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案》政策解读
一、噪声功能区划分的必要性。
(一)我市在1997年编制并发布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要求,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随着城市的发展,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热点问题。同时,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城市改造、道路拓宽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原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亟需对原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引导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因此,编制《天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噪声功能区划分依据。
1.《湖北省天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解释。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持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和4b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天门市环境噪声规划图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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