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第2号(总号:29)
发布时间:2019-06-30 20:04:31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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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天门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天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进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以下简称属地政府)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径流污水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是指与运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的单位(企业)。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所属的污水处理管理机构负责。主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

属地政府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监管单位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的运营、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属地政府负责征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也可委托供水单位或有关机构征收。

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级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拨付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在审核建设项目时,应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列入审核内容。

第六条   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监管单位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并备案。

第八条  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住建局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住建局联网。

凡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至少一年以上的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住建局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取证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全部停运、部分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并征求市水利和湖泊局意见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监管单位应督导相关建设单位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乡镇污水处理厂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及属地政府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监管单位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监管单位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监管单位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监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每年进行一次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监管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服务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监管单位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使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水质)许可要求的,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水质)许可要求的,撤销其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禁止其向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并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三)污水处理厂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四)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属地政府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损坏或人为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1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2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规范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发展

(一)突出发展重点,科学制订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和家庭小型化趋势,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因地制宜地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用品配送、家教、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等业态。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乡镇的家庭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二)促进健康发展,打造品牌效应。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挥家庭服务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以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家庭服务产业竞争力为核心,积极引进国内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加快培育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大型龙头企业,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家庭服务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建立公益性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做大做强,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发展,推动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引导鼓励互联网企业提供家庭服务,共同打造“互联网+家庭服务业”。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

三、扶持政策

(一)为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提供政策保障。鼓励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各类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对评定为市级家庭服务业返乡创业园区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补,奖补时间不超过3年;对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家庭服务企业入驻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其场租、水电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返乡创业家庭服务企业给予1元/天•平方米的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返乡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返乡创业家庭服务企业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并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训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返乡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创业明星评选。(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优化家庭服务业融资服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育婴等公共服务供给。政府可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用于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孤儿、烈属等困难群体与特殊帮扶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申请最低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但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人行、市银监办)

(三)加大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发挥各类培训院校与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家庭服务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强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职业能力,对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800元-12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课时。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四)优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环境。严格落实国家涉及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价格政策,养老等家庭服务机构实行与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同价。支持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调解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开展社区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创新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五)切实保障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家庭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促进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家庭服务企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家庭服务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畅通从业人员维权“绿色通道”,妥善处理服务纠纷和劳动争议。在家庭服务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市残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银监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扶贫办、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办、市人行为成员单位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规范市场秩序。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和企业评级认证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乡镇办场园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树立家庭服务业的先进典型,并在各级劳模、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定期开展“家庭服务明星企业”、“家庭服务明星”评选活动。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扩大品牌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天门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9年天门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2019年天门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动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天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二)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完善源头防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技术和经济等手段,保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目标顺利实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高。

(三)综合施策,禁用并促。坚持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政策扶持和产业推动相结合,周密部署、部门联动、狠抓落实。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美丽天门、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履职”的原则,全面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2019年全市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生活垃圾现象,秸秆综合利用率92%以上,其中大小麦、油菜秸秆粉碎还田率90%以上,黄豆、玉米、花生秸秆饲料化利用率95%以上;水稻秸秆粉碎还田率85%以上,其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85%以上。各乡镇办场园要建立秸秆低茬收割粉碎还田示范基地,加强秸秆收储中心运行管理,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传导禁烧工作压力。

成立天门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书记、市长庄光明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蒋胜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开平、市政协副主席贺国友、市政府副调研员杜成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办场园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场园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各地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也要成立指挥部,加强组织领导,将禁烧工作压力传导到每一村、每一户、每一人。

市指挥部下设7个综合督导组和1个综合办公室。综合督导组分别由蒋胜雄、戴开平、贺国友、杜成鸿牵头,丁明辉、史洪山、徐毕敬、文仁军、肖信伙、黄罡等分别兼任综合督导组组长,每个督导组安排4名专人(即每单位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和两名工作人员,抽调一名农机工作人员)和1辆专车组成巡查专班,对分管片区每天进行巡查督导(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综合办公室设在市政府425室,杨文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业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秸秆禁烧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现场核查、考核奖惩等工作,抽调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新闻媒体等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公安、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城管、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等7个职能部门每天安排一名班子成员轮流到综合办公室值班;综合办公室下设一个无人机巡查组和一个执法组,无人机巡查组负责每天对各乡镇禁烧情况进行空中检查,执法组负责依法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禁烧办,配合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市政府安排80万元,作为综合督导组和综合办公室工作经费;安排50万元作为蓝天卫士监控系统第一期使用费用;安排829万元资金,按照市禁烧办年度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实行每亩耕地5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禁烧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一是在全市范围发布《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二是在天门广电台、天门日报等媒体开辟秸秆禁烧专栏,及时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三是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要利用短信平台,向全市手机用户发送秸秆禁烧公益短信。四是各乡镇办场园要采取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秸秆利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让政策人人知晓,户户明白。各乡镇在镇区人口集中区域树立永久宣传牌5张以上,每天出动宣传车进行不间断巡回宣传,每天早晚使用“村村响”广播循环宣传;各村(组)在入口处悬挂宣传横幅1条以上,张贴宣传通告30张以上,每户发放一张宣传通告;每50亩地设立1块永久性宣传牌,每块地设立1块责任牌,标明镇、村、组、农户四级责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对损毁的要迅速补齐。五是教育部门每学期在全市所有中小学开展以“禁烧秸秆,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天门”为主题的“小手牵大手”宣传活动,设置禁烧宣传专栏,开设2次以上的禁烧宣传课,增强学生环保意识,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营造全民参与的禁烧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禁烧办、市广电台、天门日报社、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教育局、各乡镇办场园)

(三)进一步加大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禁烧工作顺利推进。

1.加大源头控管力度。要加大对农机手的培训力度,要求农机手进行低茬收割、粉碎还田;要充分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行农机切碎、粉碎还田,禁止无切碎、粉碎还田装置或切碎、粉碎还田装置不合格的农机下田作业,所有秸秆留茬高度严格控制在15厘米以内(再生稻除外);要加强农机作业组织调度,在横林镇、小板镇、麻洋镇试行统一收割、统一打捆、统一播种;对外地进入天门市场的收割机,农机部门与交通部门要开展联合宣传和有效管控,确保低茬收割,各地要加强监管,督促农机手规范作业。(责任单位: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办场园)

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要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在滨湖地区发展虾稻共作、稻鳅共生、再生稻等模式;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试点,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断提高农业集约化、社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办场园)

3.加大秸秆利用扶持力度。

(1)对购买秸秆综合利用机具的,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优先予以安排,实行应补尽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手购买秸秆灭茬还田机、灭茬耕整机进行秸秆粉碎还田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装北斗定位和遥感无人驾驶装置的,按机具销售价30%予以奖补;购买捡拾宽度在1.7m及以上的捡拾压捆机继续给予每台3万元叠加补贴,购买捡拾宽度在1.7m以下的捡拾压捆机给予每台0.9万元叠加补贴。

(2)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场化。对正常运营,并与镇村签订收购利用协议、建立购销台账、财务账目规范的秸秆收储中心(企业、合作社),加工转化利用大小麦、水稻农作物秸秆的,按年利用量每吨奖补30元(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对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和养殖大户,以100吨秸秆利用量为基点,每吨补助30元。

市政府安排660万元,作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资金渠道为支持新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补贴结算方式,先由各乡镇办场园自行组织验收,再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生态环境、农村农业、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市财政依据市政府批准的结算方案及验收结论据实结算(不重复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办场园)

(四)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实行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控。

1.坚持属地管理。市四大家领导负责对挂点乡镇的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关键时期,集中力量对重点乡镇进行专题督导。各乡镇办场园要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建立以乡镇办场园为单位、村(居)委会为基础、村(居)民小组为网格的管理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具体到田块、农户。农作物收割期间,各乡镇办场园要成立专班对各村(社区)进行督导,督促村(社区)干部加强巡查检查,尤其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要24小时不间断进行巡查,坚决制止未安装切碎、粉碎还田装置的收割机下田作业,及时扑灭火点、翻耕黑斑;同时,村(居)委会对焚烧秸秆的,责令停止焚烧行为,扑灭火点;并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违规焚烧秸秆、不听劝诫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500元以下处罚,努力实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目标。被省发现通报的每一火点,必须进行整改、训诫、处罚和追责。(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

2.实行技防技治。安装蓝天卫士的乡镇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发现处理火点、黑斑的记录,做到自查、自治、自控,快速反应,迅速处置。(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

3.开展专项督察。农作物收割期间,综合督导组专班人员每天上午集中出发到分管片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天晚上在办公室碰头,交流督导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每天对各乡镇办场园火点、黑斑及督导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将结果直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挂点四大家领导,每周在新闻媒体进行一次通报。(责任单位:市禁烧办)

4.落实部门责任。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水利、城管、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对焚烧秸秆且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留置训诫;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农村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违规作业、欺行霸市的农机手,依法处理、严厉打击。环保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焚烧秸秆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水利部门负责江河湖渠的巡查,对随意丢弃秸秆、阻塞河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交通部门负责高速、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3公里范围内的重点禁烧区的巡查,对高速、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100米以内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林业部门负责林区及周边区域巡查,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的毁林事件依法进行查处。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及周边区域巡查,对城区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

(五)进一步严格考核结账与追责问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年底党政干部实绩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各职能部门履责不到位,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将环保责任书中的秸秆禁烧分值计零分:教育部门每学期在每所中小学开展禁烧专题教育少于2次的;农机部门对农业机械把关不严,导致新购置收割机未安装粉碎设备下田作业的;环保部门对各乡镇燃放第一把火或焚烧秸秆性质严重的,没有依法予以处罚的;公安部门没有按规定对各乡镇燃放第一把火或焚烧秸秆性质严重的责任人进行训诫、留置的;交通、水利、城管、林业等部门没有依法依规对本职能范围内焚烧秸秆、垃圾行为进行打击的。

对各乡镇违反相关规定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并扣减一定的工作经费。综合督导组发现一个火点或黑斑的,责成地方党委政府对村组干部进行问责;出现三个以上的火点或黑斑或被上级环保部门发现火点、黑斑的,市政府将视其情节轻重,约谈乡镇办场园相关负责人直至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影响较大,累计焚烧面积较多,或因秸秆丢弃造成河道堵塞的,或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或因秸秆焚烧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交通堵塞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直接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实行追责问责,并对所在乡镇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发现没有进行低茬收割的,按每台收割机5000元的标准扣减乡镇工作经费;发现火点或黑斑的,不足一亩的按每个2000元的标准扣减,超过一亩的按每亩5000元标准扣减。

各地应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办法,充分发挥奖惩机制作用,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做好2019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门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天门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中趋好,2019年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74微克/立方米以内,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3%。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4%和8%。

二、主要任务

(一)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强化“散乱污”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编制完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停产关停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限期迁移至合规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类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办场园)

2.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天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实施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专业巡查服务,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在岳口工业园和天门高新园各建设一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完成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并保证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  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2019年底完成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清单,制定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加快建材、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  )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乡镇办场园)

4.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治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督促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切实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5.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做好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回头看”,坚决打击已淘汰锅炉死灰复燃行为。全市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根据气源保障和储气调峰能力,坚持“以气定改”原则推进“煤改气”。(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乡镇办场园)

(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

7.加强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制定《天门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8.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力开展黑加油站、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的黑加油站(车)。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建设两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10.大力整治道路扬尘污染。加大道路洒水抑尘和喷雾抑尘频次,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力争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道路建设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加大洒水频次,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砂石运输车辆管理。针对竟东路、环北路、状元路等主要道路灰尘污染严重的情况,重点加强对来往九真、石家河的砂石运输车辆的监管,超载的、物料不覆盖的坚决不准上路。加强夜间运输车辆的监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1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大力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健全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到2019年底,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狠抓秸秆禁烧工作。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生活垃圾。(牵头单位:市禁烧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

14.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城区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违章建筑拆除、棚户区拆迁改造等产生的空闲地块,优先考虑规划建设绿地。增加道路规划宽度,加强道路隙地绿化建设,打造城市绿道绿廊。加强城市绿化管养,及时修剪养护。(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15.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9〕16号  )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认真组织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细化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污染物减排比例,将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行“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督促工业企业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积极主动应对污染天气。实行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空气质量状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在空气质量为良(AQI<100)的情况下,工地抑尘设施必须在8时、10时、12时、14时、16时整点各开启一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市住建局负责);道路洒水抑尘按正常要求进行,环北大道、竟东路、陆羽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等道路每日洒水抑尘不少于3次,其他主次干道每日洒水抑尘不少于2次;拆除作业必须洒水抑尘(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在空气质量为轻度和中度污染(100≤AQI<200)的情况下,提高工地、道路扬尘管控级别。工地抑尘设施必须在8时—16时每时整点各开启一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市住建局负责);提高路面洒水抑尘频次,必须保持环北大道、竟东路、陆羽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路面见湿”;拆除作业必须洒水抑尘(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周边道路施工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并增加洒水频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在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AQI≥200)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渣土车停运、商砼站停产、禁止露天焚烧、企业限产限排等措施。

(六)做好军运会环境质量保障。

17.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大气源解析。依托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9年5月底前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根据2018年空气状况依托第三方开展大气源解析工作,为精细化管理、空气质量保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基础支撑。逐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和网格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做实做细管控措施。围绕军运会空气质量保障需求,立足于本地源排放清单成果,对本地排放源进行全面梳理,充分考虑气象风向因素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细化管控措施和项目清单,并提前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管理能力。

19.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系统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配备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下设工业企业管理、扬尘控制、机动车污染管控、秸秆禁烧工作专班。工业企业管理专班由分管工业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办场园为成员单位;扬尘控制专班由分管城建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为成员单位;机动车污染管控专班由分管公安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成员单位;秸秆禁烧工作专班由分管环保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办场园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加强监督巡查。

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下设大气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巡查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出入工地车辆冲洗、渣土车密闭运输、道路洒水抑尘等措施落实情况,将检查发现问题形成通报,督办整改落实。

(三)倡导公众参与。

设立举报平台,鼓励民众通过拍摄视频、照片等对城区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渣土砂石运输车载荷不密闭、城区车辆“冒黑烟”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现象予以举报。经核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格执法和督察。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快速反应,严格执法,对于各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于履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要加大督察、督办和打击处理力度,严重影响工作目标完成的要追责问责。同时,加大投入增加监测设施,提高科技治污的能力和水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职责,细化举措,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天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科学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明确制定主体。

市、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下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以下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部门(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政建设等文件;

3.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4.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5.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6.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7.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9.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12.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14.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15.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

(三)其他情况。

1.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归于党委系列规范性文件;

2.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批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4.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5.行政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公文,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以上对规范性文件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界定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并及时制定科学、简便、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界定操作指引,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力争做到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全覆盖,应审必审。

二、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各项措施

(一)确定审核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科室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要确保至少一名审核人员、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人民政府部门起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的,在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之前,应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初审。

(二)履行审核职责。起草部门应当提供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负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审核机构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7.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8.是否存在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9.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可以对应予修改的内容提出建议。

(三)规范审核程序。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

1.起草机关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

2.文件送审稿及说明;

3.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5.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起草机关报送至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在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材料的完整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机关进行补充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无特殊事由,应及时受理并审核。审核机构要求起草机关当面沟通、询问或重新修改文件、补正程序、补充材料的,起草机关应予积极配合。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特殊情形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按照审核机构要求补充材料、说明情况或者修改内容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审核机构完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后,转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机关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创新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以提高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法律疑难度大的规范性文件,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组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建立健全审核台账机制,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要建立审核台账,保存相关审核材料,实行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通过依托政府或者部门政务内网,搭建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统一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合提高审核时效。

(五)强化审核责任。要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责任制,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制定机关和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等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合法性审核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组织保障力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注重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和工作交流制度,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2次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指导监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天门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杜绝农产品超标事件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减少比例达到12.8%。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统筹推进土壤和农产品样品的采集、流转、制备、检测等各环节,做好全程质控,保障质量。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强化农用地保护。

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杜绝农产品超标事件发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开展农用地环境分类管理。

1.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农用地分类清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实施最严格保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4.做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我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四)强化建设用地管控。

1.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2.加快建立污染地块名录,2019年底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3.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时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4.强化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的监管。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5.强化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源头预防工作。

1.加大重金属减排力度。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2019年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督导重点监管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制定科学详实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排计划,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2.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3.加大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力度。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城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4.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六)做好土壤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做好事前预防,杜绝发生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违法违规的再生利用污染土壤环境,杜绝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发生农产品超标事件,杜绝发生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事件。一旦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后,迅速应对,妥善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办场园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办场园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土壤环境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经费保障。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完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各牵头部门于每年6月24日和12月23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杨挺,联系电话:15342942596,电子邮箱:184194336@qq.com。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92号)精神,推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督察有力、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实施健康天门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制度。一级以上社会办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党组织,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要接受所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筑牢监管网底,塑造良好行业风气。

(二)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督查;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部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组织的监管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定程序承担辖区卫生健康监管事务。

(三)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本机构依法执业、服务质量与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向全社会主动公开依法、诚信执业的承诺;医疗机构和医共体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四)积极推行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采取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发挥行业组织引导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加强以12320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设立市级医疗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基金,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健全完善全市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平台和应急处置机制,支持媒体参与监督。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落实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任务,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设置、执业登记合并审批,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后变更、延续事项实行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纸质版审批资料;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技术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逐步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切实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其他医技人员相应资质和执业行为的监管;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发展市级卫生技术评估力量,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要素准入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参与)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依托市内三甲医院资源成立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消毒管理中心等质控组织,健全完善市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和监测系统。加大临床用药、辅助用药、高值耗材、抗菌药物、大型设备购置使用等行为的跟踪监控力度,健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养护等管理制度,普及用药安全知识;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监督评估制度,依法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保、医疗废物和废水、生物实验室、电离辐射、危化品等安全管理。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市卫健委、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广电台分别负责)

(三)加强医疗机构运行效率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建设,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保证采购行为规范、安全可靠、来源可溯。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审评价结果,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医保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执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四)扎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推进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有效方式;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依法查处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抑菌制品等谋利行为。(市卫健委、市银监办、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参与)

(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安装运行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深化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治疗等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医共体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加强综合协调、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严厉打击以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医托”行骗、无证行医为主的非法行医行为,将其纳入各地、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内容,实行信息共享、整体联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台、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等分别负责)

(六)深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管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和项目评价提供依据。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七)创新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监管。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措施;明确健康产业监管责任,加强行业指导,提高监测能力,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审慎监管机制。(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广电台、市银监办分别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6月10日前)。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印发“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文件。(市卫健委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措施(2019年7月30日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照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分类制定各项配套工作制度和措施。(市卫健委、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逐步实施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不良诚信医疗卫生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退出医疗服务市场。加快建立包含信息归集共享、信息公示、信息监管等措施的信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开承诺、控费指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实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全民健康平台互联互通工作,运用智能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健委负责)

(三)健全网络,夯实基层基础(2019年6月30日前)。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依法定程序、承担市卫健委委托的执法事项;村级卫生健康干部承担村级卫生健康基础信息采集报告、政策法制化宣传等工作职责;融合村级卫生健康、综合治理网格信息归集事项,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组织开展市、乡、村卫生健康工作培训,提升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园分别负责)

(四)开展督查,实行整体推进(2019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市级督查活动,全面督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促乡镇、部门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市卫健委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五)落实责任,推进规范化建设(2020年6月前)。认真对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全面强化工作责任,完成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室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任务,形成制度齐全、管理规范的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网络。(市卫健委负责,各乡镇办场园参与)

(六)健全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水平(2020年年底)。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建设综合监管数据库,各部门将医疗行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综合监管结果直接录入工作平台。在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事项前,以及在开展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事项前,应主动查验、运用工作平台的监管结果。(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各地要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纳入重要事项,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责任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可行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方案,确保监管责任、措施落实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市卫健委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履职标准,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同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三)落实经费保障。增加对执法人员、装备、技术培训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保障执法人员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四)营造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加强监管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政策知晓和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深入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肃追责问责。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结果纳入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重要参考依据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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