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16371
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13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诊所转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3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诊所转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3 11:00 来源: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乡镇办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有关诊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现将《天门市诊所转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卫健委。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天门市诊所转备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证照分离”的改革精神,顺利推进我市诊所转备案工作,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贯彻落实<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卫办通〔2023〕1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凡在《办法》实施前批准、名称注册为诊所、许可证件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本次诊所转备案工作范围。

对已经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批准的诊所,要求参照本次转备案管理的要求,全面补充完善备案管理资料。

二、工作流程

(一)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诊所填写纸质的《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按照附件2、3准备诊所备案资料(一式二套);

3.签署信用承诺书(附件4)。

(二)网上申请,提交资料

转备案诊所负责人或受委托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路径为:天门市/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诊所备案),提交网上备案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三)审查资料,核发证件

市卫健委组织力量对网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网上申请资料审查通过的,及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18号窗口(陆羽大道10号)提交纸质备案资料,核发《诊所备案证明》。

(四)备案公示,现场核查

通过市政府网站网上公示符合备案条件的诊所名单,按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附件5)及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与备案资料不相符或不达标的,撤销诊所备案、收回《诊所备案证明》。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月1-10日)。市卫健委制定诊所转备案实施方案、召开全市诊所转备案动员会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辖区诊所转备案工作培训动员会议、印发相关工作资料。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3年7月11日-2023年12月31日)。诊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可以按照工作流程向市卫健委提出转备案申请。

(三)审核发证阶段(2023年7月11日-2024年1月31日)。市卫健委组织力量,对提出的转备案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提交转备案纸质申请的,可直接发放《诊所备案证明》。

(四)核查整改阶段(2023年7月11日-2024年1月31日)。市卫健委组织力量,对已发放《诊所备案证明》的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不达标的诊所,责令其限期三个月整改到位。

(五)依法处理阶段(2023年7月11日-2024年1月31日)。对限期三个月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依法撤销其备案、收回《诊所备案证明》,并通过政府网对外公告。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诊所转备案工作是国家、省、市在卫生健康领域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次诊所转备案管理之后,今后将按照执业状况实行分类监管,不需要进行每年一次的校验。由此,转备案环节十分重要,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转备案工作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转备案工作,落实工作专班,开展专题培训,把基本标准和要求宣传普及到每一个诊所。

(二)要稳步推进。诊所转备案工作要按照“达标一家、备案一家”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达标的诊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着力提高诊所从业人员的政策知晓率、认可度。

(三)要依法监管。诊所转备案后,不再进行年度校验。市卫健委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每年至少对辖区诊所实行一次全覆盖的现场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建立诊所分类分级的信用监管制度,严格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措施,促进市域内的诊所依法执业、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诊所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违法违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诊所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执业、规范行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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