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林业类)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 1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无 |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无 |
| 2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无 |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 无 |
| 3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无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无 |
| 4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无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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