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是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是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是负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是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是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是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十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
十二是为重点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十三是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内设局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宣传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法制科、计划财务装备科、公证处、社区矫正办公室、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司法鉴定管理科、纪检监察室等11个科室,26个乡镇司法所。
(三)人员情况
司法局有在职人员79人,离退休25人。
二、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1、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
2、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3、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和教育矫正,严格规范执法纪律。
4、做好公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5、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三、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948.31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143.91万元,增长17.89%。其中:经费拨款888.31万元,纳入金库管理的非税收入6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948.31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143.91万元,增长17.89%。其中:一般公共安全支出948.3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948.3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43.91万元,增长17.89%。其中基本支出734.81万元,项目支出213.5万元。
基本支出包括:(1)人员支出541.24万元,较上年增加68.9万元,增长14.58%。(2)日常公用支出193.57万元,较上年增加25.41万元,增长15.11%。
项目支出包括:(1)司法行政运行支出(政府采购)13万元,较上年增加5.2万元,增长66.67%。(2)司法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00.5万元,较上年增加91.6万元,增长84.11%。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16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预算支出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93.57万元,其中:办公费9.48万元、报刊费2.37万元、水费0.79万元、电费1.58万元、维护费0.79万元、印刷费0.86万元、邮电费079万元、办公电话费1.58万元、差旅费7.9万元、会议费1.58万元、培训费1.58万元、公务接待费0.59万元、工会经费1.18万元、特定业务费162.5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1.79万元,减少0.91%。减少原因是2016年在职人员减少3人。
四、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0.59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6.02万元,下降91.07%。其中:公务接待费0.59万元,较上年减少0.02万元,下降4.92%,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不断压减经费开支;本年与上年均无因公出国(境)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上年减少6万元,下降100%,原因是进一步加强了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公车运行成本。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13万元,较上年增加5.2万元,增长66.67%。具体包括:业务用房大厅LED显示屏2万元、司法所办公桌椅文件柜等8.6万元、办公电脑1.4万元、打印机1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6年非税收入征收预计数为60万元,较上年增加5万元,增长9.09%,增长原因是公证案件数逐年增加。
七、名词解释
(一)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
(二)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预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六)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族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非税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十)政府采购: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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