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03799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26日
名称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天门工业园港区建设项目的补偿决定
文号
天政行政补偿决字〔2025〕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天门工业园港区建设项目的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27 09:31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


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4日,本机关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建设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公司)签订《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022年5月22日,本机关与你公司签订《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

《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书》约定,共同打造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项目及以其为龙头的港区二期、临港主题物流产业园项目,由中基建设公司、中铁大桥公司自行投资、独立建设,建成后由你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约定,本次总投资规模19.8亿元,包括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项目4.4亿元、天门工业园港区二期项目5.6亿元、天门工业园港区临港物流产业园项目9.8亿元。工程建设期间,本机关已向你公司支付港区建设政府性引导和扶持资金、港区建设补助资金、港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等政府性扶持资金¥110214647.00,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零贰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柒元整。

2023年5月4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关于解除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除决定》),主要内容为解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解除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政府性扶持资金¥110214647.00,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零贰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柒元整。

你公司不服前述决定,先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96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你公司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在一期建设中的相关投入进行补偿。你公司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2024)鄂行终204《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告知你公司应举证证明在天门工业园港区项目已投入建设成本,按照你公司实际投入的成本占协议约定投资总金额的比例,抵销后返还相对应的政府性扶持资金;若你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全部已投入项目建设成本,本机关将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根据你公司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听取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但你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本机关共同选择评估机构。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项目中的建设成本进行评估,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函》和《天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解除建设合同涉及天门工业园一期工程建设成本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天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解除建设合同涉及天门港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工程建设成本资产评估报告(正文)》(鄂天鑫资评报字〔2024〕第062号)。

现依据听证笔录,结合你公司提供的材料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书,认定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项目投入建设成本为¥82884142.84(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捌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捌角肆分),占协议约定投资总额(19.8亿元)4.186%,按照生效判决本机关应支付给你公司的政府性扶持资金为¥4613585.12(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壹角贰分),即本机关已支付你公司的政府性扶持资金(¥110214647.00,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零贰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柒元整)的4.186%。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已建成项目现值为¥74750760.3(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伍万零柒佰陆拾元叁角)。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已建成项目现值补偿和本机关应当支付你公司的政策性扶持资金二者合计¥79364345.42(大写:柒仟玖佰叁拾陆万肆仟叁佰肆拾伍元肆角贰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结合已查清的事实,本机关现决定如下:

一、对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已建成项目现值补偿金额为¥74750760.3(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伍万零柒佰陆拾元叁角)。

二、应付你公司的政府性扶持资金金额为¥4613585.12(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壹角贰分)。

三、项目现值补偿、应付你公司政府性扶持资金二者与你公司应当返还本机关的政府性扶持资金(¥110214647.00,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零贰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柒元整)在对应的金额范围内进行抵销。

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的,你公司可在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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