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11 16:02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探索“市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四)拓宽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简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大力推广“基卫高”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五)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力度。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类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事业编制服务基层。市直医疗类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和提拔重用前必须有到乡镇卫生院帮扶工作经历。对评为湖北“乡镇名医”“社区名医”人员,内部分配时给予倾斜。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加大村医培养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三、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基层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充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提高全科医生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实行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四、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

  (七)建立分级诊疗医保基金支付引导政策。对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在统筹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其使用的甲、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逐步提高。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住院病人,起付线累计计算,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院转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八)推进城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预付、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支付方式。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域内基本医保基金中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其增幅应高于当地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的总体平均增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推行住院按病种、按床日付费为主,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五、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九)完善基层药品使用惠民政策。根据基层医疗首诊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特点和与上级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医共体内统一药品采购目录。对上级医院下转的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可持相应处方,由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购相应药品。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增加基层用药范围和种类。因临床用药需要且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无法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足够品种药品使用,确保“首诊在基层”。(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六、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比照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完善一体化村卫生室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计委)

  七、推进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

  (十二)发挥三级医院龙头作用。三级医院要合理调整学科结构,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科、精神科、康复科、血液透析科、重症监护等临床学科和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症科等临床核心专科建设。要建设市域医疗服务技术平台,推进医疗资源下沉。(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三)组建市域医疗服务共同体。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组合、区域协同、方便群众的原则,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建立市域医疗服务共同体,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以“市乡联动、乡村一体”为抓手,以医保基金为纽带,在医疗共同体内部探索建立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健全相关管理、运行和考核等机制。落实对口帮扶制度,精准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四)规范双向转诊。结合实际制定详实具体的双向转诊标准,完善分级诊疗规范,逐步把门诊输液、康复治疗、常见病治疗、慢性病防治等工作留在基层。积极稳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心电等信息与市级医院诊断中心互联互通、技术共享。(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五)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统一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购销、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账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的“六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实行村卫生室“村办院管”或“院办院管”运行模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

  (十六)明确中心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重新规划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建设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促进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向中心乡镇卫生院集中,努力把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成为市域医疗分中心。实力较强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进行建设,在保持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及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可增挂“天门市第×人民医院”牌子,或“天门市××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七)推动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市政府将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CT等乙类诊疗设备,提高中心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能力,确保“大病不出市、常见病不出乡镇”。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建设,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外科(普外)、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和硬件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九、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十八)组建签约服务团队。组建以医共体牵头单位为指导、家庭医生为核心、专科医师提供技术支持的签约服务团队,向居民提供长期连续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促进基层首诊。(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九)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医共体牵头单位要为基层签约居民提供绿色通道,对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指导。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二十)明确签约服务费来源。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签约服务费部分可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上下互通共享、业务协同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打通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以“互联网+”等形式实现区域医疗服务和医保结算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连续、协同、整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二十二)大力推进便民惠民服务。优化诊疗流程,改善就医环境,统筹安排预约、检查、诊疗、转诊、支付结算等环节,推进互联网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结果查询等应用。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放大优质资源辐射作用,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利用移动客户端、物联网等技术,搭建医患双方交流平台,为健康咨询、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医改办负责综合协调、考核督办和效果评估工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十四)完善配套政策。市财政局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市人社局要制定人事绩效薪酬管理办法;市医保局要完善分级转诊政策,制定医保支持政策,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市编办要制定编制支持政策;市卫计委要推进医共体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十五)做好政策宣传。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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