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试点从2014年1月开始实施,到2015年6月完成。通过试点,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管理理念,加强“五大体系”(水资源管理指标体系、监控评价体系、责任考核体系、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0.01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31立方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二)主要任务。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制订全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全面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显著提高水资源统计、计量、监测、评价能力;打造竟陵城区湖泊与张家大湖、华严湖等湖泊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亮点,建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以及天门中学、市引汉灌区等一批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的示范单位或示范工程;强化经费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水资源管理中心等机构组建;建立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快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专业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强化水利、发改、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的制度性规定。严格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清理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已建涉水项目,做好水资源论证的手续补办。加强水资源论证后评价管理。
2.建立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监督制度。从严核定用水计划,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淘汰产品和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3.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4.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水利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学校”、“节水型机关”、“节水型社区”等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水价和实施阶梯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2.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全市用水效率监控网络,制订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组织开展引汉灌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强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以石河、九真等粮食主产区和竟陵、杨林等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加强重点大中型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工业、生活节水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河塘湖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重要排污口要进行实时监控。对排污量超过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城市和农村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编制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积极推进河湖保护行动,建立和完善全市湖泊保护名录,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每年组织对各乡镇办场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3〕69号)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被考核区域科学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也作为对地方和部门相关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体系。
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乡镇办场的取用水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体系,主要包括市内取用水户、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湖泊水位、乡镇界等水量水质监测站点建设。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天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市水文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担任。试点期内,市政府和各乡镇办场及有关部门签订水资源管理责任状,按照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提请市委组织部将水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天门日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负责水资源管理的宣传;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我市出台的相关水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把关;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地方和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履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把关,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上报;市经信委负责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产业优化改造升级;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市环保局根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企业污水排放,督导污染企业治理和整改;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洒一两农药、少用一方水活动,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市教育局负责实行“节水型学校”创建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和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严格征收污水处理费;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企业污染源的控制;市水产局负责河塘湖库富营养化的防治;市水文局负责为水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用水企业和个人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节约用水及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活动。坚决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非法向水体排污、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对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大资金投入。
认真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文件和国务院460号令关于水资源资金投入和水资源费使用的规定,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正常开展。一是筹措水资源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单位”和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奖励;二是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确保取用水单位按计量数据足额上缴水资源费。市级水资源费留存部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管理保护等工作;三是从水利专项经费中优先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四是争取上级水资源费分成补助、水资源管理建设专项资金及试点专项工作经费。
(四)营造舆论氛围。
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活动,深入开展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