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第3号(总号:34)
发布时间:2020-09-30 15:55:00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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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天门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级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乡镇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天政发〔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宰杀、食用、贩卖、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三、禁止非法破坏候鸟越冬地、停歇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倡导观鸟而不“关鸟”。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等工具以及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六、禁止餐馆、农家乐、农(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非法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禁止在店名、牌匾、广告牌、菜谱菜单中使用“野味”等诱导、误导性或直接指向野生动物字样的名称以及招揽顾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健康饮食,远离“野味”。

七、不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查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28-5223396

          天门市野生动物保护站:0728-5236369

                                0728-3900195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天政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门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严格规范征地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天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涉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青苗补偿是指耕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的青苗补偿。对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种植多年生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可依市场情况合理予以补偿。

三、征收双方对于本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青苗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政发〔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

为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全面提升全市公路桥梁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3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用3年时间(2020—2022年),市、乡(镇、办、场、园)、村三级联动,全面消除我市公路现有危桥安全隐患,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消除存量、遏制增量、动态排查、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公路桥梁安全风险,全面消除公路危桥安全隐患,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县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布局提供安全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落实市、乡(镇、办、场、园)两级政府责任,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坚持分类指导、科学管理。精准研判公路危桥病害、病因及处置对策、措施,分类别、分区域、分桥型制定改造方案,确保能利用的不拆除、能修复的不重建。

——整持集约建设、区域实施。创新实施模式,积极推进区域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建设,有效化解公路危桥改造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等实际问题。

——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的管理,严厉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损害公路桥梁设施的行为。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前,完成全市公路现有120座危桥改造任务,实现公路桥梁基础资料数字化、危桥改造科学化、桥梁养护规范化,推动全市公路危桥改造由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具体分年度目标为:

到2020年底,以国省道四、五类桥梁改造为重点,兼顾县乡道及村道中桥以上四、五类桥梁,实施危桥改造24座。

到2021年底,以县乡道四、五类桥梁改造为重点,兼顾村道五类桥梁,实施危桥改造42座。

到2022年底,以村道四、五类桥梁改造为重点,兼顾县乡道新增四、五类桥梁,实施危桥改造54座。

二、加大投入力度

(一)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用于全市公路危桥改造工程。

(二)市财政将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科学管理。全市公路危桥改造采取规范化检测、系统化分析、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专业化实施、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措施,提高危桥改造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大公路桥梁普查和桥梁检测力度,及时对新增危桥进行处置,确保科学、集约、优质、高效的推进公路危桥改造工作。

(三)严格技术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危桥改造方案,严格控制拆除重建类桥梁的数量。加固改造类桥梁,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标准,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拆除重建类桥梁,国省道及县乡道桥梁的荷载标准采用公路Ⅰ级,村道桥梁的荷载标准一般采用公路Ⅱ级。

(四)实行整体推进。公路危桥改造采取“打捆”招标、统一实施的建设模式,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承担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同时开展信息化养护工作、培养桥梁养护专业人员。

(五)提高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对纳入省交通运输厅三年消危项目库内的危桥改造项目,即可开展前期工作;危桥改造项目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危桥改造项目设计批复后,即可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六)强化监督考核。各乡镇办场园要将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此项工作纳入年度乡局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同时加大对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约谈、问责和奖惩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给予正向激励。

四、推进综合整治

(一)加大安全保护区管理力度。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决查处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坚决查处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及设施;坚决查处侵占桥下空间的各类违章建筑。

(二)加强危桥安全管制措施。对于已明确为危桥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采取限载、限速、限行等变通管制措施,做好变通分流疏导工作,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在危桥改造后,桥梁养护部门要积极探索桥梁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管理手段。

(三)提升桥梁安全防护能力。按照交通运输部《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和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安全通行能力专项行动方案》和《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完善公路桥梁防护设施,加大对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边坡地质灾害的防治力度,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通行能力。

(四)加强超限超载管理。进一步加强多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落实好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要求,利用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监测设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落实责任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各乡镇办场园对本辖区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负直接责任,负责辖区内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危桥改造资金;市水利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部门项目范围内的危桥改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履行全市公路危桥改造的行业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危桥改造中的土地利用与规划等相关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解决危桥改造中的生态红线及行业范围内的相关问题。

(三)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方案制定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省道和农村桥梁项目设计工作的审批;建立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动态项目库,确定并下达年度危桥改造计划;负责健全宏观调度、监督检查、督办考核等组织实施机制,统筹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过程监督,组织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设计质量、实施情况的抽查复核和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天门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天政发〔202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汉江天门段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汉江天门段多宝镇罗汉村至天门工业园绿林口村水域。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8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禁止事项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育种、科研和监测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水域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对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非法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的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六、其他事项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728—5222436;市公安局1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7号)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企业支持奖励力度

(一)实施专项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灵活便利的金融产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建立金融支持重点文旅企业推荐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奖励文旅项目规划。对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办场园,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旅游景区(点)及重点文旅、农旅融合发展项目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旅游规划的,经市规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15%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产业融合发展力度

(三)加快推进文旅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镇”“荆楚文旅名村”“荆楚文旅名街”“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快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艺术精品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演艺产品;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创新演艺项目;鼓励原创动漫游戏精品创作,开发动漫游戏衍生品市场。对新开发的具有天门特色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文旅商品,一次性给予开发者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加快培育文旅新业态新产品。大力推进文旅创新、创意、创造,不断提高文化含量、生态含量和科技含量。培育线上景区浏览、网上博物馆、网络视听、在线健身等文旅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康养小镇、康养景区(点),开发康复疗养、休闲养生、自驾旅居等大健康旅游产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台)

(六)加快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与影视业融合,推动旅游资源作为影视拍摄景物。与体育业融合,促进体育赛事、健身休闲、文化演艺、旅游度假一体化发展。与科教融合,统筹利用科技工程、科研设施、科普场馆和学校资源,开展科教研学旅行活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乡村文化旅游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广电台,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加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

(七)大力支持文旅重点项目建设。按照“谋划储备一批、签约落户一批、开工建设一批、投产达效一批”的原则,策划包装一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综合效益好的精品项目。对重大文旅项目实行领导包联责任制,编制文旅专项规划并与交通专项规划等其他规划协调一致。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展乡村旅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八)全力提升文旅公共服务能力。规划建设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完善旅游指引标识体系。加快建设“茶圣故里园”景区智慧旅游系统,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完善文化场馆旅游功能。(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大市场扩容提质力度

(九)加强文旅形象宣传。策划制作天门文旅宣传片,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各类节会活动持续播出;开展天门文旅线上推广活动,展现“陆羽故里 秀色天成”形象。(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拓展文旅客源市场。积极参加长江文化旅游博览会和荆楚乡村文化旅游节;谋划一批市内旅游精品线路;鼓励工会组织开展春秋游活动;引导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

(十一)激发消费市场潜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分段休假、错峰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假日旅游,推出一批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类型多样的旅游产品和活动。引导景区、旅行社、酒店等采取产品打包、价格打捆方式推出“优惠套餐”和“大礼包”、延长消费链条,放大消费效能。优化文旅场所夜间游览、餐饮、购物、演艺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

(十二)实施感恩惠民活动。引导文旅企业积极参与全省“与爱同行 惠游湖北”活动。鼓励旅游景区向游客赠送优惠券。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开展送文化进万家、文艺辅导下基层、“书香战‘疫’”网上读书、“文化力量群文战疫”网上送戏、网上教学等文化惠民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三)着力打造“一镇一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举办大型文旅、农旅节庆活动。对安全开展文旅、农旅等节庆活动的乡镇办场园,按规模和时长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大政策落实服务力度

(十四)抓实抓细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常态化、精准化防控工作要求,强化文旅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引导公共文化场所、文旅企业、景区景点等开展预约、预售、预订服务,采取人员限流等措施,防止聚集性疫情传播风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十五)优化提升管理服务。建立政府分管领导和文旅部门负责人“双联双促”制度,即联系重点企业、联系重大项目,促企业发展、促产业振兴。积极帮助文旅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纠纷、投诉举报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一网通办”。组织文旅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大导游队伍人才培养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六)落实落地惠企政策。对市内旅行社年地接、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游玩一个以上购票景区)、市内宾馆酒店年接待市外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原则上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七)积极奖励文旅从业人员。对取得导游证并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每年规范带团时间累计在90天及以上的,按导游证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当年2000元、3000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文旅从业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的相应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入选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项目人员名单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述措施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与上述措施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

1.积极争取并投放纾困贷款。积极争取全省设立总额30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并投放到中小微企业,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力推“云疫贷”“税易贷”“小微贷”“中银结算通宝”等线上大数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组、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2.加强融资支持。对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市财政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承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贴息。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市人行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人行)

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市兴天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范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银保监组)

4.加大县域经济发展基金投放力度。加快设立湖北长江(天门)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湖北省县域发展基金投向我市,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放大、撬动作用,积极吸引各类资本、项目向我市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优化我市产业结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政府金融办)

5.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从2020年起,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用于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促进降本减负

6.减轻企业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法减征或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降低用气用水成本。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2020年9月30日前对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可同等享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8.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再减半征收2020年5月至10月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降低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10.降低用地成本。对列入湖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本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新出让土地按出让底价的10%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原则上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年;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凭合同和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的发票,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预登记;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因受疫情影响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竞得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50%的发票,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容缺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本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强化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对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实行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14.实行干部走访服务企业制度。按照市领导挂点重点企业、项目安排和《全市服务企业“百日亲商争进位争一流”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级领导带头走访联系服务企业,相关部门按要求定期对挂点企业走访联系服务,帮助企业提振信心、排忧解难。保持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甘当服务企业“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直相关部门)

15.建立推动政策落实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入驻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反映合理诉求,获取政策法规、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组织企业参加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政策落地的评价与监督。(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0〕30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更好地帮扶我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

1.国有企业减租免租。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减半征收2020年5月至10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场园)

2.行政事业单位减租免租。行政事业单位要执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已收取但尚未上缴财政的房屋租金,由各单位直接退还租户;对已上缴财政的,按照非税收入退库流程予以退还。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做到科学合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3.私有经济减租免租。鼓励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个体业主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乡镇办场园)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4.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减免租金1个月,可申请3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强化金融支持扶持力度

5.强化贷款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

6.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责任单位: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

四、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

8.做好国有房屋租赁工作。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租金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在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通过出租人适当减免和延期收取租金方式,共渡难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协调工作,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乡镇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乡镇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天门市乡镇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厘清乡镇水环境管理责任,加强乡镇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跨乡镇的河流跨界(含主要河口)断面的水质考核管理。

第三条  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有关分管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第四条  跨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考核断面设置、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等工作。

第七条  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暂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工监测,每月1次,市水利和湖泊局予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考核断面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具体点位见附件),水质自动监测站全面建成后采用核准后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按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  跨界断面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单次监测的全部考核指标达到该断面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单次监测评估结果劣于该断面水质目标时,将超标的考核指标浓度与入境(对照)断面对比,若超标的考核指标浓度均下降或保持不变,视为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浓度上升,视为不达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含)至90%的,确定为合格;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工作实绩考核直接挂钩。

第十条  对于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全部为优秀等次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断面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该乡镇有关负责人,相关乡镇要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要依规追究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门市跨界断面及水质目标表


附件

天门市跨界断面及水质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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