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条件、救助供养标准、方式有那些?

发布时间:2025-11-14 11:33 来源:天门市民政局

1.资格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以上;

年龄未满16周岁;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义务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救助供养标准

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标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88/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0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85元/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88/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0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85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816/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0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1913/人.月。

我市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052/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84/人.月,照料护理标准368/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52/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84/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68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597/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1913/人.月。

2025年7月执行。

3.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22年101日起,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等方式提交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帮助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民政办公室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发放通知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抽查、协调市财政部门发放供养金、常年公示。

5.实行协议管理

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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