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53777
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天门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名称
天门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天门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19 16:35 来源:公安局

丁明辉、孙繁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大型宠物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统一养犬管理规定,城市养犬管理主要以禁止养犬为原则,管理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家犬管理条例》以及各省的配套办法、细则。2019年5月23日,湖北省公安厅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研究起草了《湖北省物业区域内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规定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5个品种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1.所有种类的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2.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3.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4.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5.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6.中华田园犬等柴犬。公安机关对违反上述标准规定,放养或圈养上述烈性犬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捕捉和收缴,并对犬养人实行严厉处罚。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城管、农业、卫健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到武汉市、鄂州市等地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关于城市犬只规范管理成功经验,结合天门实际,进行复制推广,制定规范管理办法。目前,市公安局按照省厅《湖北省物业区域内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天门文明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广泛宣传引导、依法打击整治,全力消除社会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为争创文明城市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非常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恳请你们今后更多地支持和关心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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