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洋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26 14:03 来源:麻洋镇综合执法中心

为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根据天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现将麻洋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单位名称

麻洋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检查主体

天门市麻洋镇综合执法中心

三、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安全生产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消防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待上级部门统一规定。

五、行政检查标准

1. 组织与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是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 现场管理,作业区域是否整洁有序,无杂物堆积,安全通道、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危险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特种设备(如起重机、压力容器)是否定期检验并持证使用,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如接地、漏电保护)

3. 劳动防护,是否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高风险岗位是否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4. 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报警系统)是否齐全且处于有效状态,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放并远离火源,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监护

5. 危险作业管理,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是否执行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监护人员和应急设备,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六、专项检查计划

暂未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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