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23293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天门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文号
天政发〔2020〕1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天门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24 11:35 来源: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汉江天门段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汉江天门段多宝镇罗汉村至天门工业园绿林口村水域。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8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禁止事项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育种、科研和监测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水域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对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非法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的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六、其他事项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728—5222436;市公安局1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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