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08302/2023-1169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标 题: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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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二、收割机在作业时,应实行低茬收割,留茬高度控制在15厘米以内,并粉碎还田;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净化农机市场;严禁随意堆放秸秆,堵塞道路、河湖沟渠。

三、各乡镇办场和市直相关部门引导鼓励广泛开展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四、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停止焚烧行为,扑灭火点;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扰依法执行秸秆禁烧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农户要相互监督,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一旦发现火点、黑斑,可向市禁烧工作专班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28-8501911、0728-523215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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