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14910
分类
宏观经济;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号
天政发〔202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20 17:24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现就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1.精准高效服务。对工业投资、重点商贸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工程报建手续全程代办。享受市级行政审批零负担优惠政策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协调,市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行政审批费用和工业企业的图纸审查费用、补贴部分中介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园

2.优化审批流程。推动“证照分离”和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办理时间,即办事项即时办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类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类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类(非独立占地)线性项目、改造类(规划条件不变)工程建设项目等6类工程项目的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70、40、30、30、40、35个工作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一般登记2个工作日办结。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全力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跨省通办”,着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次数。规范管理政务服务事项,促进一体化平台提质增效,将更多高频事项纳入“鄂汇办”。强化统一受理平台应用,推进综窗受理,加强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建设,推广便民服务不打烊、就近办、马上办。推动上线更多“一事联办”主题,统一标准创新“跨省通办”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二、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鼓励企业投产达效。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每个项目分别补贴6000;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每个项目分别补贴2万元。对并购本市企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生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企业。待正式投产后,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5年内,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工业企业二十强授予奖牌,对前五名予以奖励,第1名奖励5万元,第2名至3名各奖励3万元,第4名至5名各奖励2万元。对年度入库税金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总部经济)。(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支持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展会,给予补贴(免费参展不予补贴)。标准为:省内2000元/次,省外4000元/次,国(境)外10000元/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支持品牌创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天门陆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质量提升补助资金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镇”“荆楚文旅名村”“荆楚文旅名街”“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开发的具有天门特色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文旅商品,一次性给予开发者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的企业(含新型经营主体)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或“一镇一品”)的示范村(镇)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且手续完善、合法合规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增和扩规壮大的“精品农业示范园”每个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3000元。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比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市供销社、市文化和旅游局)

6.鼓励仿制药研发。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在仿制药研发或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奖励;仿制药获得生产批件后(且成功进入市场销售、文号5年内未转出天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临床批件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7.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被确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按照省补贴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8.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或成功申报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增强企业竞争力。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层面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主导制定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10.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并在我市企业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全市科技型企业成功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的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11.鼓励企业进规入库。对新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企业6万元、所在地乡镇4万元);对小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企业5万元、所在地乡镇3万元);对新进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企业3万元、所在地乡镇2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2.支持工业项目实施技改。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以下简称“五化”)支持方向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项目购置先进设备(符合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和《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21年版)》)50万元及以上的,进行阶梯式补助:先进设备购置额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按购置额的6%予以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按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五化”支持方向,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先进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推荐参与省竞争择优项目评审;对获得省支持的项目,市级财政按省补助核定的设备购置额再配套4%,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3.支持实施绿色化改造工程。对购置先进设备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节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环保治理改扩建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按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名单的企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省级平台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14.支持军民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单位)参与国防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5.支持“两化”融合和智能化、安全化改造。对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示范企业或重点示范项目的,按企业年信息化实际投资额(不含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补贴,单个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年选择10家企业进行智能化制造试点示范,除享受技改政策外,购置先进设备符合《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21年版)》的,再按购置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生产线、生产车间、企业全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自动化和安全连锁控制改造升级,安装或升级安全生产控制系统的,按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16.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当年在天门新注册并通过电商销售本地农副产品或扶贫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1%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入驻天门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和个人给予办公用房房租、网络费用补贴(办公用房房租〈1元/天·平方米〉、网络等费用由市商务局每半年与天门电商产业园据实结算补贴);对在我市新建纺织服装电商产业园或纺织服装网络批发市场且园区或市场内集聚100家以上纺织服装电商企业的运营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运营企业或个人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积极培育网红经济。支持有资质的培训主体在我市开展网红直播培训,并指导学员在天门从事电商就业的(年销售天门农副产品1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品20万元以上),给予培训主体1万元/人的培训奖励。鼓励本土网红主播创作弘扬正能量,对宣传天门形象、推介天门产品的短视频当年不少于100条,年度粉丝突破百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涨粉达50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涨粉达30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涨粉达20万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涨粉达10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8.加快发展服务业。对入选湖北省服务业示范园区、湖北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湖北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湖北省服务业重点品牌、湖北省服务业领军人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营业务为物流且当年新晋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现代物流、商务、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5%,且入库税金在3万元以上的限上企业,按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增量的15%计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19.积极奖励文旅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市内旅行社年地接人数、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游玩一个以上购票景区)、市内宾馆酒店年接待市外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原则上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导游证并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每年规范带团时间累计在90天及以上的,按导游证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当年2000元、3000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文旅从业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相应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入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项目人员名单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鼓励打造旅游发展平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举办大型文旅、农旅节庆活动。对安全开展文旅、农旅等节庆活动的乡镇办场园,按规模和时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办场园,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旅游景区(点)及重点文旅、农旅融合发展项目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旅游规划的,经市规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15%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1.鼓励外贸出口。一是加大外贸出口奖励力度。对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依据海关出口数据给予奖励。(1)对第一次实现外贸出口的企业给予“开口奖”:对实现货物贸易“破零”的企业奖励0.5万元;对实现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破零”的企业奖励1万元。(2)对有外贸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实绩奖”“增量奖”:对当年出口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出口100美元奖励3元;在此基础上,对比上年出口额增加的部分,每增加出口100美元奖励2元。(3)对当年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规模奖”:对出口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出口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二是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拓新市场,对企业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是实现外贸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其缴纳的保费在中信保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40%~60%补贴。四是落实出口退税企业的分类管理,持续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更大力度给予金融支持

22.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1年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2020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面向优质民营企业实施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模式,推广免抵押信贷产品。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坚持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总量增长情况与财政性存款分布调整直接挂钩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适当延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兴天担保公司)

  23.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建立完善“四补”机制,切实落实降费让利政策,聚焦支农支小主业,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担保费率维持在1%以下。市财政根据担保业务量给予市兴天担保公司一定补偿。充分运用我市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的合作机制,用好用足支农支小、风险分担政策。优化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分险式担保合作机制并落实20%的分险责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新型政银担合作的规模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兴天担保公司、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银保监组)

  24.扶持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主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投放总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为1.95%(3个月)、2.15%(6个月)、2.25%(1年期)。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用于收购农产品的专项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市商务局)

25.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对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奖励1000万元,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实施。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挂牌成功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经预先核准的其他企业按核定申报成本给予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股份制改制全部完成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对符合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由市上市办负责协调申请相关奖励。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所需政府支持事项,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绿色通道”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多措并举助力降本减负

  26.降低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按照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待遇周期适时调整费率)。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7.降低用电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的,以最高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增幅超过10%的,增量部分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度,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

28.降低用地成本。对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农产品物流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市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工业用地勘测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9.降低物流成本。对新引进战略新兴产业,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10%的物流费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销售我市农副产品或工业产品的电商企业或个人,年发货量3万单以上的,每单补贴1元,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对外贸企业支付国际物流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贴(不含相关保险费用),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五、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30.加强就业务工服务。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到等新型招聘模式。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主动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1.支持大众创业。对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场租、宽带网络等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对于毕业3年以内(含3年)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的创业贷款,确因创业失败偿还困难的,经核实可订立还款协议只还30%。评选“创业明星”和“天门工匠”,奖励每人1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行)

  32.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

  33.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分年度据实发放安家费和学位津贴,5年服务期内,硕士安家费5万元,学位津贴1000元/月;博士安家费10万元,学位津贴2000元/月。对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住房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贴50%,允许企业自建员工宿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补贴50%。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办理入学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

3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减员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1年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精准发力扩大有效投资

35.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积极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积极争取省政府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6.鼓励使用外资。对实到外资(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实到外资200万至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项目,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到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市直相关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政策落实不力、推诿拖拉、损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渎职失职行为,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考核和第三方评估,能够兑现的及时兑现。本意见对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市级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本意见暂行一年,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与本意见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若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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