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09074
分类
审计;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8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天政规〔2022〕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1 14:38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部门:

《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318日      



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

(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审计厅备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制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严禁在审计项目计划外开展投资审计。

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原则上应当是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程及民生、重点产业配套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货物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市审计局开展投资审计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编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市审计局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编审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预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结算编审、资产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的重要事项和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以依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时封存的措施;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市审计局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阻碍。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市审计局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税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公共资源交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市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并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动态管理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政府裁决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审计坚持谁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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