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第2号(总号:41)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政规〔2022〕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计划与收购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和市农发行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储 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及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轮 换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市级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市级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对市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二十八条 设立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市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轮换风险准备金应逐步达到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10%。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市农发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市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储备粮贷款。
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市农发行先发放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市级储备后,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
第三十条 轮出的市级储备粮,应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或定向交易。出库时,应当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动 用
第三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六条 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含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损失损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对市级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市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职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发改文〔2020〕330号)同时废止。
天政规〔2022〕3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二)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
(四)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采用PPP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但须纳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批、协调监督。
市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审计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工程)、住房保障(房建)、交通运输(公路、站场、港航等)、水利和湖泊(水利工程设施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自然资源监测管护、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地灾防治等)、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渔业设施等)、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文化体育设施等)、政务服务及经信(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件应明确标注。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三)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对于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市发改委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明确资金来源并核准招标意见,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并入初步设计一同编制):
(一)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本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信息服务领域项目的审批。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购买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直接履行绩效评审、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手续。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二条 规范村庄建设项目的审批。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21〕34号)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楼堂馆所和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对机关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对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国家有建设标准,可按标准批复建设;没有建设标准的,确需要建设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立,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立。项目库分为储备库、建设库和竣工库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专项规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库滚动更新,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审核,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对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按照实施先后顺序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开展预选址工作,谋划好项目筹资渠道。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从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续建、新开工、预开工、前期推进四类建设性质进行编报。每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本部门下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并按行业对口原则向各乡镇办场区收集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并进行初步审核。各乡镇办场区也可自行向市发改委报送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办场区向市发改委报送本部门本地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申请。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
水利、交通等季节性项目可提前研究,提前报送。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完成规划、国土预选址相关手续;
(三)项目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工期明确、工程量明确、资金来源明确;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或筹资方案已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动态更新。对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根据需要,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审核后,增补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委托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提交审批申请时应同步提供项目代建单位授权委托书。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按程序报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或调增额度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调整方案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内或调增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委备案。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项目主管部门在报市发改委调整概算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并按程序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概材料。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天门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有结余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经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调度,其中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项目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重点项目办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各乡镇办场区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策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除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外,还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企业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天政规〔201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政发〔2022〕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2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严控项目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鼓励各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用地规模较小的企业原则上进中小企业创业园。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超过50亩(含),需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有预留发展用地需求的,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超过约定预留期限(一般为3年)的不再保留其预留发展用地。对重大特殊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供地规模和方式。”删除。
二、将“三、明确工业用地准入门槛 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化工原料或化学制品制造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工业项目所需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4%。”删除。
三、将“七、探索低效用地腾退机制 各地与新签约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条款,不能达到约定指标或未按时开竣工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现有未达到亩均投资强度的低效用地,属地政府应与企业协商,根据协议核定其实际投资额,按比例核减用地面积,以实际供地价格或合同约定予以收回;对停产、半停产的低效用地,采取协议转让、厂内嫁接、自主招商等措施盘活使用,对不转让、不嫁接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配置。”删除。
现予重新公布。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以“亩产论英雄”为主要抓手,严格土地使用标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持先规划再利用,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优化空间布局,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进省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区域(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等),其他乡镇工业用地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
二、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021年起,在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出让前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实行“净地”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先建后验”规定办理告知承诺有关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三、加大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力度
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明确各地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以及城乡低效用地消化处置任务,鼓励各地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严格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任务考核,对处置率低于40%的乡镇,将约谈提醒。
四、加大增减挂钩支持力度
各地要结合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低效、闲置空心村庄整治工作,将其改造为高效、优质耕地。市政府将加大对增减挂钩工作的奖补力度,为项目发展用地提供支撑。增减挂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实行年终考核结账。
五、鼓励存量工业用地调整升级
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提高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积极探索零星存量工业用地多渠道转型开发模式。
六、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时限交付土地,并督促企业按时开工、竣工;在约定时间内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实行无偿收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将巡查信息上报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达产、税收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条款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七、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
建立以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为主要指标的“亩产论英雄”奖惩机制,认真总结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对各地先进典型予以通报。鼓励用地单位节约集约用地,对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2.0以上的可根据土地出让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自2021年起,全市新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到2025年不得低于20%。对未按约定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同时将企业履行协议行为信息计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湖北网向社会公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天政办发〔2022〕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天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保障政务服务优质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值班工作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安排负责同志领导和分管值班工作,督促推动值班业务建设,提升值班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开展值班工作,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二)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制定完善工作标准,构建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
(三)坚持快速响应,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和动态,畅通和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
(四)坚持专业规范,建设专业化值班队伍,强化信息化支撑,夯实值班工作基础。
第四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每天24小时政务值班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接报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下同),传达领导同志的批示,督促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保障值班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联络畅通;
(四)接转、办理相关文电,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值班值守
第五条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天门市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见附件1)要求安排值班。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要安排领导在单位带班或电话带班;领导电话带班期间要保证联络畅通,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相关地方和部门要安排领导在单位带班。
第六条 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工作日、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应统筹安排本单位正式干部在岗值班;值守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安排人员专职值班。严禁安排雇员、临聘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等顶岗值班,严禁安排同一人同时承担值班、带班工作。值班、带班人员遇临时紧急任务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要及时调班,严禁擅离职守或在未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
第七条 带班领导由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并对当日的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关注带班期间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敏感信息,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二)负责审核值班信息,接受值班员有关情况报告或请示,指导值班员开展值班工作;
(三)接受上级检查,准确报告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值班工作情况;
(四)认真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值班员对当日的值班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熟知岗位职责,熟悉常用电话号码、相关规定和重要紧急情况报送要求,熟练操作值班设施设备;
(二)提前15分钟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交接班应在值班场所进行,当面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三)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处理来文、收集汇总所获信息,科学研判并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并根据要求妥善处置。接打电话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表述精准,重要来电要详细做好电话记录。值班电话应为专用固定座机电话,时刻保持畅通,响铃3声之内接听,严禁呼叫转移,设置彩铃或用于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
(四)迅速传达领导批示,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处置,督促和及时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搜集值班期间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敏感信息,准确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六)接受上级值班检查,主动报告当班情况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及时将受检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七)认真完整填写值班记录,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重要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
(八)负责保持值班设备设施完好和值班环境干净整洁;
(九)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值班信息。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及时接听总值班室电话,如实全面报告情况。
第十条 值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信息;
(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预测预警、风险隐患信息;
(四)外交、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值班工作信息;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的落实反馈信息;
(六)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信息;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一条 提升信息报告质量,信息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要素(见附件2)。对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应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终报。
第十二条 提升信息报告时效,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送,3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市政府分管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落实反馈信息要按照要求时限报送,原则上,电话反馈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确实无法按时核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灵活选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协同办公系统等手段加快信息报告速度,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报送音视频、图片等多媒体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可将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同志姓名、职务及手机号码一并报送,并及时接听上级电话,准确报告现场实况。
第十四条 强化值班表收集和外出报备,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表。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原则上须提前3天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批,确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督促指导
第十五条 加强值班检查工作,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将通过电话检查、视频点名、实地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值班和重要紧急情况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大工作日夜间、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对出现脱岗、漏岗、替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值班通讯联络不畅,对上级指令完成不积极的,将予以通报。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值班会商制度。逢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及重要时间节点,提前组织有关方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提醒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心健康的干部承担值班工作。对首次参与值班的人员要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科学设置值班室。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设置独立的值班场所,悬挂铭牌标识,合理划分工作区、休息区(含卫生间)等,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显示)值班工作制度、重要紧急情况处置流程、值班安排表、值班常用联系方式等。其中,值班专业固定电话和传真应24小时保持同一号码,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需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值班人员生活保障,解决好值班期间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配备必要的值班食品。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严禁使用非保密设备处理涉密事项,严禁未经批准将涉密文件、信息、设备等带出值班场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市政府分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重要紧急情况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公共卫生类重要紧急情况抄报市卫健委,社会安全类重要紧急情况抄报市公安局,以及其他需要抄报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重要紧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天门市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试行)
2.值班信息报送(参考模板)
附件1
天门市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结合实际,现对节假日期间值班带班作出以下分类要求:
一、三级值班带班
单位:各乡镇办场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驻京联络处、驻汉办。
要求:1.各乡镇办场区至少有一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属地守土履责并保证联络畅通;带班领导、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2.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3.以上其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保证联络畅通,带班领导要在岗带班,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带班领导在岗带班是指,除在辖区检查值班工作或赴应急处突现场指挥外,应在机关办公区履行带班职责,夜间(当晚8时后)可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带班领导不得同时履行多个单位的带班职责。
二、两级值班带班
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天门日报社、市总工会、市广电台、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招商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高新投集团、市国投集团。
要求: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保证联络畅通;带班领导不得离开城区,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
三、值班员在岗值班
单位:市委编办、市委巡察办、市委党校、市档案馆、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工商联、市残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要求:以上单位的带班领导要保持联络畅通,不得离开城区,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
四、其他事项
遇临时紧急任务需外出的,要及时调整值班带班人员,保证正常运转。
省直管单位和企业按照上级值班带班工作要求参照进行规范。
附件2
X(地)发生一起X事故 已造成
X人死亡X人受伤
X年X月X日X分,X地发生X事故,经初步核实,截至X时X分,已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其中重伤X人),受伤人员均已送医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注:“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如何”要简明扼要叙述清楚,“何故”若还不清楚,可在续报中补充;伤亡数字务必准确,不能出现续报时伤亡数字减少的情况)
目前,伤员救治、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正在进行。(注:首报不能因为增加领导同志批示内容而影响报送时效)
天政办发〔2022〕1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
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天门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
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湖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创成全国科普示范市。到2025年,全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6%,科普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基层科普能力显著提升,科普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科普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动能进一步增强,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弘扬,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全民科学素质对促进科技创新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夯实和显现。
二、具体措施
重点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坚持抓重点、盯关键,瞄准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大力实施五项提升行动。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打牢科普基础,提升科普创新能力,纵深推进五大重点工程,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全域、全时科学素质建设体系。
(一)深入开展五项提升行动。
1.开展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完善青少年科学教育体系。将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育人全链条、融入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精准推进各阶段科学教育。加强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开展亲子科普活动,培养学龄前儿童对科学的兴趣和好奇心。在中小学开齐开足科学课程,引导变革教学方式,激发学生求知欲和想象力。完善初高中包括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学科在内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引导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强化高等职业学校科技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科学意识和综合素养。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型实验、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天门职业学院。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广泛开展校内外科学教育活动。整合校内外科普资源,建立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衔接机制,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场所广泛开展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开展“科普进校园”系列活动,鼓励引导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生理卫生、自我保护等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技节、科学营、科技小制作等科学教育活动。各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科普讲座,每年至少组织1次科技竞赛,参与科普活动的在校学生人数占比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协、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
强化科学教育的人才支撑。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类教师、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在每年教师招聘中安排科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招聘计划,保证每所学校合理配备专兼职科学教师或科技辅导员。加大科学教师的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中小学科学课教师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培养、调配和激励机制,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组织开展幼师科普交流与培训,强化幼儿科普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着眼于青少年科学教育发展需求,大力加强校园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科学教育平台,提升科普教育质量。各学校都应建有科学实验室、科普活动室和科普宣传长廊,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校园科普馆、数字科技馆,鼓励积极争创全国、省、市科普示范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天门职业学院、市科协)
2.开展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大力开展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科学文明生活等方面的科学素质教育。加大农村人才培养力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训等。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帮助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开展农民教育培训5万人次以上,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5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妇联,各乡镇办场)
广泛开展农村科普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建设和完善科技志愿服务机制,依托基层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各类科普基地,重点围绕卫生健康、移风易俗、禁毒、反电信诈骗、防灾减灾、保护生态环境等,深入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农民科学素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民宗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乡镇办场)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大力推进“产业+科普”模式,聚焦“优质稻米、绿色蔬菜、特色水产、健康畜禽”四大农业产业链,扶持建设一批特色产业科普基地。积极探索“旅游+科普”模式,着力打造陆羽故里茶文化科普园、张家湖湿地科普园、七屋岭菊花科普园、天海龙生态科普园、方舟生态科普园、石家河文化科普中心、长寿山原村科普园等一批科普旅游景点。鼓励各乡镇办场建设一批科普社区、科普村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协、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办场)
完善科普惠农服务体系。完善市、乡、村三级科普组织网络,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工作;各乡镇要广泛吸纳“三长”(学校校长、医院院长、农技站站长)加入本级科协;各村(社区)要明确农村科普信息员。加大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和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等场所的科普资源配置和传播平台建设,各村(社区)要依托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建设科普长廊和科普图书室,有条件的地方应建有科普e站。利用微信群、“村村响”等载体,将优质科普资源广泛传播,助力农民提高科学素质。(责任单位: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场)
3.开展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强化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打造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天门职业学院)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体系,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岗、定向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和创业培训,突出从业技能和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引导企业建立科协组织,大力开展职工科普教育,提高职工科学素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天门职业学院)
4.开展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聚焦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融入智慧社会的需求和困难,加强家庭、社区、社会协同,依托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普及智能技术知识和技能,提升老年人信息获取、识别和使用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责任单位: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加强老年人健康科普服务。开展健康大讲堂和健康养老进社区等活动,突出卫生健康、安全生活和科技常识等主题,通过媒体宣传、专家讲座、文艺演出、发放宣传册等形式,普及合理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银龄科普行动。组建老专家科普报告团,发展老年科普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农村、青少年科普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老年大学建设,开设特色实用科普教育课程,丰富老年人的科普知识。开展“小手拉大手”家庭科普教育,动员中小学生和青少年把科普知识带回家庭,对老年人进行科普宣传,促进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科协)
5.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推动科普进机关、进党校,把科学素质教育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长期任务,纳入党政机关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推动实施。将科普教育纳入党校教学课程,突出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技知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系统培训。积极引导党员干部运用湖北省党员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习强国、科普中国等网络教育平台学习科普知识,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增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领,服务天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科协)
(二)纵深推进五大重点科普工程。
1.推进科技馆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并运营好市科技馆。严格落实市科技馆公益性原则和免费开放补贴政策,加强运营管理,推动科技馆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城市规划馆等资源融合共享,提升科技馆综合服务功能和带动辐射作用,将市科技馆打造成提升天门市民科学素质的重要科普教育基地、江汉平原重要的科学教育交流平台和湖北省一流的综合性科技馆。鼓励、扶持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建设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设施。(责任单位:市科协、市财政局)
加强科普公共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和科普内容作为法定内容纳入或植入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结合天门自然人文禀赋,将科普融入公共设施建设中,建设一批科普主题公园、科普广场、科普湿地、科普村镇。(责任单位:市科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场)
建设科普教育基地。深化全国、省、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十四五”时期,通过政府主导、部门主建、社会参与,建设一批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村、社区),提升科普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育局,各乡镇办场)
2.推进科普信息化工程。
实施全媒体科学传播。在天门日报、天门电视台开辟科普宣传专栏进行科普宣传。实施“互联网+科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直播科普、远程科普、云游科普等活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和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传播科普短视频等科普资源,建立全媒体科普传播体系,形成融媒体传播合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融媒体中心)
积极推动优质资源落地应用。用好“科普中国”“科普湖北”等信息平台和资源,实现信息员人数和年度总活跃人数处于全省前列。运营好“科普天门”微信公众号,拓展科普传播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科协、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场)
3.推进应急科普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部门协同机制。整合资源建立常态化应急科普专家库和科普资源信息库,扎实做好应急科普基础建设,着力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协)
积极开展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储备和传播应急科普知识,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推进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科协)
4.推进科普创作工程。
扶持优秀科普原创作品。支持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等重大题材开展科普创作,开发动漫、视频等适于网络传播的优秀科普原创作品。建立科普创作奖励机制,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表扬活动,激发创作热情,营造良好的科普创作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文化和旅游局)
打造科普品牌。探索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有效手段和方式,精心组织开展“科普星期五”“天门科普大讲堂”等活动,打造天门市科普特色品牌。(责任单位:市科协、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场)
5.推进科普人才提升工程。
表扬奖励科普人才。将科普人才纳入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奖励和资助计划;落实表扬奖励机制,定期学习宣传一批“天门市最美科技工作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科技局)
增强基层科普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科技志愿者、科普工作者的科普主力军作用,构建庞大的科普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基层科普工作人员,发挥“三长制”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培训,提升基层科普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基层科普能力。建立科普辅导员制度,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科普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协、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三、有关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实施,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落实好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和督查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有分管领导、有专班负责、有规划计划、有工作经费”的要求,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融入到本单位、本部门职能工作一体推进,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二是强化政策保障。强化科普资源、资金等要素保障,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并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用于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大力提倡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等方式为科学素质建设投入资金。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党政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及省、市实施方案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在科学素质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营造更加浓厚的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天政办发〔2022〕1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审查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和备案。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明确竞标(竞买)企业资质要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般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买,禁止有群访事件或偷税、逃税、欠税等纳税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
(三)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中心城区严格遵循“大片区规划、整区域推进、分年度实施”的思路,住宅开发地块用地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乡镇不低于0.5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土地必须实行招拍挂供地,土地出让年限应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从严办理已出让为房产开发土地的抵押贷款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严格开发建设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划核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以内开发建设;必须做好相邻房屋项目开发前的现状勘测和项目开发中的持续监测,开发完成后再次进行项目监测,最大化减少对相邻房屋影响,及时处置化解相关问题矛盾。住建、自规、环保、人防、环卫、园林、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使城乡规划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办场)
(五)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内外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文明施工,控制施工现场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不得污染路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管理
(六)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相关条件:符合人防、规划等相关规定,且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七层及以下的商品房项目须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形象进度45%;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按照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价格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现场勘查施工进度,审查合格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加强商品房预售宣传监管。严禁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认筹”“内部认购”“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进行变相预售,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任何含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严禁在销售宣传或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变相融资内容以及含有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严禁采取返本销售或采取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预售许可证,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房地产项目销售广告应当在项目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其真实性后,方可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发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款坚持“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按《天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备案。要加大对预售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严格预售资金的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强化房地产开发税收和代收费管理
(九)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监管。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网签备案、贷款发放和交易确认等信息抄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严格执法,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对欠缴税费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依规从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税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税务局)
(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相关税费。未经购房人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直接将应缴金额存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契税由购房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自行申报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税务局)
五、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监管
(十一)实行联合验收。由市住建局牵头,自规、人防、水利、园林等部门依职责做好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配套绿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行道和绿地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移交机制,做好后期集中管控和养护。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到位。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联合验收。分期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分界要明确,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和湖泊局)
六、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监管
(十二)加强交房监管。对商品房交房实行告知制度,核发《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建局)
七、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监管
(十三)强化前期物业管理。对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督促、监督以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十四)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新建项目在物业交付15日前,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十五)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内容及价格举报电话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对未实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不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加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信用评价制度。定期考核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结果作为参与投标和创优达标的依据,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业主满意率低、服务水平差、业主投诉多、企业规模小、发展潜力不足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程序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八、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办证监管
(十七)规范登记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许可,通过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进行不动产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未经购房人书面委托,开发企业不得代为办理相关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简化登记流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税务、住保、政务服务等部门配合,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联办、统一窗口出件,为购房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办证通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十九)加强部门协作。住保、税务和自规部门要实现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完善开发项目楼盘综合数据信息库,切实做好商品房合同备案及交易备案与相关登记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税务局)
九、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职能,组织住建、住保、自规、税务、城管、金融、发改、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加强沟通协调,规范行政行为,畅通审批渠道,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视舆论宣传和监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二十一)促进信息互通共享。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建立全市房地产市场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系统,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向,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管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公开,及时澄清误读,正面引导舆论。(责任单位: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二十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商品房市场现场巡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将项目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天政办发〔2022〕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强化税费支持。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照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推进减税退税缓税降费。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项规定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规定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加强金融支持。
5.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2022年,人民银行提供不低于2亿元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提供贷款超3亿元。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政策支持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
6.优化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切实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融资或者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对于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
7.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以优惠利率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全市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2021年的基础上继续有降。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
9.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推广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及新产品,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兴天担保公司、市财政局)
(三)支持稳岗就业。
10.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标准、下调时段由人社部门按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5.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经营成本。
16.缓缴住房公积金。继续落实企业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为1年,并适当降低申请缓缴条件。2022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欠缴的,不影响其职工个人贷款资格。(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7.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
18.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企业预缴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
(五)支持市场开拓。
1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乡镇办场)
(六)开展促消费活动。
20.刺激终端消费。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精神,积极参与“湖北消费·汽车焕新”“湖北消费·汽车下乡”“新能源汽车推广”“湖北消费·智趣生活”“惠购湖北”“惠游湖北”“惠动湖北”“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消费湖北·飨宴荆楚”“湖北越夜越精彩”“荆楚购”等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全市联动统筹、行业协同促进的各类促消费活动。在节假日和周末期间,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在广场、步行街指定区域开展促销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潜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
二、精准实施重点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零售业。
21.支持企业疫情防控。2022年,对全市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
22.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发展社区餐饮,推广老年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23.大力培育发展夜间经济。积极申报陆羽步行街创建省级步行街,以茶圣故里园、蒸菜美食街、陆羽广场、唐街、万达商业广场、东湖商业中心等为依托,打造形成以观光游憩、文化体验、体育健身、特色餐饮、时尚购物为主题的夜间消费板块集聚示范区。鼓励提倡大型连锁商贸企业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24.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新建、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完善市乡村三级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挖掘市乡消费潜力,引导市内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乡镇办场)
(二)文化旅游业。
25.延续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6.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办场)
27.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订、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支持有相应资质和相关经验的旅行社承接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组织的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动。除已有明确要求外,在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使用用途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旅行社开具的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各乡镇办场)
28.支持举办文旅、农旅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下,举办纳入全市统一安排的文旅、农旅节庆活动。对安全开展文旅、农旅等节庆活动的乡镇办场,按规模和时长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办场)
(三)交通运输业。
29.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30.支持交通物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全省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房地产业。
31.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采取支持人才购房、财政补贴、契税补贴、展销促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等政策措施,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2.提高监管资金使用效率。在重点监管资金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55%,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33.优化房地产预售管理。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单个楼栋申请预售许可,加快企业资金回笼。(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切实保障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发布政策操作指南,明确流程和咨询方式,推进“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达快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办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以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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