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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第1号(总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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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第1号(总号:40)

发布时间:2022-03-31 1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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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天政规〔202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

(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审计厅备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制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严禁在审计项目计划外开展投资审计。

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原则上应当是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程及民生、重点产业配套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货物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市审计局开展投资审计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编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市审计局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编审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预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结算编审、资产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的重要事项和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时封存的措施;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市审计局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阻碍。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市审计局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税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公共资源交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市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并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动态管理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政府裁决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审计坚持谁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政办发〔2022〕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  


  

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精神,为持续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和循环畅通的开放环境,推动天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改革集成、系统推进,以跨层级联动、跨部门协同、跨事权整合推进营商环境革命走深走实,助推市场主体数量做多、规模做大、实力做强,为加快推进天门“创新先行、冲刺百强、谱写新篇”提供重要支撑。

二、持续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企业开办在“210”标准(2个环节、1日内办结、零费用)基础上进一步压减环节和时间,将银行开户预约纳入企业开办服务范围。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流程1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告时间)。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20项以上。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银行、网络交易等领域应用。在19个行业大力推行“一业一证”改革,打造“一证准营、全市通用”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提升用电用水用气服务。巩固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成果,实现水电气报装业务“一张表格、一个入口”办理,推广用能联动报装改革。持续提高办电效率,大力推广线上办电,实现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申请电力接入时,由供电企业“一窗受理、全程代办,让用户最多跑一次,满足直接接入条件的,由供电企业直供到户。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电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实现城区低压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优化居民用户预约、点火、改管服务流程,加速推进居民智慧化燃气终端设施应用。大力推进“转改直”,对新建产业园、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推行直供方案,在施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严控转供电增量。对市场主体“转改直”申请及时受理,快速办理。加强各类转供电主体监管,对发现的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100%查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市供电公司、市天城水务公司、天门中燃公司、天门华燃公司)

(三)优化招标投标管理。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大力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政府采购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企业招标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加快实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在招投标领域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一网登记、一证交易”。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实现在线受理、办理、反馈,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交易活动全过程监管,实现电子监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四)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优化网上商城建设,推进网上商城与财政预算一体化等系统衔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对于满足政府采购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发票至付款时间压减至20日内。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时间压减至25日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五)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四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3个工作日内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严格落实获得信贷时限承诺机制,自受理回告之日起,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确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水平进一步提高。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培植工程,帮助1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现正常融资或达到融资条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广“楚天贷款码”,推行1日内受理融资申请、3日内调查收集资料、5日内初步落实授信条件、1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的“1351码上融资”服务模式。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容忍度标准。(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兴天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实施知识产权“三大工程”,指导企业申报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力争新增1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或园区。搭建知识产权融资平台,鼓励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等质押融资。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同比增长20%以上,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达到2000万元以上。推进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以重点产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引导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转化30件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行;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组等市直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强化人才资源汇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进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奉献岗位计划。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楚才卡”一卡通便捷服务。深入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暨科技副总、科技专员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依托科惠网平台组织企业参与各类技术对接活动,促进高校院所技术、人才资源向我市转移。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定期邀请高校专家到园区开展实地考察,推动高校专业人才到市内企业开展技术服务。聚焦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模塑制造、智能家居)及电子信息(含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助力产业强市。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办”,探索劳动争议速调快裁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三、持续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八)构建高效政务服务体系。深化系统集成、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务服务可网办能力达到95%以上。实现市级事项100%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点)实现事项100%入驻,并采用综合窗口模式提供服务。完善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推进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完善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电子签名应用的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更多高频事项“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完善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归集治理。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探索线下服务大厅提供远程在线服务,推进“智能政务服务窗口”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办场)

(九)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围绕个人、企业选取办理量大、需求迫切的“一件事”,新增“一事联办”主题服务。全面推广电子身份证等电子证照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推进20个以上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企业、个人高频事项中的应用场景。推广在线身份认证,实现企业、个人年度办事频次前20%的高频事项全覆盖。建立“一网通办”帮办制度,推动“线上人工帮办”覆盖100个高频事项。完善鄂汇办天门旗舰店,实现更多政务服务“掌上办”。(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多规合一”,实现“一张图”统筹建设用地条件,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云上供地”,推进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充分运用。将小型工业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全面推进“多测合一”,优化整合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推行“五证同发”审批模式,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巩固工程项目审批“7040、30”(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社会一般投资项目缩减至40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缩减至30个工作日)成果。推动“交房即办证”改革,实现商品房交付时购房者同步领取不动产权证。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改革,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广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类别划分,逐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探索完善建设工程保险体系,创新安全责任险、个人执业险等工程险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

(十一)优化登记财产制度。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间非住宅转移登记证照在线签发、纸质证书免费邮寄,个人不动产登记业务全程网办。深化不动产登记与金融机构协同服务,“不见面办理”抵押登记。全面推广水电气一体化过户,拓展不动产登记服务与有线电视、移动网络等更多关联事项“一事联办”。将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190”办结(即1个环节、90分钟)。推行二手房转移登记纳税缴费全程网上办。推进工业项目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改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银保监组、市供电公司等市直有关单位)

(十二)提升纳税服务能力。将纳税次数压减至4次、纳税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度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比例提升至90%以上。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推进税种要素申报全覆盖,实现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自动转换。通过精简办理流程,实现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推广自然人代开发票“掌上办”,实现增值税发票电子化率100%。(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十三)推行政策兑现集成服务。“认定类”涉企奖励资金,编制和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对符合条件的涉企资金政策100%“免申即享”。依托大数据技术实施企业画像、分类识别,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购置先进设备、参展参会、科技研发等“考核类”涉企奖励资金,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企业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进一步压缩拨付时间,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筹措,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需要批量拨付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四、持续打造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

(十四)加强全周期闭环信用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约束措施。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以及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开展“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十五)推进审慎、规范、公正监管。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分类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在涉市场主体执法中,对符合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等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探索扩展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机制。制定我市各执法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适当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对同一对象“综合查一次”。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完善并公开发布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六)强化司法保护和服务。探索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推广至行政执法领域。深化“万警访联万企”活动,以“找堵防”专项行动为抓手,及时掌握各类影响企业平安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对企业报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立案必查。完善涉企案件法制员审核程序,严格实行“三审一批”模式,审慎采取扣押、查封、冻结企业账册、账号、大额款项等措施。着力纠正违法违规立案撤案,违法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等行为。把盗窃企业财物、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帮助受犯罪侵害企业挽回损失。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大气候”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深化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纠纷化解等活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办场)

(十七)提升“立审执”质效。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工作,实现申请立案“最多跑一次”。深化智慧法院平台运用,逐步推广文书电子送达。完善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实行“五优先原则”,确保涉企案件流程提速。持续推进涉企案件减半预收诉讼费,对困难企业依法缓减免诉讼费,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探索执行工作集约化管理。优化执行举措,持续开展涉金融、涉民生、涉企业集中强制执行活动,提高案件执行到位率。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大力整治乱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杜绝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和执行。(责任单位:市法院)

(十八)优化破产重整机制。建立破产审判与执行的跨部门合议庭工作机制,完善“执转破”运行机制。实现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案件每件收费100元。推进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的转变。加快推动“无产可破”企业的市场出清。优化破产管理人监管,优化重整案件识别标准,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长。(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五、持续打造循环畅通的开放环境

(十九)降低跨境贸易成本。落实担保降费政策,对服务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外贸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优化进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兴天担保公司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面向港澳台及外资的政务服务系统和功能模块全面整合工作,优化外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十一)应用开放型经济新平台。用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楚贸通”平台,引导企业办理通关物流、外贸谈判、出口退税、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业务。发挥好市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作用,为外贸企业提供全流程免费指导服务。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线上“荆楚云展”、线下“百展行动”,助力外贸企业拓市场、抓订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持续加强工作力量和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要细化配套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大力推进各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市营商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办场)

(二十三)着力抓好正反典型。持续开展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入开展先行试点创建工作,对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先行先试,争取形成成熟模式后在全省推行。深入挖掘新闻线索,精心策划报道形式,全方位呈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动向、新亮点。大力开展宣传推介,提高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知晓率,提振市场信心。多途径向企业宣传各类惠企政策,确保企业知晓政策、享受政策。统筹用好新闻媒体、督办通报等方式,大力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牵头单位:市营商办、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十四)强化工作闭环管理。用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处置企业反映的问题。强化执纪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营商办;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百日整治”办、市信访局、市网格化监管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十五)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加强评价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局级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对全市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营商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办场)

  

附件:天门市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

  





  

天政办发〔2022〕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

督查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天门市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

督查激励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动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各部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速冲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激励对象

各乡镇办场区,市直有关单位。

二、督查激励事项

(一)对在省委省政府各项考核中排名前三位的事项所涉牵头部门,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二)对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争取项目较多且金额较大的部门,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对重大项目投资力度大,建设进度快,且如期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部门、乡镇,优先予以债券融资等政策支持,并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明显,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市级及以上推广复制的部门、乡镇,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对纳入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且能够按倒排工期序时进度稳步或加快推进,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六)对在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推进,土地卫片执法整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部门、乡镇,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对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能够高效及时完成,无隐患矛盾遗留的部门、乡镇,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征收办)

(八)对河湖长制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成效明显的部门、乡镇,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九)对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百强县市考核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十)对在创建国家高新区、推进创新型(县)市建设等争先创优项目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明显的乡镇,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交账工作完成好,在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关键指标提升中发力明显,开展长江高水平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乡镇,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三)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办理数量多,且办理成效好的部门、乡镇,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十四)对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表现突出,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督查激励的事项所涉牵头部门,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三、资金安排

设立督查激励经费1000万元,列入本级财政支出。每项督查激励事项(除第十四项外)奖励金额设置范围为5—10万元,每项工作表扬激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奖励资金优先从专项资金中安排;若无专项资金,从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对获得国务院、省政府专项督查激励的,根据其所获得奖励资金额度,按照10%的比例,安排督查激励经费予以配套奖励(本级配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激励兑现

(一)督查激励事项奖励名单由相关责任单位考核后提出,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审核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督查激励经费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项目支出和弥补其他经费不足。对获得国务院、省政府专项督查激励的,市政府安排的配套奖励资金用于所奖励项目支出。

(二)对获得督查激励的部门、乡镇,在2022年度乡局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中予以加分激励。

五、有关要求

(一)统筹做好激励考核。各责任单位要根据督查激励事项,及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央、省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完善评价体系,改进评价方法,创新评价方式,简化操作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成效,避免增加负担。

(二)迅速制定考核办法。各责任单位要迅速制定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22年4月15日前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邮箱:tmzfdcs@163.com。

(三)积极争取督查激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举措,保持“拼、抢、实”的状态和作风,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努力争取上级各项激励政策,为我市“创新先行、冲刺百强、谱写新篇”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督查结果运用。各责任单位要奖惩并重,建立并完善有关机制,对十四项激励事项所涉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部门、乡镇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推进不力、成效较差的,提请市委在2022年度乡局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罚。对全省考核中排名倒数的事项所涉牵头部门,由相关考核部门提请市委在2022年度乡局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罚,并取消领导班子评优资格。各责任单位要根据2022年度工作成效,结合上级检查和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于2023年2月底前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部门、乡镇名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天政办发〔2022〕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保障政务服务优质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值班工作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安排负责同志领导和分管值班工作,督促推动值班业务建设,提升值班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开展值班工作,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二)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制定完善工作标准,构建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

(三)坚持快速响应,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和动态,畅通和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

(四)坚持专业规范,建设专业化值班队伍,强化信息化支撑,夯实值班工作基础。

第四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每天24小时政务值班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接报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下同),传达领导同志的批示,督促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保障值班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联络畅通;

(四)接转、办理相关文电,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值班值守

  

第五条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天门市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见附件1)要求安排值班。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要安排领导在单位带班或电话带班;领导电话带班期间要保证联络畅通,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相关地方和部门要安排领导在单位带班。

第六条  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工作日、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应统筹安排本单位正式干部在岗值班;值守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安排人员专职值班。严禁安排雇员、临聘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等顶岗值班,严禁安排同一人同时承担值班、带班工作。值班、带班人员遇临时紧急任务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要及时调班,严禁擅离职守或在未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

第七条  带班领导由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并对当日的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关注带班期间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敏感信息,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二)负责审核值班信息,接受值班员有关情况报告或请示,指导值班员开展值班工作;

(三)接受上级检查,准确报告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值班工作情况;

(四)认真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值班员对当日的值班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熟知岗位职责,熟悉常用电话号码、相关规定和重要紧急情况报送要求,熟练操作值班设施设备;

(二)提前15分钟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交接班应在值班场所进行,当面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三)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处理来文、收集汇总所获信息,科学研判并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并根据要求妥善处置。接打电话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表述精准,重要来电要详细做好电话记录。值班电话应为专用固定座机电话,时刻保持畅通,响铃3声之内接听,严禁呼叫转移,设置彩铃或用于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

(四)迅速传达领导批示,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处置,督促和及时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搜集值班期间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敏感信息,准确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六)接受上级值班检查,主动报告当班情况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及时将受检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七)认真完整填写值班记录,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重要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

(八)负责保持值班设备设施完好和值班环境干净整洁;

(九)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值班信息。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及时接听总值班室电话,如实全面报告情况。

第十条  值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信息;

(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预测预警、风险隐患信息;

(四)外交、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值班工作信息;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的落实反馈信息;

(六)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信息;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一条  提升信息报告质量,信息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要素(见附件2)。对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应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终报。

第十二条  提升信息报告时效,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送,3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市政府分管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落实反馈信息要按照要求时限报送,原则上,电话反馈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确实无法按时核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灵活选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协同办公系统等手段加快信息报告速度,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报送音视频、图片等多媒体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可将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同志姓名、职务及手机号码一并报送,并及时接听上级电话,准确报告现场实况。

第十四条  强化值班表收集和外出报备,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表。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原则上须提前3天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批,确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督促指导

  

第十五条  加强值班检查工作,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将通过电话检查、视频点名、实地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值班和重要紧急情况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大工作日夜间、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对出现脱岗、漏岗、替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值班通讯联络不畅,对上级指令完成不积极的,将予以通报。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值班会商制度。逢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及重要时间节点,提前组织有关方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提醒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心健康的干部承担值班工作。对首次参与值班的人员要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科学设置值班室。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设置独立的值班场所,悬挂铭牌标识,合理划分工作区、休息区(含卫生间)等,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显示)值班工作制度、重要紧急情况处置流程、值班安排表、值班常用联系方式等。其中,值班专业固定电话和传真应24小时保持同一号码,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需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值班人员生活保障,解决好值班期间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配备必要的值班食品。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严禁使用非保密设备处理涉密事项,严禁未经批准将涉密文件、信息、设备等带出值班场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市政府分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重要紧急情况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公共卫生类重要紧急情况抄报市卫健委,社会安全类重要紧急情况抄报市公安局,以及其他需要抄报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重要紧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天门市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试行)

2.值班信息报送(参考模板)


附件1

  

天门市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结合实际,现对节假日期间值班带班作出以下分类要求:

一、三级值班带班

单位:各乡镇办场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驻京联络处、驻汉办。

要求:1.各乡镇办场区至少有一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属地守土履责并保证联络畅通;带班领导、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2.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3.以上其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保证联络畅通,带班领导要在岗带班,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带班领导在岗带班是指,除在辖区检查值班工作或赴应急处突现场指挥外,应在机关办公区履行带班职责,夜间(当晚8时后)可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带班领导不得同时履行多个单位的带班职责。

二、两级值班带班

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天门日报社、市总工会、市广电台、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招商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高新投集团、市国投集团。

要求: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保证联络畅通;带班领导不得离开城区,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

三、值班员在岗值班  

单位:市委编办、市委巡察办、市委党校、市档案馆、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工商联、市残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要求:以上单位的带班领导要保持联络畅通,不得离开城区,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

四、其他事项

遇临时紧急任务需外出的,要及时调整值班带班人员,保证正常运转。

省直管单位和企业按照上级值班带班工作要求参照进行规范。


附件2

  

X(地)发生一起X事故 已造成

X人死亡X人受伤

  

X年X月X日X分,X地发生X事故,经初步核实,截至X时X分,已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其中重伤X人),受伤人员均已送医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注:“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如何”要简明扼要叙述清楚,“何故”若还不清楚,可在续报中补充;伤亡数字务必准确,不能出现续报时伤亡数字减少的情况)

目前,伤员救治、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正在进行。(注:首报不能因为增加领导同志批示内容而影响报送时效)





  

天政办函〔2022〕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市直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现将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乡镇办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2.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附件1

  

乡镇办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一)健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班子成员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单独设置机构、在现有组成部门中落实消防职责、拓展政府专职消防队职能等方式明确本级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四)承担统筹协调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消防力量、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及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

(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含消防培训、演练)等工作经费支出。

二、加强基层基础消防工作

(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统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七)督促辖区社会单位全面推行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在乡镇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等场所强化技术防范手段应用,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智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等。

(九)推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协调改善老城区、城中村等消防基础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十)推动乡镇专职消防队、化工园区消防站建设,采取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及模块化、移动式消防救援站点等形式,补齐乡镇级消防队(站)空白点。争取保障营房建设、人员装备配备、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一)按照辖区情况提出消火栓建设布点方案,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

(十二)督促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

三、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十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对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等实行消防安全监管。

(十四)指导督促村(居)委员会做好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四、其他

(十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附件2

  

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共同职责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行业系统内的单位实施打通消防车通道工程,确保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施划到位,可移动障碍物清理到位。

(六)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本行业教育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督促行业系统内的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向上争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

2.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将消防信用信息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指导消防主管部门做好消防信用建设工作。

4.对全市粮食和所属物资储备行业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5.指导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火灾隐患。积极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行业消防安全水平。

6.督促行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所需工作经费。

(二)市经信局。

1.负责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2.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3.将消防产业纳入相关产业同规划、同发展。

(三)市住建局。

1.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2.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应当备案但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工程建设环节消防违法行为。

3.依法对施工工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在市政道路建设中同步落实城市消防车通道建设;加强市政消火栓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督促和检查供水企业建设、维护保养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5.将消防设计质量、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纳入资质管理范畴和信用评估体系,配合市人社局将消防安全培训列入农民工培训计划。

6.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四)市公安局。

1.履行《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消防工作职责,全力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各项工作。

2.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加强对列管单位、“十小场所”以及“三合一”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抽查检查。

3.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规范办理监督检查发现或消防救援机构移送的消防行政拘留案件。

4.与消防救援机构协作配合,依法办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刑事案件。

5.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有人员死亡、社会影响大或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开展事故调查,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

6.完善与消防救援机构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依规支持保障消防执勤战斗行动。

7.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组织开展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维持秩序、现场警戒、火场保护、控制肇事嫌疑人等工作。

(五)市应急管理局。

1.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标准、行政许可、应急预案等方面加强行业消防工作。

2.负责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3.督促企业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辨识、上报备案工作,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4.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5.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等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到场提供技术支持。

6.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7.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从业人员、电(气)焊工教育培训内容。

(六)市教育局。

1.负责学校、幼儿园等行业消防安全,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2.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3.协助指导成人教育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及由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基地建设。

4.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5.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集中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

6.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加强督导考核。

7.督促中小学校假期布置一份消防安全家庭作业,开学后上好一节消防课、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督促新生军训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鼓励高校动员学生参加消防志愿者行动。

9.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系统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七)市民政局。

1.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和解决民政系统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2.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广安装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及实用新型消防技防设施,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3.推进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村)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孤寡老弱病残人员消防安全帮扶等工作,推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4.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或备案。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将消防安全纳入村(居)委会和城市社区建设,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场所(宣传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建立特殊群体“邻里守望和帮扶制度,充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年内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6.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7.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民政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8.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八)市财政局。

1.落实消防投资计划和保障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纳入预算的消防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2.结合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在市级财政财力承受范围内,将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应由政府承担的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将消防安全培训、简易消防设施安装、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九)市司法局。

1.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2.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及普法教育内容,并推动实施。

3.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4.承办政府受理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工作。

(十)市人社局。

1.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2.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和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内容,推动各级各类在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消防安全技能。

4.会同市住建局将消防安全培训列入农民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工作。

(十一)市卫健委。

1.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2.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大型医疗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采取专家检查、督办整改、组织曝光等方式,大力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实现大型医疗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持续改善。

3.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制定消防重特大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5.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对直属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1.组织重大火灾事故和救援活动周边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为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环境应急监测结果。

2.组织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环境应急监测结果。

(十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开展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2.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将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1.根据交通运输行业职责,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督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3.做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营运船舶、水上浮动设施以及职责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港口的安全监管。

4.加强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力量建设。督促水运企业和港口企业建立消防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5.加强全市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力量建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公路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将消防安全检查列入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除火灾隐患,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范将消防车通道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7.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8.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交通运输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十五)市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旅游行业、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单位、体育类场馆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2.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直属单位、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博单位、旅游星级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

3.通过挂牌督办、约谈警示、联合执法、依法取缔等手段,督促文旅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资金,力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4.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5.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文化娱乐和旅游行业职业培训及考核内容。指导娱乐场所、旅游星级饭店等在显示屏上播放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在A级旅游景区开展提示性和公益性消防宣传。

6.支持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7.将场所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A 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8.分析研判广电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督促指导行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广电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十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器设备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将其纳入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和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消防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

2.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3.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4.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吊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资格。

5.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十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广告时,要严格禁止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堵塞消防通道等影响灭火救援的行为,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清理整治在市政道路上违规划定停车位、设置路障阻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救援场地使用等违法行为。

3.组织查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十八)市商务局。

1.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大力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实现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持续改善。

3.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推动商业集中区域内火灾风险较高的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作关系,开展互查互检、培训演练,提高区域应急联动能力。

(十九)市科技局。

1.大力推进消防科技产学研合作,支持消防装备类企业与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研发机构。

2.打通消防安全技术供需对接渠道,积极对接“科惠网”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发布消防安全技术成果需求,推广先进消防安全技术成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3.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指导消防科普教育体验场馆建设、管理。

(二十)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

2.负责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一)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药、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指导其严格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屠宰场等农产品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制度。

2.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休闲农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配合水利、交通等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实施。

3.在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和森林防火期间,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乡镇落实防火措施。

(二十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服务区域消防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打通消防车通道工程相关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

2.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新建小区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二十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内容。

2.配合协调解决智慧消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市广电台。

1.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广电台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五)市供销社。

1.对直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2.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的烟花爆竹经营业务消防工作实施监管。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社员职业教育培训。

(二十六)市供电公司。

1.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3.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二十七)市人防办。

1.依法对人民防空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安全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二十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九)市消防救援大队。

1.对辖区内相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规定对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3.对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4.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对天门经济开发区及相关工业园区属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指导。

5.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6.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7.依法组织火灾扑救、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统计;牵头组织对有人员死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8.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9.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天政办函〔2022〕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作适当调整,从2022年4月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63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为450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19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41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88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58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29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260元/人·月。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016元/人·月。

六、低收入家庭标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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