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07-1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10 15:05 来源: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根据此文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严格规范征地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二、政策制定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2.《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

三、术语定义

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四、适用范围

(一)天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涉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青苗补偿是指耕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的青苗补偿。对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种植多年生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可依市场情况合理予以补偿。

(三)征收双方对于本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青苗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调整结果

(一)调整后补偿标准。

天门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分为四个区片,第Ⅰ区片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第Ⅱ区片补偿标准为1950元/亩,第Ⅲ区片补偿标准为1850元/亩,第Ⅳ区片补偿标准为1700元/亩。

(二)调整前后补偿标准对比。

通过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中天门市青苗补偿标准对比分析,各区片调整幅度控制在17.09%-19.05%,新的青苗补偿标准总体上比原补偿标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体现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补偿矛盾的问题。

表1天门市调整前后青苗补偿标准比较表

区片

补偿标准(元/亩)

调整幅度

(%)

调整前

调整后

1680

2000

19.05

1650

1950

18.18

1580

1850

17.09

1450

1700

17.24

(三)调整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界的意见。

本次天门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反复进行了讨论和完善。

(上图为2020年1月7日,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征收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园、工业园和乡镇代表等部门对初步方案进行了听证讨论)

六、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石科长1867269373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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