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0512):
您不服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您投诉是否受理一案,以及不服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您投诉处理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分别于2022年12月6日、2022年11月12日作出《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政复决字[2022]77号)、《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政复字[2022]96号)。
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三次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邮件号:1215284403675、1295179182462、1217632951575),因您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邮件派送未能妥投,均退回我机关。经委托柳州区司法局协助送达仍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政复决字[2022]77号)、《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政复字[2022]96号)。
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北省天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西28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送达的文书清单:
1、天政复决字[2022]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天政复决字[2022]9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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