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09:19 来源:天门市财政局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实施归口管理。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单位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结合单位实际,依法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不相容岗位分离设置,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采购人要建立质疑和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相关业务应多人参与,制定采购需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实施定期轮岗,建立轮岗交流制度。

(三)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

(四)加强内部审核。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五)强化流程控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二、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1、采购人要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鄂财采2022〕9)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外、同一年度同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60万元工程类项目。

3、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预留政府采购采购份额。

5、严格落实采购计划备案制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在市财政局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6、依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全面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鄂财函〔2020〕38号和《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1.采购人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意向公开数据将自动传输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

2.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信息、紧急采购如救灾等除外)。

3.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4.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五、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实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1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2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以弥补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不足。采购需求调查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情况开展,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采购标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规范。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3严格依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对采购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作出安排。

4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采购人要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5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文件规定,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要求。

1提高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2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3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

4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主管预算单位要从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于每年3月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填报方法是:各主管预算单位登录“湖北政府采购网”,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管理”栏目填报,填报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线编辑填报;二是导出预留项目详情信息表格,修改完善表格后上传。

5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按照《天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采购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及渠道、途径。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从严管理政府采购付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付款账户,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

6各单位要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七、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该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市财政局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4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和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八、强化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一)履约验收

采购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组织验收。

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2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3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一律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4明确验收时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

5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查。

(二)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要求,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毕,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九、高效答复询问和质疑

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天门市财政局     

2023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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