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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11:03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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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

  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岗位

  (一)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业科技园和特色小镇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支撑,创办新模式、新形态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成立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加大在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县(市、区)每年要定期梳理本地区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体育局、省扶贫办等)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现代农业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建设等事业。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或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37个贫困县,下同)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本县(市、区)招录职位数量的30%面向具有本县(市、区)户籍或在本地区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对达不到竞争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考。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进一步加大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政策倾斜力度,艰苦边远地区可设置不超过本县(市、区)招聘岗位数量的60%,面向具有本县(市、区)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对放宽条件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设定3-5年的最低服务期(合试用期)。(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鼓励各地在总量内按规定跨部门、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政策和标准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县乡机关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专业要求。进一步深化分级分类考录,探索为基层单独命题,提高测评要素与考录职位的匹配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乡镇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促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六)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大学生士兵部队服役经历视同毕业后到基层工作的经历,按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在每年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时,设置一定比例的职(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村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将)用退役大学生士兵。应征地为湖北省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征兵办,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力度。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平衡,探索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街道)招录职位的30%以上,最高不超过50%,通常不限制专业条件。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按规定采取笔试加分的方式,也可专门征集相关岗位,采取专项招聘的方式,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予以政策倾斜。(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团省委)

  二、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保障措施

  (八)逐步提高基层工资待遇。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级。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九)完善助学贷款偿还和升学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就业挂钩的办法。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录取单位应按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规定享受优惠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十)建立体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的职称评审制度。基层工作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不作要求,把基层经历、基层贡献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的贡献作为重要的评价要素和破格晋升职称等级的条件。按“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原则,完善基层卫生人员职称改革,探索试行其他专业领域基层人员职称改革。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计委)

  (十一)加强相关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录(聘)高校毕业生时,应及时转接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流动渠道

  (十二)拓展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省、市级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

  (十三)优化基层人才流动公共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落实档案和集体户口免费托管政策,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收集发布基层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的宣传推荐力度,定期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搭建供需对接招才引智平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领导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及省直有关单位)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基层服务项目待遇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团省委)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激发他们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鼓励他们主动到基层锻炼成才。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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