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天政发〔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对更好地理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一、问:《通知》下发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8〕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二、问:《通知》明确的普查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三、问:《通知》明确的普查目的是什么?
通过普查,全面调查了解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市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全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四、问:《通知》明确的普查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五、问:《通知》明确的普查内容和时间是什么?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六、问:《通知》明确的普查工作是如何组织和实施的?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雷华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和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办、场、园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七、问:《通知》明确的普查工作有哪几个阶段?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2018年12月前为普查工作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制订方案,组织试点和培训,开展宣传、督查和单位清查,召开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2019年1月至3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19年3月至9月为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审核、处理上报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
八、问:《通知》明确的普查经费是如何保障的?
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各地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特别要认真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所需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精打细算、节俭办事,充分发挥普查经费的最大效益。
九、问:《通知》明确了哪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为目标,严格遵循普查方案,立足底线思维,搞好顶层设计,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防范数据质量风险。要加强规范统一,严格落实国家普查标准要求,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创新普查方式方法,提升普查信息化水平,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要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普查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要对普查数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着力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突出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普查教育,积极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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