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二、各有关单位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的,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用途、不用于居民生活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不得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四、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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