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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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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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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07 15:04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是全面落实《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承上启下的一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之年。这就要求我市今年的环境空气质量要在去年基础上再上一个台阶,也要为明年的收官之战奠定良好基础。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提升人民对空气质量的满意度,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定了《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我市今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力争实现PM2.5累计浓度均值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PM10累计浓度均值不高于74微克/立方米,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6.3%。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4%和8%。

  为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方案》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各项具体要求,制定了八项重点任务。

  1.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于居民集中区,以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等形式生产,污染严重。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是指在常温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人们常说的甲醛就是其中的一种,会危害人体健康,同时还会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造成空气污染。《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无组织排放是指非密闭式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间歇式的排放,最常见的有露天堆场造成的扬尘污染。在《条例》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科学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和相关安全措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冲洗专用设施。装卸前款规定的物料应当密闭进行或者在易产生扬尘的工序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2.切实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具体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步扩大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回头看,坚决打击已淘汰锅炉死灰复燃行为,全市范围原则上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坚持“以气定改”原则稳步推进“煤改气”。《条例》中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的燃煤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限期淘汰或者改造;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步扩大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3.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

  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条例》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条例》中第三款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城区主要出入口建设两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实施。《条例》中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有关部门执法的依据。机动车尾气遥感建设将大大提升机动车尾气的监管能力

  4.督促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大力整治道路扬尘污染,加强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安装电子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强化施工扬尘治理。《条例》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方案的实施。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到2019 年底,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 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条例》中第六十五条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狠抓秸秆禁烧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5.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积极主动污染天气应对,在不同空气质量情况下,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

  6.做好军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

  积极推进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做实做细管控措施;同时为精细化管理、空气质量保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基础支撑,逐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和网格化建设。

  7.提升大气环境管理能力。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积极推进臭氧污染应对研究和实践。系统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配备专业仪器,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

  8.做好相关保障措施。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高效、分工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成立大气管理办公室。

  根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举报工作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信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方案》设立了举报平台,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民众通过拍摄视频、照片等对城区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渣土砂石运输车载荷不密闭、城区车辆“冒黑烟”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现象予以举报。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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