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企业进规入库的五条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 10:58 来源:天门市智慧安商管理平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工业企业进规入库的五条意见》《关于支持商贸企业进限纳统的五条意见》《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进规纳统的五条意见》《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培育的五条意见》《关于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的两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加快工业企业进规入库的五条意见


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工业企业“小进规”。对当年新增的“小进规”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奖励;其中,进规当年奖励10万元,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的再奖励5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新进规”。对当年新增的“新进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进规当年奖励15万元,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的再奖励5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规范管理。规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健全,基础台账规范,依法报送统计数据,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的,按4800元/年标准予以补贴。

四、注重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将进规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签约落户的重要参考指标,项目投产进规后,予以兑现相关招商政策。

五、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乡镇每完成一家工业企业进规,奖励3万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现行其他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奖励。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支持商贸企业进限纳统的五条意见


为促进全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商贸企业(大个体)进限纳统。对当年新进限纳统的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方协助开展进限纳统的,当年场内每新增一家限上企业奖励管理方1万元。

二、支持商贸企业规范管理。限上商贸企业财务管理健全,基础台账规范,依法报送统计数据,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的,

按3600元/年标准予以补贴。

三、推动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限上批发企业当年行业综合排名前三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行业综合排名前三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授予“天门市商贸业优质企业”称号。对新进限纳统的商贸企业(总部经济除外),当年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额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80%、50%比例连续奖励。

四、助力企业创新管理。鼓励10000平方米以上自主经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改造经营模式,对实行统一收银管理,成功进限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商贸企业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法人并在我市进限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支持工业企业产销分离,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企业在我市进限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此条奖励与第一条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加大商贸企业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支持全市限上商贸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公务接待、设备配置、职工食堂、药品配送等领域的竞争。支持限上商贸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

持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资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现行其他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奖励。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进规纳统的五条意见


为促进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规纳统。对当年新进规纳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规范管理。规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健全,基础台账规范,依法报送统计数据,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的,按3600元/年标准予以补贴。

三、降低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对新进规纳统的服务业企业(总部经济除外),当年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额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80%、50%比例连续奖励。

四、推动服务业在库企业提质增效。对在库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增速在行业内综合排名前三的,奖励2万元(新开业企业奖励5000元),同时授予“天门市服务业优质企业”称号。

五、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主辅分离。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法人并在我市进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主辅分离,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进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此条奖励与第一条奖励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与现行其他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奖励。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培育的五条意见


为培育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且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相应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入库纳统。对新入库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达到标准入库纳统的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来”。外地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和一级资质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

四、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并依法回本市纳税,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地方财政贡献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组建联合体发展。外地建筑业企业到天门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其与本地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的两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天政办发〔2023〕14号)、《天门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天政办发〔2023〕20号)和市“育苗壮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门市2023年市场主体“育苗壮苗”行动实施方案》(天育办文〔2023〕1号)精神,着力推动经营主体量质并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新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给予500元奖补。

二、支持注册登记公司制法人企业。对新注册登记公司制法人企业的,给予1000元奖补。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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