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08302/2023-0899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天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 号: 天政办函〔202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天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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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现就天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1.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3.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4.依法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2)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4)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5)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市公安局职责。

1.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噪声污染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噪声污染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噪声污染防治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确保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4.负责监督管理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中产生噪声的行为。

5.依法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1)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3)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造成噪声污染的;

(4)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制作业时间内进行,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1.负责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3.负责在建设布局中,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4.负责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时,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时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

(四)市住建局职责。

1.负责夜间连续施工许可证或证明的核发工作。

2.负责在建筑设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规划及环保要求。

3.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已建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房项目时设置噪声屏障,减少交通运输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负责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

5.依法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1)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2)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造价的;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5)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6)建设单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7)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时,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8)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在编制交通运输规划时,综合考虑公路、水路、港口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依法依规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2.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时,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3.依法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1)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2)在车站、铁路站台、港口码头等造成噪声污染的;

(3)其他职责范围内造成交通运输噪声的。

(六)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1.负责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核发,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2.配合查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排放行为。

(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

依法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及两侧范围内的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3.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八)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监管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行为。

2.负责监管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行为。

3.负责监管专业运营单位未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配合。

2.负责查处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

3.负责查处不涉及许可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

(十)各乡镇办场的职责。

依法对行政管辖区域(建成区主次干道及两侧范围除外)内的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对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工作机制

市民可通过天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市长信箱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转办或自办,转办的应填写转办函连同投诉举报内容一并转交给被转单位,并督促被转单位履职尽责、依法核实处理,按期反馈处理结果;自办的应成立投诉举报核实小组,依照信访件核实工作流程,依法核实处理,按期反馈处理结果。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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