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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发布时间:2021-10-08 09:19 来源:市经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3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助推我市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局起草了《天门市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共收到10条有效修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全文共19条,相较省文件减少1条,即省文件中第17条,该条内容为“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因我市无相关工作职能,所以未采用。

19条措施中,第1、3、5、8、14、15、16、17、18共9条内容与省文件一致,另外10条进行了调整,情况如下:

措施第2条:主要综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单位意见而成。相比省文件,加入了“及时将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内容。

措施第4条:采纳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意见,在“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后增加了“工伤保险按照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待遇周期适时调整费率”的内容。

措施第6条:采纳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意见,未采用省文件中我市无工作职能的三项内容,即:“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其他与省文件一致。

措施第7条:采纳了市财政局、市住保中心等单位意见,将省文件中“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改为“月租金减免20%”。

措施第9条: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的相关精神,加入了“鼓励农副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化工等产业进专业园区集聚发展”的内容。

措施第10条:综合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所提意见,加入了“加强汉江疏浚砂、引汉灌区干渠淤积砂和项目建设自弃砂等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开发陶家山采石厂,保障团山矿区正常生产”等内容。

措施第11条:综合了市人行、市银保监组等单位意见,增加了“‘四张清单’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机制”等内容。

措施第12条:增加了“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服务收费政策,坚持‘七不准’‘四公开’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等内容。

措施第13条: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的相关精神,增加了“农副产品深加工”行业,责任单位增加市农业农村局。

措施第19条:采纳了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单位意见,增加“鼓励引导公证、鉴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降低涉企服务收费”、“持续开展涉企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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