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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5-13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13 16:57 来源: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出台背景

  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共20条,主要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原则及标准、污水处理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开管理、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收对象、主管部门和各属地责任,细化了部门职责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亮点解读

  1、污水处理费征收原则及标准。

  污水处理费是由政府定价,市发改委根据补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标准。实行按月计征,由供水单位或有关代征机构在收取水费时代征。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外,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开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按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开管理。以确保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坐支、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3、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已纳入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内的除外),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或有关机构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中供水单位是指为乡镇居民提供供水的乡镇水厂,有关机构是指由属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征收部门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4、明确了征收对象。

  《天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中征收对象为由城镇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取水,并向城镇排水设施、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用户。

  5、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各属地责任,细化了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及监管等工作,向代征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并按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各属地政府负责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工作并按相关规定领取票据。市发改委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进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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