行动要求,印发了《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天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工作职责》明确指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噪声污染违法犯罪事件、社会噪声污染防治由公安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噪声污染防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由住建局负责;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由交通运输局负责;文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居民住宅公用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产品、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由各乡镇办场负责。
四、工作机制
《工作职责》明确说明了市民投诉、举报方式,并规范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流程。
五、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人: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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