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49578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名称
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检平台抽查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8期)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检平台抽查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4-12-31 12:46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的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16日至12月18日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针对11月份外省专家帮扶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查看各家机构的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11月市生态环境局聘请外省专家对全市9家环检机构进行了帮扶检查,共指出了39条问题,本月回头看检查主要查看了各家环检机构问题的整改情况。截止目前,39条问题已整改完成35条,整改完成率90%。除部分需召回重检的车辆因车主在外地暂时无法召回、个别环检机构场地太小等客观因素外,其他问题基本已整改完成。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检机构,要继续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整改完成率达到100%。所有环检机构于2025年1月8日之前将正式整改报告提交到市生态环境局。

2.各环检机构要高度重视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杜绝一切违规现象,切实提升检测质量。

3.各环检机构要依法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依法、科学、客观开展检测活动,积极配合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为防治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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