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第3号(总号:30)
发布时间:2019-09-30 19:25:00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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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加油站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2019年农业产业扶贫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加油站建设的意见

天政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建加油站建设程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新建加油站计划指标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步出让、公开竞争的原则。

二、建设计划

根据天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由市商务局会同各地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拟定新建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审批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新建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新建加油站用地开展“综合选址”,按要求进行评估评价,并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年度计划落实拟建加油站建设用地。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建加油站建设用地开展市场土地价格评估,经市土地经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

3.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经营领导小组相关意见,发布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接受参加投标或竞买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报名。

4.投标或竞买申请人竞价取得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持出让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到市商务局办理加油站项目申办手续。

5.加油站建设依法依规按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竣工后,由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竣工验收。

6.验收合格的加油站,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市商务局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应急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堵点、难点、痛点,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好、更快、更方便,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审批全流程、工程项目类别和办理事项全覆盖改革。审批全流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工程项目类别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办理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9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8月底前,基本建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并实现与省系统联通对接。2019年10月底,进一步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6月底,建成与全省统一项目分类、审批流程、事项清单、管理系统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2020年12月底,基本建成与国家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统一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存量土地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上述两个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分别在4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其中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一般能源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一般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一般公路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住建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中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一般能源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一般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一般公路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2019年7月底前,各责任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分类制定审批流程。2019年7月底前,进一步细化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制定并实施我市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其中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有关部门)
        (六)开展区域评估。在全市各乡镇办场园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等评价评估,气候可行性评价由市气象局统一组织。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2019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区域评估的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七)精简审批环节。
精简规范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2019年7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制定并实施下放审批权限的配套制度。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将审批事项清单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事项清单报省住建厅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2019年7月底前,各有关部门确定合并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2019年7月底前,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可调整的事项清单、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联合验收,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联合竣工验收模式。将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住建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涉及的测量事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有关部门)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加快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阶段审批事项的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8月底前,初步建成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各阶段审批事项,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市审批管理系统与省、国家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同时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10月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介服务网等政务平台的对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加快建立“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2019年7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和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2019年9月底前,完成图斑差异分析,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2019年7月底前,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的服务窗口,并制定“一窗受理”规程,确保前台“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制定咨询辅导服务规定,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样本,同时大力推行“无纸化”审批模式,对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交纸质资料。2019年7月底前,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目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有关部门)
        (十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7月底前,基本建立“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督办督查机制、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制度。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及废止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应责任。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本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7月底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认真抓好我市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七)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托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职能部门抽调熟悉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制度,健全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情况,督促指导和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2019年7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改革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按照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配套文件责任分解表(见附件2)组织制定各项配套制度,按时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十九)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行重点督导,并将其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评管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7月底前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对不履行职责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对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加强培训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等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多渠道宣传报道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法规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2019年农业产业扶贫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2019年农业产业扶贫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天门市2019年农业产业扶贫奖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天门市农业产业扶贫工作,做强优势产业,做大特色产业,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拓宽贫困户稳定增收渠道,确保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资金奖励扶持,确保全市119个贫困村均有1个及以上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市通过特色产业带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的贫困户占有劳动能力贫困户的比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1项以上增收的主导产业,收入水平达到脱贫标准。
        二、奖励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全市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奖励扶持条件:
        1.在贫困村当年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涉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且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就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在贫困村当年发展果树、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产业,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予土地流转费用奖励。
        3.在贫困村当年发展果树、中药材、蔬菜等产业,新建钢构大棚,滴(喷)灌设施齐全,连片面积50亩以上,开始生产经营且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按每亩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贫困户土地,吸纳贫困户务工。对吸纳贫困户务工且签订长期雇用合同的(年收入4000元/人以上),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为贫困户提供订单农业服务,包括提供农资优惠、农机服务优惠和产品收购优惠等,贫困户受益500元/年以上的,按每户50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
        5.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评定加分。把带动贫困户增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资金、用地保障、融资及农业政策保险、示范评定等政策支持的优先考虑条件。在各级各类示范评定中,对带动贫困户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优先评定。评定过程中,根据带动贫困户户数和带动效益,直接赋予加分因素。
        (二)全市直接从事特色种植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奖励扶持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直接从事设施大棚蔬菜、中药材、黄花菜种植1亩以上,按每亩500元标准给予奖励;虾稻、果树、蔬菜等作物达2亩以上的,按每亩300元标准给予奖励。规模达到天政办发〔2019〕7号文件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全市外出务工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奖励扶持条件:
        鼓励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者外出务工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劳动力在市外务工就业超过3个月以上,且有相关务工就业证明、工资表复印件的,按每户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单项不予重复计奖。
        三、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31日和11月30日。
        2.申报程序: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在7月和11月以前,根据产业成熟情况,及时向所在村申报,并填写《天门市农业产业扶贫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村级核实后上报乡镇。
        (2)乡镇分别在7月和11月以前,采取即申报即验收办法,根据作物成熟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报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对公账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天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明细表》(附件2)、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发生土地流转的主体)等相关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3)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成联合验收专班,分别在8月和12月对全市上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扶贫情况进行核查验收。联合验收专班负责收齐并审核所有资料,填写《天门市农业产业扶贫奖励扶持资金明细表》(附件3),经市扶贫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贫困户。
        1.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31日和11月30日。
        2.申报程序:
        (1)贫困户分别在7月和11月以前,根据作物季节和外出务工时间,及时向所在村申报,并填写《天门市贫困户直接从事特色种植养殖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4)或《天门市贫困户外出务工就业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6),各村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和佐证资料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并公示后,上报乡镇。
        (2)乡镇分别在8月和12月之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将农户申报表复印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查;市农业农村局填写《     (乡镇)贫困户直接从事特色种植养殖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附件5)和《    (乡镇)贫困户外出务工就业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附件7),市联合专班进行抽查核实,经市扶贫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来源及拨付
市政府整合资金650万元,作为产业扶贫奖励扶持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将所需资金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通过金融机构将产业扶贫奖励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公账户;贫困户奖励扶持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各乡镇,乡镇财政统一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各乡镇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贫困户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台账,用于备案备查。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核查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信息并据实上报,对贫困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资料的收集、核查、汇总和报送;市扶贫办负责对贫困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督查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经管局、市商务局、各乡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参与产业扶贫工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进行调研督导,核查贫困户收益及产业发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加强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奖励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扶贫专项资金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规范实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19〕18号)精神及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新增贫困人口按其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二)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可报销的费用(甲类和乙类)。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费用、乙类药品耗材个人先行自付费用、乙类耗材限价外费用、市外住院办理转诊手续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等原则上纳入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报销。违规未转诊、未及时结算扣减政策范围内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及兜底保障报销。
        二、保障目标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贫困人口市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市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其年度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控制在5000元以内。贫困人口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照市内保障政策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差异化的参保补贴政策。
        1.贫困人口中的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非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等六类特殊群体参保补贴资金,分别由市民政、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给予全额参保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市卫健委)
        2.贫困人口中的一般群体实行参保定额补助。贫困人口中除上述六种特殊人群之外的一般群体,由市扶贫办向市财政部门按人均220元的标准申请补助资金,给予定额补助,新增贫困人员参保费用由个人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税务局、各乡镇办场园)
        3.新增贫困人口补贴政策。集中缴费期过后的新增贫困人口,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市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保费应缴部分,市扶贫部门协调市财政部门落实个人保费补贴部分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税务局、各乡镇办场园)
        (二)全面落实保障待遇。
        1.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批准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调整其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市中医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90%、85%、80%,市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85%、75%。(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调整大病、特殊慢性病贫困人口门诊待遇。贫困人口符合36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规定限额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70%)及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报销比例不足80%的部分,由兜底补充保险予以补足。贫困人口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5种大病,其市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兜底补充保险报销80%。(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承办单位)
        3.调整大病保险报销待遇。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取消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承办单位)
        4.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用。对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对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12000元)内按75%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5.建立兜底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兜底保障在后”的原则,对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上述政策报销后不能达到规定待遇水平的,由兜底补充保险补齐待遇。(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承办单位)
        6.落实其他就医待遇。一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兜底补充保险补齐待遇。二是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分娩住院,市内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未达到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兜底补充保险补齐待遇。(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承办单位)
        (三)全面建立保障体系。
        1.明确定点医药机构。贫困人口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荆州市胸科医院。(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必须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市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未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优化住院起付标准。贫困人口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等六类特殊群体外,其他一般贫困人口患者住院必须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且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医疗兜底保障范围,严禁医疗机构自行为患者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市中医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00元、150元、250元、400元,市外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50元、250元、900元。(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
        4.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立转诊平台,优化转诊流程。严格遵循市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要求,控制市外转诊率,严禁无序就医。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
        (四)严格医疗过程管控。
        1.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制度建设,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严格出入院指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控制目录外检查治疗;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重点对医疗机构放宽入院指征、挂床住院、大处方、大检查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基金控费规定。全面改革支付方式,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实行按病种付费、“整体打包”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智能化、全过程监管,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提醒、事中监控。(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
        3.加强贫困人口就医引导。建立贫困人口主观过度医疗刚性约束机制,对不合理就医、不合理住院、恶意欠费、恶意告状等行为进行有效劝导和约束,防止“小病大治”、过度追求优质医疗资源等行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贫困人口正确理解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具体政策,引导贫困人口合理就医。(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各乡镇办场园)
        4.深化市域综合医改。加强市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培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坚持医防结合,做实做细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健康促进行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办场园)
        5.凝聚部门监管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健康扶贫相关工作。市卫健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将贫困人口住院率、医疗费用增长率等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市医疗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市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要协调配合,做好健康扶贫相关政策的落实;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扶贫办要进一步加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做到应纳尽纳,确保贫困人口及时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五)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1.提高人员识别精准度。市扶贫办要精准锁定贫困人口,完善贫困人口信息资料,加强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在每年8月底前将贫困人口信息书面通知市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完善贫困人口(含动态调整人员)参保登记标识。(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2.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贫困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贫困人口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只需缴纳起付线费用,住院治疗期间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支付个人自付费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积极推进“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通各项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通过“一个窗口、一个系统、一张单据”,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建成“一站式、一票制”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平台。(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施行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张家湖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湿地水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必须遵循《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第四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张家湖湿地,属湖泊湿地类型。张家湖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水资源、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是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总面积1084.54公顷,其中湿地面积841.26公顷,占总面积的77.57%。水岸线全长约40.34公里。
张家湖湿地公园主体范围位于213省道以东、柳河至周场公路以南、段场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西、九真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北的闭合区域内。具体边界为:南部、东南部(至严家湾)、西南部(至张家咀)以湖堤(含湖堤)为界;北部、东北部、西北部原则上以27.5米高程为界;柳河东边以河堤为界,西边以老河道河堤为界。公园地理坐标为:北纬30°43′47″-30°47′1″,东经113°13′9″-113°16′10″之间。
第六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市人民政府将张家湖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张家湖湿地公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建设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现代农业服务中心、气象局、水文局等部门及九真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张家湖湿地公园的相关工作。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划定张家湖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规划执行和建设审批程序。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湖泊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防御灾害规划、城乡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张家湖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三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及破坏和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自然性。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水资源、动植物等生态系统保护宣传教育;
(二) 组织实施张家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湿地保护与修复等工程项目,对湿地进行合理利用;
(三)制定和实施张家湖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张家湖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支持配合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参与张家湖湿地公园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九真镇政府的职责:
(一)市发改委:积极对上衔接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年度计划;联合有关部门申报湿地项目、争取资金;牵头对湿地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二)市教育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张家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张家湖湿地公园的治安秩序。
(四)市财政局: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管理业务工作经费,负责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管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张家湖湿地公园勘界确权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张家湖湿地公园内规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划执法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张家湖湿地公园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指导张家湖湿地公园植树造林和以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张家湖湿地公园水环境、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
(七)市住建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张家湖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
(九)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河道的监督管理。
(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减少张家湖湿地公园周边地区农业生产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十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各级文物、民俗民间文化、古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保护,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主导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
(十二)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防治疾病施药对湿地水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十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协调张家湖湿地公园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指导配合做好张家湖湿地公园规划执法工作。
(十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渔业、畜禽养殖、种植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七)市气象局: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气象观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
(十八)市水文局:负责张家湖湿地公园水文观测、水文预警信息发布。
(十九)九真镇政府:配合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配合张家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向当地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与张家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村居)共管机制。
第十六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等,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张家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和修复湿地生态功能:
(一)分析湿地与界外水源的联系,提出确保张家湖湿地公园合理水量、水质的保护性措施。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
(二)合理确定湿地生态养殖密度。因过度养殖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逐步退养还湿;因过度捕捞导致水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的,应当实行禁渔措施;
(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实施退耕还湿;
(四)通过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恢复与改造,保护生物多样性。候鸟栖息地所在区域应当划为保护范围,在繁殖季节实施专门保护;
(五)在张家湖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六)搞好自然灾害的监测布控。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张家湖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需要临时占用张家湖湿地公园的土地,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湿地恢复方案,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二十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以生物生态为核心,以和谐发展为宗旨,避免人工设施大范围的覆盖,保持其原生态,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畅通,注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保护。恢复重建区仅限于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在对生态、环境较少负面影响基础上,可结合自然资源适度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张家湖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张家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
(二)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的联系;
(三)挖沙、采矿;
(四)向湿地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农家乐、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动植物物种;
(八)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人工养殖活动;
(九)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放生、修坟、烧荒;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湿地管理监测站和监测点,并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影响张家湖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行为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移交、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张家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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