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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第4号(总号: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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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第4号(总号:27)

发布时间:2018-12-31 19: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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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天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天政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8〕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补齐重点领域短板,现就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优化高质量发展的财税环境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现行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三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降低企业收费负担。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停征专利收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

2.降低工业企业的接水报装价格,对工业企业的接水报装价格,在第三方复核的基础上给予10%的优惠。对符合产业政策年用气量100万方以上的企业,实行量价联动,给予优惠。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以最高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增幅超过10%的,增量部分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度,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立市级节能降耗奖补机制。

(三)规范税费征管秩序。

坚持依法征管,坚决遏制收“过头税”、突击收税等乱收税行为。做实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确保本级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0%。实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公开,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成果。

二、聚力支持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将支持科技创新作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部门采取新增、统筹存量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园区建设等。

(五)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市级先期投入启动建设,同步争取国家、省级立项支持;对国家和省级立项建设的项目,市级采取跟进投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多方筹措、共同分担、配套投入、稳定支持的原则,筹措资金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六)推进高校院所源头创新。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七)建设科技创新发展示范区。

遵循科技创新区域聚集规律,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措资金支持一区三园科技创新聚集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创新发展核心承载区,建成科技创新高地。

(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做大、做实、做强新旧动能转化和创业投资等基金,对接国家、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组建一批重大产业创新联合体,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三、着力缓解融资困难,培育高质量发展的产业体系

(九)完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支持政策。

对2018年省级切块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筹措的技改补贴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传统产业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实施,助推万企万亿技改工程。建立政银合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企业技改投入力度。对符合《湖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工且经经信、发改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技改项目地方新增财力连续三年全部奖补给企业。统筹财政资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落实进出口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政策,扩大外贸信贷规模,支持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等,降低外贸外经企业融资成本。

(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撬动作用。

创新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有序做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模,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的产业投资基金,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创新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使用管理考核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十一)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重大产业基金支持,加大对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财政注资力度,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完善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机制,完善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担保融资增信及分险功能。加快落实比例分险式再担保业务、增信型再担保业务模式。强化担保机构“穿透”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机制,引导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有效发挥产业融资服务功能。

1.专项借款省级资金1000万元,支持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设立风险代偿专项资金,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风险代偿补偿机制。

3.整合财政资金700万元,设立“天门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十二)建立企业多渠道融资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分阶段奖励,成功后可累计获得800万元;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或经市上市办预先核准的其他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在股份制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企业。

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构筑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屏障

(十三)完善生态保护转移支付政策。

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安排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385万元、生态文明以奖代补资金385万元,专项用于全市环境保护补助和生态修复及污染物减排项目;统筹安排2018年政府债券资金5000万元用于汉江水系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

(十四)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完善财政激励政策,按照合作共赢原则,建立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区域联防联控。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四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根据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加强与上下游县市沟通对接,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十五)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治理修复。

争取省级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和“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政策支持。统筹安排2018年政府债券资金12055万元,推进全市“厕所革命”农村无害化厕所建改。安排2018年专项资金737万元对精准灭荒、“绿满天门”实行以奖代补,安排2018年专项资金250万元推进长江防护林建设。统筹安排2018政府债券资金20500万元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实施财政专项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奖励机制。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污染物总排量省级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激励各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完善市级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奖补制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和补偿奖励政策,建立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五、加强重点领域补短板工程建设,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七)加强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工程建设。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对投资规模大、前期工作扎实、能有效带动社会投入的项目,优先申报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整合专项资金、发行政府债券、新增预算等方式,支持普通公路建设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安排2018年专项资金13676万元支持天门城区生态水网构建和水系连通工程及部分水利项目建设;安排2018年专项资金21000万元支持汉北河天门段堤防整治项目建设;安排2018年专项资金1074万元支持沉湖五七泵站建设;安排2018年专项资金1440万元支持沉湖二泵站建设;统筹安排2018年政府债券资金9900万元专项用于水利补短板项目建设;统筹安排2018年虾稻共作奖补资金2600万元,把发展小龙虾产业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对实施虾稻共作模式的对象予以奖补。

(十八)加强民生领域补短板工程建设。

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2018年投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5666万元,支持文昌阁二期棚户区、东湖三期棚户区、高新园凡店片区棚户区、接官片区棚户区、陆羽片区(金龙嘉苑)棚户区和杨林片区(城东新城)棚户区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5813万元,支持南湖、北湖二期、文昌阁一期棚户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围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九)合理划分市乡(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与乡镇各自承担的职责,形成依法规范、合理授权、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机制。市级事权市级负责,乡镇事权给予适当补助,对共同事权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二十)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

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投资、新旧动能转换明显的乡镇和企业给予奖励。对年度税收贡献额大的企业及所在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2018年至2020年,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补短板,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配套激励政策,鼓励乡镇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根据乡镇税收完成情况,对发展快、质量好的乡镇给予奖励。

(二十二)增强市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

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稳步提高地方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能力。

(二十三)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库款管理制度。

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确定存款额度时,将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七、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拓宽高质量发展的筹资渠道

(二十四)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

1.努力拓展承债空间。增收节支,稳步提高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综合财力,重点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准确核算土地收益,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加专项债券承债能力,拓展限额空间。

2.争取政府债券转贷额度。争取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转贷额度,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各级地方财力状况,认真做好筛选债券项目、储备、申报等基础工作。

(二十五)加快政府债券申报、发行和使用。

在债务余额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合理申请新增转贷债券规模。加大对长江生态修复工程、水利补短板、“厕所革命”、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土地收储等项目的申报力度。分类编制专项债券发行实施方案,确保债券按计划顺利发行。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及时拨付债券资金。

八、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优化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服务

(二十六)优化政府采购服务。

探索政府购买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的示范推广机制。将科技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管理。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取消政府采购领域投标保证金。

(二十七)提升财政政策和资金绩效。

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和盘活力度,集中财力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项目前期准备,简化工作流程,实行定期通报,加快重点支出进度。加大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围绕全市重大财税政策执行、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追责问责,推动政策落实,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天门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有关要求,为纵深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加快与全市一体化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最大限度利企便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让人民群众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全市“三级联通”的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省平台实现全面对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基本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政府数字化治理迈上新台阶。

——实现政务服务平台一网覆盖、四级联通。2018年底,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乡镇“三级联通”。2019年6月底,全面对接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省、市、乡镇、村“四级联通”全面实现,“办事不出门、就近随时办”服务格局初步形成。

——实现政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坚持政务服务“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打通数据壁垒,消除信息孤岛,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

——实现政府治理精准高效、服务升级。推进数字化在政府中心工作的创新应用,以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精准脱贫、河湖治理、污染防治等为重点的智慧平台建成并深入应用,为科学决策、精准实施、高效治理提供支撑。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对接,推进线上“一网通办”。

1.加快完善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全省“一张网”对接。实现“一个门户、一个业务办理系统、三大支撑平台”架构,加快实现“十统一”功能(统一访问入口、政务事项、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共享平台、电子印章、在线支付、邮政速递、互动评价、网络支撑),各地各部门统一使用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供政务服务,限时关停各自设立的网上办事窗口。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与省政府门户网站融合,发挥好省政府门户网站总门户作用。

2.推进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按照“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的总体思路,市、乡镇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100%接通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各级各部门业务办理平台与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按规范深度对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对接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原则上不再批准单个部门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3.做好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改造对接。2018年底前,市直部门自建的业务办理系统必须向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承接业务申请、推送全量办件信息。使用省垂管系统和国家部委系统的,尽快实现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4.推出并深化政务事项移动端应用。加快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展,抓紧开发统一架构、协同联动的天门政务服务移动端,推出具有天门特色的政务服务移动应用系列,充分运用第三方平台,为群众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

(二)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推进线下“只进一扇门”。

5.提升实体大厅“一站式”功能。完善市、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加快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确保企业和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推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与政务服务平台无缝对接,提升基层“一站式”服务能力。2018年底,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实体大厅比例达到80%,“一窗”分类受理事项达到60%;2019年底,除因安全等特殊原因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实现“应进必进”,“一窗”分类受理事项达到80%。

6.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基础作用,加快功能升级,推进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实时同源发布网上申报、预约叫号、事项受理、审批(审查)结果、服务评价等信息。整合业务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合一通办的政务服务模式。

7.整合建设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集咨询、评价、建议、投诉、反馈和便民服务为一体的12345在线服务平台。以12345在线服务平台为依托,积极强化全媒体服务、智慧管理和数据分析能力,探索推动12345体系由热线向在线、由咨询向办事拓展延伸,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让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

8.落实“三级八同”事项标准。编制政府公共服务等目录清单,实行办事要件和流程标准化。市直部门负责落实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全市同一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件类型、受理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结果样本等基本要素统一。

9.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提高网上办事服务指南精细化程度,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2018年底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40%,2019年底提供的材料减少70%。

10.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抓紧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大力提高网上可办率和全程网办率。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2018年底达到60%,2019年6月底达到70%。

11.推动重点高频事项网办快办。梳理优化业务量大、受众面广、民生关注的高频事项,汇聚到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实现“最多跑一次”。2018年底,全市100个以上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2019年底,200个以上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12.探索集成服务创新。围绕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联合办理机制,开展集成服务创新。探索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构建网上并联审批系统,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证合一、多图联审、联合踏勘等改革。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跑多个部门、排多个窗口、交多次材料等问题,以办好“一件事”为导向,围绕开办餐馆、幼儿园、便利店、诊所、二手房买卖等应用场景,实现“关联事项、一表申请、一链办理”。对于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等偏远地区,探索帮办代办制,实现服务端口前移。

(四)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设,让“数据多跑路”。

13.制定政务信息系统清单。持续制定并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清单。市智慧城市办公室组织调研,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底数。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和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清单。

14.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建设天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发改、公安、人社、民政、教育、工商、住建、税务等部门热点数据,建设全市物理集中、动态更新的公共基础数据库。完善数据共享清单责任机制,提升数据质量,扩大共享覆盖面,提高服务可用性。健全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制度,丰富基础库数据服务方式和内容,实现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共享。

15.加快全市政务云平台集约化建设。采用自主安全可控的云平台技术,优化完善全市政务云平台。推动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加快向云平台迁移;新建非涉密应用系统直接在云平台部署;已建行业云纳入全市云平台统一体系管理;已建、在建市级政务云与省政务云平台加速融合。

(五)推动政府工作数字化治理,让“数据多说话”。

16.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科学决策、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等方面重要作用,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推进政府和社会数据的汇聚整合,强化对数据的深度开发,探索大数据辅助决策的社会治理新方式,促进政务服务精准化、个性化、智慧化,分级分类加快推进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政企合作模式,与国内一流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提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17.开展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应用。着眼“政府数字化转型、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推进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治理全覆盖。在部署安排政府中心工作时,对数字化治理同步谋划、同步运用、同步跟进。加快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精准脱贫、河湖治理、污染防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智慧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治理水平,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务服务可及性和便捷度。

(六)建立健全政策制度支撑体系,确保高效持续安全运行。

18.制定完善政策标准规范。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建立事项管理、业务协同、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出台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管理办法。

19.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督。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结合“双评议”活动,建设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平台,汇集全市政务服务申报、受理、办理、反馈、管理全流程信息,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实时监测、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估和风险防控,实现全流程动态监督,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20.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建设全市统一的综合安全监管平台和风险评估平台。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市电子政务外网、市政务服务平台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提升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市政务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门市“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数字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整合力量资源,形成“一办(市数字政府办公室)、一中心(筹建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一平台(市政务云平台)、一专家委员会(数字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二)统筹项目管理。强化对市直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评审、统筹建设。市直部门新建、改建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报请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不符合集约化建设和数据共享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已获批准的项目,审计局要加强审计,保障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健全落实机制。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定期通报。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将“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列入市政府大督查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结合“双评议”工作,建立我市网上政务服务评估体系,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年底对全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进行评分,按评分结果进行排名,实现督导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

(四)强化宣传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加大“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群众满意度,引导更多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开展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既精通政府业务又善于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天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天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天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等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跨部门的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全市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政府建设。

第五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市智慧城市运营公司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制度标准宣传贯彻、目录管理、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做好共享平台数据的申请、代理工作。

市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保密审查,配合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所涉及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协调处理有关保密事项。

第二章  资源目录管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应当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全市实行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要求负责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相关制度标准。

部门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资源共享和目录编制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设,保障统筹管理、动态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药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市场价格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民主法治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投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共享工作体系

第九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构建。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体系由数据共享服务的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及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提供部门负责通过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数据服务,与本部门共享目录挂接;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共享平台的数据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本级提供部门和上级共享平台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答复授权结果;负责对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直接授权。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使用用途,提出共享平台数据使用申请,列明申请理由,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四章  数据提供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提供数据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各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需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利用,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式提供数据;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市电子政务办批准,可采用非在线文件交换方式。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的时限提供数据,保障及时更新。

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获取数据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通知提供部门更正。

政务部门间提供数据不一致的,由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

第五章  数据使用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市内的共享数据原则从市共享平台获取,跨市共享数据从省共享平台获取。共享数据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环节通过共享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九条 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检查。同意受理的,将数据申请材料转交提供部门进行办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提供部门回复授权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由共享平台直接授权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授权结果应同步告知提供部门。

第二十二条 授权时限以共享平台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数据共享申请。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共享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校核期间,数据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时,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定期公布授权办理、数据调用和数据可用性等情况统计信息。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授权、数据服务中断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市电子政务办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整改。

第二十七条 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务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全市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数据;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十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  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在项目立项前,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共享整合方案和共享目录进行审核。

市发改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组建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承担市政务外网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平台等重要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工作。

市数字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办场园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直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市直部门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才能申请项目立项和运维经费。

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不得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通过第三方测评及等级保护备案,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核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全市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推进全市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共享平台、容灾备份中心等基础设施共建共用。

政务云由市级政务外网平台和智慧天门云互联构建,为全市网上政务服务提供支撑。

第九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外网或电子政务内网。

第十条   市直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市政务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己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加快向市政务云平台迁移;已建行业云纳入市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市级政务云平台按省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并与省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市直部门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未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市政务外网、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共享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瞒报。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考核办法,对市直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

天政办发〔201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45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加大投入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协调各部门老年教育工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协同推进老年教育发展。

(二)保障权益、机会均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推进老年教育公平,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均有接受老年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各层次老年群体学习需求,彰显老年教育的普惠性。

(三)优化布局、面向基层。在办好现有老年教育基础上,将老年教育增量重点放在基层社区和农村,形成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社会公共资源开放,畅通学习渠道,方便就近入学,努力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机构。

(四)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从各地实际情况和老年群体多样化学习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教育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历史、人文资源和民俗民风等特点,因地制宜推动老年教育特色发展,综合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老年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市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形成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教育网络。整合现有社区教育机构、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发展农村社区教育,有效利用乡村教育文化资源,以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习场所建设。整合资源,改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老年人学习场所,建设好村(社区)老年学习点。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推动各级各类老年大学逐步从服务本单位、本系统向服务社会老年人转变。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向区域内老年人开放场地、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资源,为老年人便利学习提供支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继续办好市老年大学,到2020年,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村(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点。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专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从事志愿服务。

(四)丰富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家庭理财、闲暇生活、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教育,帮助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老年人提供课程资源,要结合学校特色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服务,共享课程与教学资源。

(五)创新老年教育方式。推动发展“互联网+老年教育”,鼓励老年大学、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网上老年大学,并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网点,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终身学习平台,方便老年人通过互联网、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数字电视、卫星电视、手机等多个终端实现远程学习。以湖北社区教育网、湖北省老年大学网为依托,形成老年教育在线学习平台和“空中课堂”,营造“处处可学、时时能学、人人皆学”的老年教育氛围。创新教学方法,将课堂学习和各类文化活动相结合,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力争到2020年,市老年大学实现远程老年教育全覆盖。

(六)推动公共资源开放。积极支持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鼓励各类学校利用节假日或晚间校舍闲置时间,通过合作举办或出租、借用等方式,参与或扶持老年教育事业。鼓励公办的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礼堂等各类公共设施,利用闲置时间以低价租赁或免费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

(七)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整合利用社区居家养老资源,在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等各类养老场所内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积极探索在老年协会、市社会福利院、农村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固定学习场所,丰富住养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关注失能失智及盲聋等特殊老人群体,提供康复教育一体化服务。

(八)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力、经验、技能优势,增强老年人社会生活参与度与成就感。组织“老党员、老干部、老专家、老军人、老模范、老教师”等群体在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青年人和下一代健康成长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开展“道德讲堂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励志成才教育”等各类“大手拉小手”主题活动,通过老年人的言传身教把好的家风、民俗、风土人情等优秀传统文化代代相传。鼓励老年人发挥所学所长,在精准扶贫、科学普及、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等方面积极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到2020年,力争市老年大学培育1-2支老年志愿者队伍,老年学校普遍建有志愿服务组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老干、民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通过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共同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老年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本意见、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举措,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筹措机制。培育认定一批老年教育定点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对老年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加强绩效考评。各地要统筹编制本地老年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教育资源配置,协调解决老年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把参与老年教育的情况列为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业绩考核和职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做法和成效,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习风尚融入老年生活,推动老年教育成为提升老年福祉、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天门市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8〕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46号)及《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的函》(鄂再担函〔2018〕2号)的精神,加快构建以省再担保集团为核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大力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根据国家法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是指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力推广的“4321”新型政银担分险式担保贷款业务,主要立足于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专注解决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合作单位与分险模式

第三条   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合作单位由市政府、市政府指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方构成,按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四条   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省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的发起人和推广人,旨在构建以省再担保集团为核心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承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担代偿风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的合作担保机构,负责本市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指与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为合作单位按“4:3:2:1”的比例承担担保风险责任,即当中小微企业无力偿还担保贷款时,由担保公司承担4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的风险责任、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20%的风险责任、市政府承担10%的风险责任。

第三章  财政政策支持

第八条   设立风险代偿专项资金。首期风险代偿专项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政府和资金存放银行三方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业务中市政府10%的风险责任的代偿。如发生代偿出现缺口但仍能按10%的比例覆盖合作业务,市政府可于次年补充;如不能按10%的比例覆盖合作业务,市政府须及时补充。

第九条   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市政府三年内每年对担保公司补充资本金30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三年后根据担保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补充额度。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障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业务的开展。

第十条   建立风险代偿补偿机制。根据鄂发〔2018〕18号、鄂政发〔2018〕39号、鄂政办发〔2018〕46号、鄂再担函〔2018〕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担保公司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即按担保公司年度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3%建立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存入合作银行“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担保公司风险代偿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担保公司职责与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指定市政府金融办为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合作业务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合作业务的运营和合作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市经信委为合作业务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担保机构及合作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管;市国资办对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负责组织施行市政府决议,执行合作单位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反担保措施;按照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提请市政府审议风险代偿、风险补偿;提请市政府审议风险代偿专项资金、资本金持续补充资金、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的补充方案和变更规模等。

第十三条  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支持的对象:本市范围内中小微、“三农”“双创”企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第十四条  贷款的额度: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重点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的程序: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担保公司发起、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进行双线审核,对单笔额度在规定额度以下的担保项目,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规性审查基础上进行备案制管理;对单笔额度在规定额度以上的担保项目,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同步实施核准制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的用途:贷款人通过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资本市场包括股票、期货及其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申请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贷款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相关证照通过年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二)申请人依法经营,经营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营运资金及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工商、税务、司法、金融机构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五)贸易型融资申请人应拥有稳定的上游供应商和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销售或经营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六)生产型融资申请人应拥有相应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生产条件,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正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七)申请人应能够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贷款:

(一)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的;

(二)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存在逾期贷款且逾期贷款在本次申请时仍未结清的;

(四)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的;

(五)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申请人融资用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和投资领域的;

(七)申请人超出批准范围违法经营的;

(八)申请人用担保贷款套现,从事非法转借贷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申请人不能按要求提供或落实反担保措施的;

(十)不符合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合作银行信贷准入条件的。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贷款审批的“绿色通道”,即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贷款的快速审批流程。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合作业务贷款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保证等。可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措施。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贷款不接受全额信用保证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贷款须提供核心资产(企业不动产、个人房产)作反担保抵押,且核心资产抵押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不足部分需采用动产或权利质押补充。

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贷款的反担保原则上不留风险敞口。

第二十二条  核心资产抵押价值不超过其评估价的70%,个人商业房产抵押价值不超过其评估价的80%;动产或权利质押价值不超过其评估价的50%。

抵押和质押物的评估必须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对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式合作业务的年担保费率为1%、1.5%。即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天政发〔2018〕9号)第三十三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由此产生担保费率差(1.2%)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对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收取1.5%的年担保费率,由此产生担保费率差(0.7%)由市政府给予补偿,担保费率差补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担保贷款业务及时足额给予担保费补偿,担保费补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支出,增强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实力与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享受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为0.1%-0.2%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三农”“双创”企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高于基准利率的30%。

第二十七条  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免收客户保证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均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保证金。

第七章  代偿、追偿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归还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履行追偿权利。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收到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后,在30天内履行代偿责任。经省再担保集团、市政府同意后,担保公司按照未清偿担保贷款额本息的80%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并履行代偿责任。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按照未清偿担保贷款额本息的80%向合作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由“风险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公司按未清偿担保贷款额本息的40%的50%先行补偿。同时,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府按程序分别按未清偿担保贷款额本息的30%、10%及时向担保公司划转款项。

第三十一条   担保贷款项目代偿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积极开展债务追偿,省再担保集团、市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追偿所得由四方按“4:3:2:1”的比例分配,市政府追偿分配所得存入“风险代偿专项资金”专户,担保公司追偿分配所得如果超过未清偿担保贷款额本息的40%的50%时,超出部分应存入“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专户。追偿后最终损失由四方按“4:3:2:1”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二条   风险损失的补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合作业务与担保公司存续担保业务的最终风险损失,由担保公司在最终损失确定后3个月内向市政府提出风险代偿补偿申请。同时提供证明风险代偿损失的相关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从“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专户中划扣风险补偿资金进行风险损失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18〕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民间投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经济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级相关文件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总要求,继续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稳定民间投资预期,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坚持政务诚信建设与构建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相结合,积极转方式、调结构、优环境、激活力,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我市“美好五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1.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社会办医不受区域距离等限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办医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中医、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院等急需、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办医走专业化、高端化、规模化、差异化路子,向“专、精、优”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3)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满足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资本办医体系。(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4)鼓励民营企业或社会服务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乡镇敬老院。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5)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机制。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类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体局)

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城际铁路、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采取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收费公路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2)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运营主体,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财政性资金安排上享受与政府主导项目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4)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5)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等)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

(1)支持企业技改扩规、兼并重组。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2)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鼓励民营企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延伸拓展产业链,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大力推进品牌战略,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富硒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现代化。

(1)引进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独立私建、公助私建等方式发展精致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休闲农业,引领示范带动农民发展产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2)加快主体培育和产业发展,引进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示范园。(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撑。

1.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托金融资源优势及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民间资本提供结算、融资、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

2.创新信用评级方法,建立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定性与定量相兼顾的评级制度,突出对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及其所处经济环境的评级比重,适度增加信用贷款比例。(责任单位: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

3.支持民营企业使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工具融资,不断丰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发行后备资源民营企业的培育和引导,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

4.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入驻天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探索符合地方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

5.推动政银企合作,通过设立应急转贷资金(“过桥”资金池)和政银合作基金、政府产业股权跟投、壮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等方式,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

1.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主体为导向,完善公布全市统一权力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类证明事项清单、各类行政许可证件清单、职业资格许可认定清单等六张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审改办)

2.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报建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和审批流程,逐步压缩项目审批报建时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审改办等)

3.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求,有效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切实防范权利复归和边减边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

4.按照“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模式,加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政务服务网的数据对接,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审改办等)

5.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试点,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原则,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推行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渠道。推行企业评议政府服务和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优等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2.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务服务中心)

3.搭建政企沟通的便利化平台,建立政府部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定期与民营企业家代表谈心谈话,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4.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产业侵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保证政策落地。严格梳理落实中央、省、市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加强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细化支持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本系统、本领域工作落实方案,细化目标和责任分解,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和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年度目标、政策措施和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增强方案落实效果。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18〕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探索“市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四)拓宽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简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大力推广“基卫高”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五)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力度。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类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事业编制服务基层。市直医疗类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和提拔重用前必须有到乡镇卫生院帮扶工作经历。对评为湖北“乡镇名医”“社区名医”人员,内部分配时给予倾斜。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加大村医培养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三、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基层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充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提高全科医生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实行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四、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

(七)建立分级诊疗医保基金支付引导政策。对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在统筹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其使用的甲、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逐步提高。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住院病人,起付线累计计算,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院转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八)推进城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预付、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支付方式。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域内基本医保基金中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其增幅应高于当地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的总体平均增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推行住院按病种、按床日付费为主,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五、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九)完善基层药品使用惠民政策。根据基层医疗首诊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特点和与上级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医共体内统一药品采购目录。对上级医院下转的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可持相应处方,由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购相应药品。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增加基层用药范围和种类。因临床用药需要且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无法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足够品种药品使用,确保“首诊在基层”。(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六、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比照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完善一体化村卫生室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计委)

七、推进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

(十二)发挥三级医院龙头作用。三级医院要合理调整学科结构,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科、精神科、康复科、血液透析科、重症监护等临床学科和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症科等临床核心专科建设。要建设市域医疗服务技术平台,推进医疗资源下沉。(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三)组建市域医疗服务共同体。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组合、区域协同、方便群众的原则,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建立市域医疗服务共同体,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以“市乡联动、乡村一体”为抓手,以医保基金为纽带,在医疗共同体内部探索建立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健全相关管理、运行和考核等机制。落实对口帮扶制度,精准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四)规范双向转诊。结合实际制定详实具体的双向转诊标准,完善分级诊疗规范,逐步把门诊输液、康复治疗、常见病治疗、慢性病防治等工作留在基层。积极稳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心电等信息与市级医院诊断中心互联互通、技术共享。(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五)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统一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购销、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账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的“六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实行村卫生室“村办院管”或“院办院管”运行模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

(十六)明确中心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重新规划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建设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促进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向中心乡镇卫生院集中,努力把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成为市域医疗分中心。实力较强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进行建设,在保持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及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可增挂“天门市第×人民医院”牌子,或“天门市××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七)推动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市政府将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CT等乙类诊疗设备,提高中心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能力,确保“大病不出市、常见病不出乡镇”。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建设,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外科(普外)、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和硬件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九、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十八)组建签约服务团队。组建以医共体牵头单位为指导、家庭医生为核心、专科医师提供技术支持的签约服务团队,向居民提供长期连续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促进基层首诊。(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九)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医共体牵头单位要为基层签约居民提供绿色通道,对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指导。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二十)明确签约服务费来源。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签约服务费部分可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上下互通共享、业务协同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打通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以“互联网+”等形式实现区域医疗服务和医保结算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连续、协同、整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二十二)大力推进便民惠民服务。优化诊疗流程,改善就医环境,统筹安排预约、检查、诊疗、转诊、支付结算等环节,推进互联网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结果查询等应用。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放大优质资源辐射作用,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利用移动客户端、物联网等技术,搭建医患双方交流平台,为健康咨询、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医保局)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医改办负责综合协调、考核督办和效果评估工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十四)完善配套政策。市财政局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市人社局要制定人事绩效薪酬管理办法;市医保局要完善分级转诊政策,制定医保支持政策,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市编办要制定编制支持政策;市卫计委要推进医共体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十五)做好政策宣传。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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