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十五五”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工作安排(第二批)
一、核定对象
第二批核定对象为除第一批外其他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请各核定对象在10月15日前通过微信或收文邮箱提交本单位排污权核定申报表、核定申请报告和有关佐证资料(见附件2、3、4)。
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复核和现场核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辖区内核定对象。核定对象如有异议,可申请二次复核。
三、工作步骤
1、排污单位申报(2026年10月15日前)
请相关单位在10月15日前提交排污权核定申报表等资料(见附件2、3、4)。
2、生态环境部门核定(2026年10月16日-2026年10月31日)
我局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权进行核定。
3、复核和反馈(2026年11月1日-2026年11月15日)
我局对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反馈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二次复核。
4、专家审核及修改(2026年11月16日-2026年11月30日)
5、结果公示(2026年12月1日-2026年12月10日)
我局按核定时限要求完成核定结果公示,公示期10日。
6、汇总上报(2026年12月11日-2026年12月31日)
我局按核定时限要求向省厅报送经质量审核后的区域排污权核定报告,完成核定数据录入系统工作。
工作交流QQ群(1097991175)
技术支持人员刘豪13554424279(微信同号)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收文邮箱:tmsjckj@163.com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张超杰18674280811
王一鸣1780722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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