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危险作业要有专人现场管理!

发布时间:2026-08-03 16:06 来源: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加油站在2025年6月22日在加油站内使用砂轮磨东西,存在安全隐患。行政执法部门于2025年6月23日对该加油站开展检查,并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提供的视频进行了核实。经现场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该加油站2025年6月22日在加油站内进行1处动火作业和1处临时用电作业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罚款5万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条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第10.3条规定:“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加油站在加油站内开展动火、临时用电两类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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