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第4号(总号:31)
文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06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第4号(总号:31)

发布时间:2020-01-06 10:45 来源: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和《天门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和《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天政发〔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门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调整为:东起谌桥路(天门河以北)、东环路(天门河以南),西至汉北河(天门河以北)、西环线(天门河以南),南起天仙大道,北至北环路。 

二、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Ⅲ类标准,本通告高污染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非专用锅炉或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甘蔗渣等)。 

四、有关要求 

竟陵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天门高新园要鼓励和引导辖区单位和个人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要加快天然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安全、稳定、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对清洁能源的需求。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65,市生态环境局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天门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天政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精神,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动技能强市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天门发展布局,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1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突出重点应培尽培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大力推动“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的校企合作方式,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灵活调整工作时间,自主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大力支持帮助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所需经费不足的,经市人社审核同意后,可用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补贴政策,鼓励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将补贴用于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发挥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按照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邀请行业专家、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深入企业生产一线,通过经验介绍、示范演练、现场学习、现场指导等方式,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和技艺,提升企业职工技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列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组织职业学院、重点企业和民办培训机构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更加完善。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开展电梯维修保养、车用气瓶充装、高压电焊、钢瓶液化气充装培训。扶持社会培训机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教育培训考试基地以及叉车、起重设备、电梯、锅炉等行业特种设备考试基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

(三)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全面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开发公布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凡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公布的项目中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经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等)

(四)加大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落实“技能脱贫专项行动”,鼓励引导 “两后生”(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当年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入高中或大学的,含退学、辍学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为全市有培训意愿的“两后生”免费开展职业培训。深入实施“技工院校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行动计划,加大精准扶贫就业创业专项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各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

(五)其他重点群体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落实我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库区移民、戒毒(康复)人员等群体职业培训有关政策,促进重点群体实现技能就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不同特点和培训需求,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技能提升行动,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接受就业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针对退役军人,开设电脑、电工、模具加工、汽车驾驶与维修、特种作业操作等便于就业的专业开展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针对残疾人员,落实《天门市残疾人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积极开展残疾人员技能培训。针对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妇女,加强家庭服务业人员培训,开展以育婴师、家政服务、美容美甲为主的专向培训;立足我市优秀传统工艺资源,大力组织实施“楚凤巧手计划”,打造一批具有天门特色的妇女手工品牌,促进更多妇女高质量就业,助力“巾帼脱贫”行动。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从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三、充分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

(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力争在我市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个,分别给予上述每个项目建设补助资金200万元、10万元、200万元、10万元。鼓励支持条件具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

(七)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促进职业院校优化专业结构,调整课程设置,提升办学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改进职业(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八)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设置审批、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建设、金融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经评估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转为技工院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行等)

(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高危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支持力度。构建以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推动机构之间师资共享。继续开发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等适应我市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高培训质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等)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十)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我市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部门可加大项目制培训力度,根据需求面向各类培训主体及时发布培训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

(十二)落实资金保障。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的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20%计提提升行动资金,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市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十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取消培训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

五、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十四)创新培训内容。强化职业素养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积极围绕我市纺织服装、机电汽配、生物医药、农产品及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和新能源、机械装备、新材料、电子、节能环保、智能家具等新兴产业,加大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紧盯市场需求,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民间工艺等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

(十五)改进培训补贴经办服务。建立补贴类培训经办服务指南,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考核标准以及领取方式。实行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信用支付试点,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市人社及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鉴定评价职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

(十六)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监管。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管,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完善培训统计工作,规范各类补贴性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培训补贴项目,都要纳入市人社统计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机制,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及培训机构各司其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整合培训资源,做好培训对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十八)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培训情况报市人社部门汇总,实行年初报计划、半年报进度、年终报总结。市人社局要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市发改委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要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市财政局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职业农民培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市水利和湖泊局做好库区移民技能培训。市国资委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十九)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促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的良好局面。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宣传典型人物和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技能成才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等)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和《天门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和《天门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1



天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登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

第三条  基金征缴。

(一)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单位缴费费率为7.5%,在职职工缴费费率为2%,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合计为9.5%。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

(三)计划传递。合并实施后,停止使用生育保险的险种代码向税务部门传递征缴计划,统一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代码传递征缴计划。

(四)保费补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别按合并实施前的规定执行;补缴合并实施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新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计算。

第四条 生育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100元,产前门诊检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2.难产、剖腹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200元,妊娠合并症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3.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4.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800元;

5.妊娠满28周引产的,按照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享受待遇;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7.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

8.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二)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标准为:正常生育的,顺产产假12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增加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 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引产的,产假为90天。

(三)相关人员待遇。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通过工资发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生育保险支付。

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男职工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享受1个月的护理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1个月的护理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女性人员,其生育医疗费参照职工生育医疗支付标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四)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1.违反国家或省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

4.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6.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7.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超出正常的检查费、分娩手术费用;

9.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

10.应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等。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合并实施后征收的保险费用统一缴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对合并实施前的生育医疗费用收支情况开展清算,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结算、清算。

第六条  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拒缴、拖欠或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缴费计划,到市医疗保障局办理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手续,经市医疗保障局批准后,用人单位方可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市医疗保障局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对本单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发放待遇。

第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障局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金流失的,市医疗保障局应当追回流失的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日起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天门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简称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导致参保职工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年35元,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新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然纳入参保缴费年度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保险费于年底一次性补齐。

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疗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参保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终结后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余下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额划转至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亲友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简称报案)和商业保险公司(简称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一并进行核实。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填写《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意外伤害住院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报案和备案延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10个工作日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立案赔付,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七条 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由本人或其亲友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一并进行核实。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亲友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报案和备案延迟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10个工作日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立案赔付,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八条 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到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应由本人或其亲友在24小时内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一并进行核实,待病情稳定后要继续治疗的,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报案延迟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计算超过24小时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立案赔付,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 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未经医疗机构治疗死亡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由其亲友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一并进行核实。报案延迟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计算超过10个工作日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立案赔付,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参保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就医管理、赔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付;对不符合规定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自付。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的,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死亡保险金8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持住院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住院有效票据、费用清单、银行账号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符合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3万元。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期间如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意外伤害死亡,受益人为参保职工的法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参保职工死亡,商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死亡保险金责任:

(一)参保职工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参保职工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三)参保职工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四)参保职工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参保职工流产、分娩;

(六)参保职工医疗事故;

(七)参保职工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参保职工从事潜水、跳水、攀岩、探险、武术、蹦极、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九)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因工伤造成参保职工死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除外)。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商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符合本方案第十六条情形之一;

(二)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四)参保职工体检、疗养、功能性康复、妊娠、流产及分娩费用(治疗性康复除外);

(五)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费用除外);

(六)参保职工在治疗期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专人护理费;

(七)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费用(第三者无法赔偿的除外); 

(八)参保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除外)。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或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将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一经查实,除追回其结算费用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和《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和《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1



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天政办发〔2019〕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保障局负责开展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制定经办服务规程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长期护理保险。

第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年筹资标准为80元/人,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以后年度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政策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每年初按照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数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拨付给商业保险公司。

建立多元筹资机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第六条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实行待遇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挂钩,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待遇水平,鼓励早参保、连续缴费。

第七条  居家护理分为非全日护理和全日护理。

(一)非全日护理。由承担居家护理业务的定点服务机构指派护理人员,到被认定为失能人员的参保人员(简称保障对象)家中提供每日不低于4小时的护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提醒服药,帮助注射胰岛素及其它给药途径,协助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鼻饲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实施压疮预防,进行营养指导、心理疏导和健康宣教,指导并辅助进行身体机能康复训练等。

为保证护理服务质量,一名护理人员每日承担非全日居家护理业务的保障对象不超过3人。

(二)全日护理。由承担居家护理业务的定点服务机构指派护理人员,到保障对象家中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在居家非全日护理项目基础上,增设以下项目:协助如厕,辅助进食,翻身拍背,帮助洗漱、梳头,定期修剪指甲、剃须理发,更换并清洗床上用品、尿布,陪同用助行器或轮椅活动,陪同就医,采集送检标本,代配药,协助转诊等。

第八条  养老机构护理是指由承担养老机构护理业务的定点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保障对象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在居家全日护理项目基础上,增设以下项目:打扫室内卫生,整理抽屉、衣柜、床头柜,建立健康档案,指导患者吸氧、雾化吸入;对终末期患者实施临终关怀。

第九条  医院护理是指由承担医院护理业务的定点服务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区,为入住本机构的保障对象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病情监测。医护人员定期巡视,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测量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二)护理服务。主要包括医院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和一般专项护理。

(三)医疗处置。根据保障对象病情进行医疗对症处理,包括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药物给药途径,吸氧,使用呼吸机等。

(四)心理干预。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保障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健康宣教、康复指导,对终末期患者实施临终关怀。

第十条  保障对象在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费等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床日或按 月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长期护理支付标准根据失能重度等级对应的护理等级确定。失能重度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护理三级、二级、一级3个等级。

(一)居家全日护理每人每日失能重度三级40元/日、失能重度二级25元/日、失能重度一级20元/日,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居家非全日护理每人每日失能重度三级16元/日、失能重度二级10元/日、失能重度一级8元/日,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二)养老机构护理每人每床日失能重度三级52元/日、失能重度二级36元/日、失能重度一级24元/日,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三)医院护理每人每床日失能重度三级60元/日、失能重度二级40元/日、失能重度一级30元/日,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或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生活不能自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12个月后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天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选择具体护理服务形式,并携带相关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后,安排不少于2名专业医护人员上门,按照评估标准,对申请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失能等级评定按照巴氏量表和ICF通用组合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将受理的参保人员申请材料和初次评估结果汇总,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集中评定,出具书面评定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评定通过的人员即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资格。

参保人员失能评定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将评定结论书面送达参保人员本人或代理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七条  每年对保障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一次复评,经康复治疗恢复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且已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将参保人员的申请和评定资料整理存档,包括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待遇申请表、初次评估结果、现场情况记录、问询记录、评定结论(包括复评)和相关视频影像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长期护理待遇申请或不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患病治疗期未满3个月或病情尚不稳定的;

(二)应当由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人依法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支付能力未能全部赔偿的除外);

(三)调查发现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与申请时不相符的;

(四)专家评定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评定结论,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对保障对象的身份和评定结论进行核实,并录入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其中,选择医院护理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需办理入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根据保障对象的护理服务形式,结合实际需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等条款,为保障对象提供必要、适度适量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详细做好保障对象的护理服务记录,合理提供护理服务项目,合规收取护理费用,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费用明细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护理服务记录、虚增护理服务项目和费用。确需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收费项目的,须经保障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日常走访、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等形式,对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移动智能终端服务监控管理系统,建立GPS工作站,对保障对象的分布状况、护理人员的运行轨迹进行电子地图测控,实现护理服务图像、数据、费用、评价等信息远程、实时、连续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择由亲属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保障对象,其亲属须接受护理业务培训,并签订护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健全护理员管理制度。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护理员管理制度,明确护理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规范护理员的服务行为,严禁护理员代替执业护士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等医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护理员培训。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护理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护理员退出机制。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护理员个人档案,健全以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保障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护理员考核标准,定期开展考核评价。评定为优秀的,优先聘用上岗;不合格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管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取消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在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时,采用居家护理方式的,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直接支付给护理员本人;采用养老机构护理或医院护理的,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护理服务费用支付给定点服务机构,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服务机构按月或按季度定期结算。

第三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费用结算报表,并提供享受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名单、费用明细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定点服务机构报送的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并结算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定点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标准和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天门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服务质量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二)坚持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公开公正,建立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兼顾公立与民营,鼓励和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

(四)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可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医院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可依托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居家护理业务。

第五条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报医院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具备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及能力

(三)设立长期护理病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床位数不少于20张,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四)具备基础硬件设施,能建立与医保经办机构网络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养老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应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服务机构许可证》或《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书》,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批准文件;属于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的,还应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设有医务室,或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四)具备基础硬件设施,能建立与医保经办机构网络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具备3年以上护理记录文档保存条件;

(六)申请养老机构护理业务的,其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床位数不少于20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2名执业护士,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

第七条  申报定点服务机构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许可证》或《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职工花名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专业护理员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最近一个月护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七)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长期护理保险业务需要,根据机构规模、服务能力、护理质量、价格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并将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同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申报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一)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市医疗保障、卫健、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处理)不满2年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医疗机构近两年有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

(五)其他不适宜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按照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和权利,为保障对象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自主选择参保所在地的定点服务机构,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护理服务费实行联网结算。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按协议约定结算。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部门,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配置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与保障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必要、适度适量的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建设网络管理平台,利用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申办、管理、服务及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建立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护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应参加护理业务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符合资质的定点服务机构可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地),开展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被认定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依托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业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护理服务水平,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选择亲属居家护理的保障对象,定点服务机构有义务对其亲属进行护理业务培训,并纳入本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聘用的护理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可申请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长期从事护理岗位并取得职业资格的护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鉴定补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退休后按规定标准提高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内部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给予稳岗补贴。

第二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因下列违规行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并由市医疗保障局按《社会保险法》给予违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核验参保人员身份,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的,或将不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纳入服务范围;

(二)违规收费的,包括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物价标准收费、串换服务项目收费等;    

(三)伪造护理服务记录,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四)超出执业许可范围开展长期护理服务,将内设机构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

(五)不向服务对象提供项目收费清单;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保障对象以及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护理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所有制形式、地址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0



天门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助推我市交通运输体系向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江汉平原振兴发展示范区以及全面小康建设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体系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公路长途客运向铁路客运转变;与2017年相比,全市铁路货运量、水路货运量、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等增长2-5个百分点;重点区域运输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重点区域。

“一江、一港、四线、四站”,即汉江(天门段),天门港,长荆铁路、江汉货运铁路、汉宜铁路、沿江高铁沿线地区以及天门站(皂市镇)、天门东站(小板镇)、天门南站、沿江高铁天门站(待建)。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我市区域干线公路网络,解决干线公路过境城区拥堵不畅和部分路段通行等级不高的现状。加快汉江沿线港口码头和集疏运道路建设,推进运输“公转水”快速转型发展。依托天门港、长荆铁路天门站、江汉货运铁路天门东站引导“公转铁、公转水”,规划做好天门港与铁路联运项目建设,形成铁水联运。配合做好国家油气管线规划建设,提高油气管道运输比重。建设综合物流园和分拨中心,引导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水路运输。争取尽早开工建设沿江高铁项目,依托沿江高铁天门站完善客运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实现公铁客运零距离换乘。(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参与)

(二)逐步淘汰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全力推进公路铁路对接,引导旅客选择铁路低碳安全出行,以客运市场劣汰机制逐步淘汰800公里以上公路长途客运。(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全力引导旅客运输规模化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收购整合弱小规模的客运企业;以“公交化运营”模式为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农村客运向正规化、公交化、规模化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积极推进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燃油动力营运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的目标和年度计划,逐步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动力营运车辆。积极争取各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扶持力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逐步上升;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城市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电气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广船舶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LNG加注站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公司参与)

(五)强力推动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发展。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要求,加大公路治超力度,遏制全市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加快标准化车型推广应用。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鼓励龙头骨干货运企业加快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开展联盟合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六)探索推进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探索、研究与建设;推广5G技术的应用,提升物流智能化服务水平。建立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运行动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信息监测和报送机制,落实信息报送和监测分析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运输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运输结构调整取得实效。(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政策引导。利用政策性引导资金和重点领域激励引导奖补机制,统筹推进“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为大宗货物运输方式调整创造有利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式联运产业基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多式联运发展。对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业企业,在分解错峰生产任务时适当减少限产比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对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和客货运输船舶、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的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港口集疏运道路、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保障用地指标。(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正面引导。加强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货运市场和重点企业监测,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服务,积极培育拓展新兴市场,推动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