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如下:
城区省级示范等级幼儿园2450元/生·学期,乡镇省级示范等级幼儿园1750元/生·学期;城区市级示范等级幼儿园1700元/生·学期,乡镇市级示范等级幼儿园1500元/生·学期;城区一级幼儿园1500元/生·学期,乡镇一级幼儿园1200元/生·学期;二级幼儿园1000元/生·学期,三级幼儿园800元/生·学期,其他等级幼儿园600元/生·学期。(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保教费标准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等级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有设置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取得教育部门评定的等级及经费来源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直接参照总园的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市教育局按照其他等级收费标准原则提出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或执行正式收费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
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家长自愿与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发布,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幼儿园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和获取差价。对未交纳代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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