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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第1号(总号: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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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31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第1号(总号:32)

发布时间:2020-03-31 16: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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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门市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门市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

天政发〔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有效调控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程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8〕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天门市地价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建设成果已通过专家验收并获省自然资源厅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门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

2.天门市国有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更新

3.天门市乡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

4.天门市城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

天门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

表1 天门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


表2 天门市城区基准地价结果表



表3 天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级分类地价修正系数表


附件2

天门市国有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更新

表1 天门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表2 天门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结果表


附件3

天门市乡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

表1 天门市乡镇基准地价内涵表

表2 天门市乡镇基准地价结果表


附件4

天门市城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按照我市土地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需求,城区标定地价公示范围以已建成区和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为主,标定区域按商服、住宅、工业用地三种用途进行划分,每个标定区域内,有且仅有一宗标准宗地,标准宗地与所在标定区域的主导用途、普遍利用方式一致。

按照《标定地价规程》,标定地价评估及公示工作应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标准宗地在当年1月1日的标定地价公示工作。考虑到标定地价的时效性,故本次标定地价建设工作将标准宗地评估基准日设立为2019年1月1日,标定地价公示信息表展示如下。


天门市城区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

天政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精神,现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

1.精准高效服务。对工业投资、重点商贸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工程报建手续全程代办。享受市级行政审批零负担优惠政策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协调,市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行政审批费用和工业企业的图纸审查费用、补贴部分中介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园)

2.优化审批流程。推动“证照分离”和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业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5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压缩至90个工作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马上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人行)

3.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企业生产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因疫情未能及时延续或新办的,至疫情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行)

二、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4.鼓励企业投产达效。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每个项目分别补贴6000元;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每个项目分别补贴2万元。5年内,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授予工业企业二十强奖牌。对年度入库税金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总部经济)。(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支持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补贴。标准为:省内2000元/次,省外4000元/次,国外10000元/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6.支持品牌创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含新型经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全国“一村一品”(或“一镇一品”)的示范村(镇)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7.鼓励仿制药研发。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在仿制药研发或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奖励;仿制药获得生产批件(且成功进入市场销售、文号5年内不得转出天门),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给予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8.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被确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按照省补贴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成功申报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国家级(工信部)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9.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或成功申报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增强企业竞争力。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层面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主导制定出台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11.鼓励企业申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1万元,在本企业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再奖励4万元;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3000元/件。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授权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缴纳年费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鼓励企业进规入库。对新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企业6万元、所在地乡镇4万元);对小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企业5万元、所在地乡镇3万元);对新进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企业3万元、所在地乡镇2万元);对考核认定的新增小微工业企业,每家奖励乡镇3000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3.支持技改扩规。对工业企业技改扩规期间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先进设备,按采购金额的8%予以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支持兼并重组。对并购本市企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生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企业。待正式投产后,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即: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15.支持“两化”融合和智能化改造。市政府设立“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建设和企业上云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示范企业或重点示范项目的,按企业年信息化实际投资额(不含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补贴,单个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6.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新注册并通过电商销售模式,年销售农副产品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入驻天门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和个人给予办公用房房租、网络费用补贴,由市商务局每半年与天门电商产业园据实结算补贴(办公用房房租以1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结算,网络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对新入驻我市注册的电商平台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且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当年新发展农村电商站点达到50家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家,再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加快发展服务业。对入选湖北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湖北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湖北省服务业领军人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营业务为物流且当年新晋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现代物流、商务、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5%,且入库税金在3万元以上的限上企业,按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增量的15%计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18.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鼓励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后可累计获得1000万元奖励,分阶段实施;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且获得直接融资支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在四板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申报成本补贴。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在股份制改制全部完成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19.做好外贸服务。充分利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出险理赔、融资贴息、保费补贴等政策性服务,帮助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风险。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无偿为外贸出口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当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对所缴保费给予60%的补贴,优先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比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出口100美元奖励2元。对当年新开口且达到5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20.抓好稳链补链强链。加快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统筹产业引导基金、县域经济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引进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项目,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围绕疫情催生的新需求,培育发展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21.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争取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争取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2.加强金融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将我市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面向优质民营企业实施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模式,推广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银税互动、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免抵押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银保监组、市人行、市兴天担保公司)

23.加强信贷纾困。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总量增长情况将与财政性存款分布调整直接挂钩。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

24.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名录内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名录外其他需要担保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市财政根据担保业务量给予一定补偿。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对纳入省农担公司名单内的涉农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免收保证金,担保费减半,年利率不超过5%。市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兴天担保公司、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银保监组)

四、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25.阶段性减免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6.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7.降低要素成本。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2020年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工业用水户报装,只收取报装户的水表、闸门设施等成本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对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的,以最高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增幅超过10%的,增量部分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度,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办场园)

28.降低用地成本。对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农产品物流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市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工业用地耕地开垦费按3500元/亩的标准收取,勘测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9.降低物流成本。在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物流政策基础上,对2020年1月24日至3月31日期间,开工复产规上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对新引进战略新兴产业,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10%的物流费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销售我市农产品或工业产品的电商企业或个人,年发货量3万单以上的,每单补贴1元,同一企业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30.减免、补贴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场租、宽带网络等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五、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31.加强市内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推动解除疫情地区人员返岗务工。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到等新型招聘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2.加强外出务工服务。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主动加强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3.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对于毕业3年以内(含3年)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的创业贷款,确因创业失败偿还困难的,经核实可只还30%。评选“创业明星”和“天门工匠”,奖励每人1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人行)

34.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

35.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发放安家费和学位津贴,5年服务期内,硕士安家费5万元,学位津贴1000元/月;博士安家费10万元,学位津贴2000元/月。对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住房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贴50%,允许企业自建员工宿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补贴50%。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办理入学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

36.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2020年1月24日至2月13日在营的“停不得”企业,依据实际在岗人数,按2000元/人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对2月14日至3月31日开工复产规上工业企业(含上述“停不得”企业)返岗员工,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37.加大投资力度补短板。建立重大项目周调度机制,加快推进已列入省计划的29个亿元以上重大项目、8个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建设,制定新开工重大项目三个月滚动计划和推进方案。抢抓国家、省政策窗口期,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交通物流、5G网络、数据中心、医废处置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谋划和争取,及时更新国家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争取更多补短板项目纳入2020年省重点项目投资调整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38.完善企业发展平台。对按工业小区规划完成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乡镇,按投资额的50%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各乡镇办场园)

39.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积极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对纳入2020年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报省政府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鼓励使用外资。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外资购买先进设备,按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0%予以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七、抓好农业生产

41.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人行,各乡镇办场园)

42.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晋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且手续完善、合法合规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办场园)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

43.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各乡镇办场园)

44.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价格联动机制,扩大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将新冠肺炎患者、新冠肺炎罹难家庭、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重病重残、困难儿童等群体纳入补贴保障范围。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6月30日前,对全市所有水、电、气居民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办场园)

45.大力提振消费。出台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设立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规模1000万元。重点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文旅、农村消费等扩容提质,大力支持发展生鲜电商、在线诊疗、线上教育、网络视频、数字娱乐、无接触配送等“宅经济”“云生活”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各消费领域企业有序恢复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直相关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政策落实不力、推诿拖拉、损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渎职失职行为,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考核和第三方评估,能够兑现的及时兑现。本意见对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市级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本意见暂行一年,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与本意见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若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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