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1 |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门市节能监察中心 | 事项: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 待上级部门统一规定 | 1.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等是否符合能耗限额等标准;2.设备能效水平是否达标; 3.能源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4.能源计量制度是否规范执行; 5.其他节能降碳要求是否落实。 | 待上级部门统一规定 |
2 |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门市粮食发展中心 | 事项: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除问题线索初核、案件核查、专项检查、本企业申请外,同一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对信用等级为A级、中储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省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对其他的企业,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5.《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6.《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7.《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8.《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 9.《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10.《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11.《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 12.《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13.《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4.《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 15.《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2024; 16.《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17.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根据工作进度,实时更新 |
3 |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门市粮食发展中心 | 事项:对粮油仓储管理的行政检查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第5号令)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根据工作进度,实时更新 | ||
4 |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门市粮食发展中心 | 事项: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 根据工作进度,实时更新 | ||
5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事项: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 1次/年 | 详见表1: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 |
6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事项: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和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1次/年 | 详见表2: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 |
7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事项:对开展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规】《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23条第4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 1次/年 | 1.设点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 2.是否建立维护制度和维护档案; 3.是否有管理房; 4.是否能正常使用; 5.拆迁迁移是否按程序报批,手续齐全; 6.重点防护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的警报鸣放预案。 | |
8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天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事项: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人民防空法》第35条第2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34号令,2025年4月1日公布)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1次/年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