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5-02-26 14:50 来源: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待上级部门统一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每季度例行检查重大节假日检查(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访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待上级部门统一规定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每季度例行检查重大节假日检查(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待上级部门统一规定

        对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每季度例行检查重大节假日检查(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