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由来

发布时间:2022-07-26 10:26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生态环保督察机制,规定督察重点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丰富和完善了督察的顶层设计,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级、省级两级督察体制。

202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保障,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对象主要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但在督察的过程中可以下沉到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而且能够直接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督察主要采取听取情况介绍、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方式开展工作,重点由以往的“督企”转向“督政”,实现了对“党政企”的全覆盖,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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