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城镇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对污水处理工作愈发重视,2013年,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出台《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条例》,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出了发展方向;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修订出台;2015年,“水十条”发布;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与环保工作挂钩,受到社会各界高度重视。2010年,《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同时,我市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相继完成了20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23个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实现了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等工作,因此出台《天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今年5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暂行办法》,自5月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托,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逐步进入依法的轨道,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污水集中处理率、主要指标达标率稳步提高。
《暂行办法》共34条,主要对适用范围、责任划分、建设要求、水质检测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亮点解读
1、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主要针对污水处理厂和建设区域管网辐射范围,适用于乡、镇、工业园区22个污水处理厂及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督管理。
2、对运营单位生产水质作出要求。
《暂行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是指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公司、岳口潭湖污水处理公司、天门市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市2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重庆财信环境有限公司(负责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3、明确运营监管单位组成及责任。
《暂行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单位是指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开源公司)、天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监督管理黄金污水处理公司和岳口潭湖污水处理公司)、天门工业园(负责监督管理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监管单位主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的运营、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督导相关建设单位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4、明确主管部门和各属地责任,细化部门责任。
市住建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场、天门市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对属地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市住建局及属地政府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验收及水质超标的处理和处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级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拨付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污水处理费价格制定和调整。市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对阻挠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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