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 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 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2100 元,产前门诊检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 元;2.难产、剖腹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200 元,妊娠合并症 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4000 元;3.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400 元;4.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500 元, 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800 元;5.妊娠满 28 周引产的,按照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 准享受待遇;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 150 元;7.绝育手术补贴 1000 元。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标准为:正常生育的,顺产产假12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满12 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引产的,产假为90天。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通过工资发放。
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 6 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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