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1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访谈解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登记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17:15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解读嘉宾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鲁蓉蓉,与各位网友就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沟通交流。鲁局长,您好!

鲁蓉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能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 2021年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规定》,请您谈谈《规定》出台的背景。

鲁蓉蓉:企业住所登记是市场主体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营商环境,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降低住所登记门槛,合理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壮大民营经济,服务天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强化事后监管,预防相关风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借鉴省内外兄弟市州的做法,结合天门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代拟稿)。起草专班认真研读了相关文件,参考了省内外多个市州的相关做法,并征了集全市各乡镇、市直各部门意见,收到修改意见5条,多方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最终形成了现有的《规定》(代拟稿)。

主持人该《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呢,请您与网友谈谈。

鲁蓉蓉:《规定》共计26条,主要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相关概念、适用对象、承诺内容、具体操作、事后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一至七条: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的依据、适用的对象、住所登记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至十四条:住所申报承诺文书、承诺内容、及承诺制下实施的住所登记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至十六条:住所信息的表述规则。

第十七至二十条:住所申报承诺制的禁止性规定及申请人的义务。

第二十至二十四条:登记部门对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处置规则及事后监管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解释部门与适用时间。

主持人:《规定》是为了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壮大民营经济,那《规定》具体来说有什么创新举措呢。

鲁蓉蓉:《规定》把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进行整体设计的同时,对住所申报承诺制以外的住所登记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引入相关新的概念,出台了住所登记“八项政策”:

政策一:无需提交证明材料,通过申报承诺即可登记住所(经 营场所)。本市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实行住所(经 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只需进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即可办理。

政策二:允许“一址多照”。同一个场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政策三:允许 “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分离。

政策四:可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对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广告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

政策五:可用网络经营场所予以登记,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政策六: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乡镇新增经营场所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

政策七:认可前置许可部门登记的住所。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政策八:住宅可以作为住所登记。申请人可以以住宅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与此同时,《规定》对不适合住所申报制的行业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条件予以了明确;为强化事后监管,预防降低住所登记门槛后产生的风险,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事后监管的责任部门。

主持人:最后还请您解读下该《规定》的有关风险及应对建议。

鲁蓉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基本作用在于保证其住所使用上的安全性;保证可追溯、可查找性;作为行政及司法管辖权属的依据。

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后,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查找不到的市场主体可能增多,在目前正常住所登记的情况下,有一定比例市场主体查找不到,实施申报承诺制之后,找查找不到的市场主体可能增加;二是虚假登记查找不到,地方消费纠纷及监管风险加大;三是利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能性增加。

面对存在风险,建议加强事后监管: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住所申报承诺登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查找不到的市场主体,依程序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司其职,切实加强住所的监督管理,加强风险管控。


名词解释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关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