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第4号(总号:43)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规〔2022〕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0日
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天门市国有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出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包括各出资主体以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等为资金来源,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各出资主体对外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在本办法中称为“目标基金”。
第四条 各出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设立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及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出资参与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全过程监管。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保证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市政府成立天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并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天门经济开发区、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人行、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等部门。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对各出资主体拟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以及目标基金所投项目(如有需要)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
(三)核准各出资主体拟参与投资设立目标基金的方案;
(四)听取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目标基金后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牵头制定基金发展规划;
(三)负责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各出资主体出资资金来源的筹措工作;
(四)审议各出资主体上报的立项方案;
(五)指导和监督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规范运作;
(六)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出资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并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对拟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拟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出资计划、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等;
(三)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其出资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出资主体应按照目标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出资主体发现所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国有资本的利益。
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创造;
(三)支持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城市更新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五)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目标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等,明确目标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出资方案、存续期限、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事项。
基金设立程序
第十五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按照项目立项、投资方案论证、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在立项阶段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开展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的出资来源、投资方式等。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出资主体报送的调研报告进行审阅,并对立项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同意立项的意见后,各出资主体应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应当包括目标基金规模、出资主体、存续期限、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标准和要求、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等设立基金的核心要素等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方案形成后,由各出资主体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认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的落地指导工作。
投资运作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其设立的目标基金中的相关权益原则上应与其对该基金的出资比例相匹配或对等。
第二十二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应当在目标基金的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要投资领域和地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认缴的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目标基金总规模的40%(若需超过40%,则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原则上应当注册在天门市。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投资于天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各出资主体对该目标基金出资金额的1.2倍。
第二十五条 各出资主体应结合其拟投资设立目标基金的出资人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出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管理费标准,各出资主体在其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中,在投资期承担的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实缴出资金额的2%,退出期承担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1.5%,且延长期不承担管理费。如果各出资主体拟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则各出资主体分担的管理费比例还应适当下调。
第二十六条 各出资主体应当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择优选择目标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出资主体应充分发挥其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募资作用,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央企、地方国企和头部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向天门市集聚。
第二十八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原则上应按照其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分期实缴,增加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原则上应确保其在拟投目标基金层面具有与其对目标基金的出资比例对等的决策参与权,各出资主体在其拟投目标基金中原则上应具有投决委员席位,且委派的投决委员原则上应不低于根据拟投目标基金的投决委员会总人数乘以各出资主体在拟投目标基金中的出资占比(可向下取整)。
第三十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各出资主体不得作为拟投目标基金的劣后级出资人,不得在具体的权益上劣后或低于各出资主体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原则上应在其签署的目标基金合伙协议或目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下条款:
1.目标基金原则上应锁定不低于2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高管人员作为关键人,并明确约定关键人在该基金完成70%的投资之前不得参与或管理其他同类型基金,并明确约定触发关键人条款后的处罚措施或退出机制等;
2.在收益分配方面,应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进行分配,且门槛收益原则上应不低于6%/年的单利且原则上不得低于各出资主体用于向目标基金出资资金的资金成本(如有);
3.在超额收益方面,原则上应在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
4.在投资集中度方面,原则上应明确对于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20%,且对于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投后总股权的30%;
5.在投资限制方面,目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6.在认定返投口径方面,原则上应以以下口径为准:
(1)目标基金直接投资天门市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2)目标基金投资的天门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天门市已有企业的,以实际投资企业金额计算;
(3)目标基金投资的天门市外企业在天门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以新设立企业的实缴资本金计算;
(4)目标基金管理团队为天门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以企业实缴资本金计算;
(5)为支持天门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天门市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6)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天门市企业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具体的返投口径可由各出资主体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另行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7.与此同时,原则上应在目标基金协议(章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基金可投剩余资金即使全部投资天门市内企业,预期也无法完成约定的返投目标的,则各出资主体应有权中止后续出资,且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应暂停计提管理费,目标基金不得再对天门市外企业进行投资,直至完成返投目标;如截至投资期届满仍未完成返投的,则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应对各出资主体分担的管理费予以全额返还,且各出资主体有权按照提前约定的条件强制退出目标基金。
8.目标基金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有关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表决机制,同时还应明确约定,在目标基金完成认缴规模总额70%的投资以前,管理人不得发起、管理与目标基金相同类型、相同投资领域的新基金。
9.目标基金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明确约定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各出资主体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同时应明确约定各出资主体有权对其所投基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年度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出资主体应加强对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掌握其运营管理情况,督促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建立完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在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各出资主体在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中获得的超额收益可对目标基金的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让利原则上不超过各出资主体所获超额收益部分的20%~30%,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投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出资主体应加强对其出资到目标基金的资金管理,确保相关出资资金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 各出资主体应当提高资金效益。各出资主体用于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账面闲置资金(如有)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各出资主体需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报告其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出资计划安排、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强化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出资主体的经营业绩考核、组织人事任免等挂钩。
第四十条 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相关程序完备,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做到履职尽责的,依法依政策实行容错免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前款所称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国家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级基金相关规定;因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战略等要求,与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如需突破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出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内部投资设立基金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办法出台前设立的基金按《天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政规〔2016〕1号)管理和运行;后续设立的基金,按本办法管理和运行。
附件:天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天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涂 季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黄 涛 副市长
成 员:董波胜 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周启荣 市发改委主任
鄢池斌 天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黄祥斌 市招商服务中心主任
刘 娟 市科技局局长
朱 涛 市经信局局长
张 勇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 靖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文仁军 市住建局局长
徐毕敬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彩庭 市商务局局长
梁文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熊胜军 市司法局局长
吴志兵 市审计局局长
吴 狄 市人行行长
陶武祥 市国投集团董事长
杨 锋 市高新投集团董事长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董波胜同志兼任。
天政办发〔2022〕3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天门市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湖北省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和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突出短板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建标准、强管理,补短板、创特色,全面、快速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到2023年底,力争公共服务质量突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总体满意度明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满意度呈明显上升态势。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公共教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持续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十四五”期间,持续推进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认定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普惠覆盖率达到85%以上。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新(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14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坚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学位办法,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大力推进“双减”工作。巩固提升集团化、学区化办学成效,打造一批形式多样、共建共享的“教联体”。遴选、推广一批作业设计优秀案例,加强作业设计研究和指导。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义务教育学校周一至周五提供课后服务,每天不少于2小时,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统筹利用部门、社会资源拓展校外课后服务渠道,提高课后服务水平。持续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和执法,加强常态化巡查检查,规范培训行为,巩固提升治理成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3.规范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及时响应、认真核实、严肃查处。督促指导各地规范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持续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提升学校餐饮安全与营养健康水平。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和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统筹推进春秋季学校开学前后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及校园食品安全守护等工作。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稳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力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全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月调度推进机制,加快实现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建立校园食品安全部门联合工作专班,每月督办工作进展,适时组织明查暗访。(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二)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5.畅通就业咨询渠道。统筹设立全市统一的就业服务咨询热线,覆盖全市90%以上地区。进一步优化12333热线、湖北公共招聘网及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服务功能,推行人工智能7×24小时服务。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推送政策指南,分类别、多批次、立体化宣传。以公共服务进校园、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为契机,答疑解惑,让惠民惠企政策深入人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6.提升就业信息发布有效性。利用湖北公共招聘网汇集就业、培训、零工信息,实时审核发布,畅通用工求职双选渠道。运用湖北智慧就业精准服务系统,对重点人群开展就业意愿调查,精准推送就业信息,2022年对重点人群开展就业意愿调查语音外呼、政策清单推送等服务1万人次以上,微信推送就业服务信息20万人次以上。加快推进“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建设,搭建企业、求职者、中介机构三方共享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7.高频次多途径组织招聘活动。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依托湖北公共招聘平台,组织重点企业参与网络招聘、直播招聘,发布岗位信息。督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广泛运用新媒介开展直播招聘带岗、线上招聘会等活动,2022年组织网络招聘会30场、直播带岗活动12场,组织企业提供岗位1.5万个次,做到“周周有活动,日日有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8.深入开展职业培训。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围绕全市现代产业集群建设,以企业职工为重点,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为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倍增效应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等就业重点群体,建立完善培训需求清单,愿培尽培、应补尽补。2022年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集中发布就业创业培训班计划15期以上,方便劳动者在线选择参训专业、在线报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三)开展医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9.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推进三级医院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自助机、诊间、现场等至少3种以上预约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获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的医院不少于1家。(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10.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022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医学人文、伦理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少于2次,增强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规范院内投诉管理,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处理反馈患者投诉,对反映集中的问题督促整改、持续改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11.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规范临床路径管理,推进管理信息化,增加住院患者临床路径管理比例,在有条件的医联体内探索建立一体化临床路径,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服务。扩大日间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稳步开展日间手术,逐步扩大手术病种范围,逐年增加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四)开展社会保障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2.进一步规范养老金发放、领取。规范基金收支管理,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逐步落实对临近退休、领待人员告知提醒服务,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到龄享待。建立健全与代发银行信息交互共享机制,畅通发放渠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大厅自助服务一体机、银行网点就近办等多种渠道,提供社保权益信息查询打印服务,方便参保人员查询社保待遇。深入推进信息比对为主、远程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模式,实现更多人员“静默认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3.优化失业保险金发放领取程序。全面实行申领失业保险金“一事联办”,将申领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登记等相关业务整合为“一件事”,实现一次办理。用好社保卡“一卡通办”功能,精简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个人仅凭社保卡就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增加办事服务渠道,综合利用全国社保卡平台、湖北政务服务网、服务窗口等渠道,满足不同人群需求,实现申请失业保险金“零资料、零跑腿”。压减办理时限,实行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推送信息、告知办理情况。(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4.提高异地就医报销便捷性。加快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优化结算规程。2022年底前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增加至182家。推广医保电子凭证。优化备案手续,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和参保地均可正常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省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互认,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五)开展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5.提升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组织各地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和背街小巷整治活动。(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6.保障自来水水质安全。对全市供水厂出厂水、管网水及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水质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减少二次供水项目后期验收运营管理等问题,保障“最后一公里”供水水质安全。开展城镇供水规范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加快推进农村饮水提标升级项目建设。做好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推进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
17.保证供电稳定性。着力补强配网发展短板,解决局部地区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能力不足等问题。加大低电压和频繁停电问题治理,加快提升配电自动化实用化水平,加强停电计划管控,推广10千伏和0.4千伏不停电作业,推动配网检修作业方式向不停电转变,着力提高配网供电可靠性,停电时长同比压降10%。(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18.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持续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暗访督导和隐患问题整改,保证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开展燃气安全现状评价,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将“燃气管网大改造”列入“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19.强化公共厕所管理。2022年全市新(改)建城镇公厕不少于2座。鼓励城市街道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对外开放厕所。按照《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实施公共厕所定岗定人定时保洁和维护管理。将公共厕所卫生管理情况纳入城市管理暗访评估。(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增绿提质”专项行动,大力规划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增加城市绿量,提升景观效果。推动各地实施口袋公园建设,积极参与全省“最美城市公园”“最美口袋公园”评选,2022年计划新增口袋公园5个。(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1.加强垃圾收运及分类处理。升级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站)100个。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活动,全年新增省级垃圾分类示范社区1个、示范村10个、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2个。扎实推进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2022年底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行动。
22.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湖北省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和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等3个配套方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启动水泥(粉磨站)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及重点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重点减排项目3个以上。强化工程建设、房屋拆迁、道路运输、裸地堆场、码头仓库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确保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23.稳步改善群众身边水环境。纵深推进河湖长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和小微水体治理,提升群众水环境幸福感。组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回头看”,实施“一口一策”整治,完成年度排污口整治任务。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污水直排偷排违法行为。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推进完成年度40%整治目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清查和整治。加强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综合治理,明显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到2023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24.着力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依法强化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加大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监管,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畅通噪声各分领域污染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坚持依法快速查处,努力提升公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七)开展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25.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推动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定期开展公共交通督导检查和质量考核。参与省级公交服务质量达标城市创建,落实省级部门出台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运营补贴政策,开展绿色出行和公交宣传周活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开展公共安全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26.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防控和安全追溯体系,推进风险分级管理,提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重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率保持在100%,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率保持在100%。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022年抽检食品3169批次。全面开展药品监管能力提升行动,深入优化医药产业营商环境,构建共治共享的药品监管格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值班值守制度,探索临险联合值守制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机制。强化预案体系建设,修订我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8.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查过度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政务类网站监督,及时发现整改数据安全漏洞。加强银行卡、手机卡开卡审核和用卡核验,确保实人实用,对风险用卡行为及时监测处置。完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研究探索风险精准防控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推动重点乡镇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行、市经信局、市委网信办,各乡镇办场)
29.加大对电诈行为反制和打击力度。推广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深化反诈宣传,畅通网络举报渠道,提升群众识骗防骗意识,构建“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格局。完善网站平台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加强重点行业和涉电诈信息、账号、网络平台监管,建立信息和账号负面管理清单,提高账号实名制认证门槛,完善信息内容和人员行为制约机制。加强技术反制,加快建设完善诈骗电话、短信和互联网拦截系统,及时封停拦截涉诈电话、短信、域名、APP。加强情报分析研判,拓宽预警信息来源,完善预警劝阻机制,对发现的潜在受害人,采取高、中、低危三级预警方式,及时劝阻拦截。通过96110三方通话机制,对被骗受害人启动紧急止付,加强资金拦截,防止诈骗资金转移。深入推进“净网”“云剑”“雷火”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人行)
(九)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30.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市数字农家书屋建设村级全覆盖。推进文化广场提档升级工作,2022年完成1个村级示范文化广场提档升级任务。大力推进城市书房等小而美的新型文化空间建设,2022年底建成城市书房1家。强化广电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实施“村村响”提质增效、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融媒体中心)
31.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公共文化场馆根据实际延长或调整开放时间。市博物馆年举办临时展览不少于3个。开展博物馆“百馆微展览五进”活动,2022年不少于6场次。深入开展“书香荆楚·文化湖北”全民阅读活动。积极参与湖北文旅公服云平台上线运营。(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32.强化群众主体地位。培育26个骨干社会文艺团队,全覆盖开展线上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文化活动85场。(牵头单位:市文联;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
(十)开展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33.丰富群众性体育活动。进一步推进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全市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推动并加强“十四五”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2022年新建工程项目7个以上。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参加湖北省第二届社区运动会,推广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全面推进2022年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不低于1500人样本的国民体质监测,深入分析我市国民体质现状和变化规律,提高科学健身指导针对性。(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一)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34.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突出政府供给保障的主体地位,持续开展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推进失能特困人员镇级集中照护模式。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闲置床位优先满足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35.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落实《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推动在新建住宅小区落实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设计,逐步解决养老设施场地紧张问题。2022年支持1个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和2个农村互助照料中心提档升级。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推行互联网+养老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到2023年底试点村(社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00张以上。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加大居家、社区、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36.继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提升居家养老安全性和便利性,继续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2022年改造406户。对自愿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实施对象家庭,原则上按照改造实际需求和住房条件,由市民政局根据资金预算与省厅下达的改造任务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对照《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严格技术标准,确保改造质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7.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活动。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开展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护理员管理,提升养老护理员能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二)开展政务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38.提升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电子政务网络改造升级,力争2023年10月底前将市—乡(镇)、村网络带宽分别扩容到1G、200M。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完善数据共享标准,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互认,开展电子证照国标化改造以及电子材料库建设;完善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电子签名应用的体系建设。强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畅通与各部门自建信息系统、湖北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的对接,加强数据归集治理,提升数据更新频率,保持数据鲜活度,确保数据精准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公共服务单位)
39.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高标准开展便民服务中心“一门一窗”建设,打造基层便民服务品牌。强化政务服务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评”整体效能。完善12345平台智能化升级,增添大数据管理系统和实时质检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减政务服务办理时限,确保高频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先进省市。(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公共服务单位)
40.提升政务服务适老化水平。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配备老花镜、轮椅、急救箱等设备,开通绿色窗口为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公共服务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推进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的各阶段各领域各环节。将实施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切实举措,作为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措施,强力推动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重点任务清单见附件)。在多元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中,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践行党的宗旨,构建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二)创新管理方式。推进公共服务新技术创新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数据互联互通,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信息互联共享。完善薄弱环节公共服务标准和流程,补齐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全领域有标可循、依标服务,全力推动公共服务对标达标。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管理,逐步完善精准服务、主动响应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努力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的转变。
(三)加强正面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和地方特色,积极打造公共服务品牌,争创政府质量奖,增强公共服务质量品牌影响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强化日常宣传,积极宣传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举措,发掘和推广典型经验,每年9—10月,集中组织公共服务大宣传活动。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所作的努力、取得的实效,形成正面舆论氛围。要发挥12345热线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良好互动,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强化监督考评。开展常态化公共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健全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坚持目标量化、措施实化,突出问题和效果导向,加强督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将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事项诚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地、本行业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和检查,加强质量评估和通报,针对工作短板和省级反馈问题制定对应整改措施,及时查缺补漏,形成持续改进提升的工作机制。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工作责任清单,定期督办。
附件:天门市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天门市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 | 公共 教育 | 1.持续加大教育资源供给。普惠覆盖率达到85%以上,新(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14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 “十四五”期末 | 市教育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大力推进“双减”工作。打造“教联体”,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和执法。 | 2023年底 | 市教育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 ||
3.规范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教育乱收费问题。 | 2023年底 | 市教育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
4.提升学校餐饮安全与营养健康水平。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和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健全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一月一调度推进机制,建立校园食品安全部门联合工作专班。 | 2023年底 | 市教育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 ||
二 | 公共 就业 | 5.畅通就业咨询渠道。就业服务咨询热线覆盖全市90%以上地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7×24小时服务,开展惠民惠企政策宣传。 | 2022年底 | 市人社局 | |
6.提升就业信息发布有效性。畅通用工求职双选渠道,对1万人次以上重点人群开展就业服务,推进“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建设。 | 2022年底 | 市人社局 | 市经信局 | ||
7.高频次多途径组织招聘活动。2022年组织网络招聘会30场、直播带岗活动12场,组织企业提供岗位1.5万个次。 | 2022年底 | 市人社局 | |||
8.深入开展职业培训。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集中发布就业创业培训班计划15期以上。 | 2022年底 | 市人社局 | |||
三 | 公共 医疗 | 9.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推进三级医院开通至少3种以上预约方式,获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的医院不少于1家。 | 2022年底 | 市卫健委 | |
10.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每年开展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医学人文、伦理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少于2次,及时处理反馈患者投诉。 | 持续开展 | 市卫健委 | |||
11.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规范临床路径管理,扩大日间手术比例和手术病种范围。 | 持续开展 | 市卫健委 | |||
四 | 社会 保障 | 12.进一步规范养老金发放、领取。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定期调度,逐步落实临近退休、领待人员告知提醒服务,畅通发放渠道,改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模式。 | 持续开展 | 市人社局 | |
13.优化失业保险金发放领取程序。全面实行申领失业保险金“一事联办”,实现申请失业保险金“零资料、零跑腿”,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2022年底 | 市人社局 | |||
四 | 社会 保障 | 14.提高异地就医报销便捷性。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增加至182家,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实行市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互认。 | 2022年底 | 市医疗保障局 | |
五 | 公共 事业 | 15.提升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和背街小巷整治活动。 | 2022年底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16.保障自来水水质安全。开展城镇供水规范化检查,推进农村饮水提标升级项目建设和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 | 2022年底 | 市住建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卫健委 | ||
17.保证供电稳定性。推广10千伏和0.4千伏不停电作业,停电时长同比压降10%。 | 2022年底 | 市经信局 | 市供电公司 | ||
18.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现状评价,推进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 | 2022年底 |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 |||
19.强化公共厕所管理。新(改)建城镇公厕不少于2座,实施公共厕所定岗定人定时保洁和维护管理。 | 2022年底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20.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开展全市“增绿提质”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全省“最美城市公园”“最美口袋公园”评选,新增口袋公园5个。 | 2022年底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21.加强垃圾收运及分类处理。升级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站)100个。新增省级垃圾分类示范社区1个、示范村10个、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2个,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100%。 | 2022年底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六 | 生态 环境 | 22.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行动,实施重点减排项目3个以上,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
23.稳步改善群众身边水环境。纵深推进河湖长制,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回头看”和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综合治理。 | 2022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建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 ||
24.着力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加大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噪声监管,畅通噪声各分领域污染举报投诉渠道。 | 2022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建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七 | 公共交通 | 25.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参与省级公交服务质量达标城市创建,落实省级部门出台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运营补贴政策,开展绿色出行和公交宣传周活动。 | 2022年底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八 | 公共 安全 | 26.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防控和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2022年抽检食品3169批次。开展药品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 2022年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7.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修订我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 “十四五”期末 | 市应急管理局 | |||
八 | 公共 安全 | 28.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查过度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加强银行卡、手机卡开卡审核和用卡核验,推动重点乡镇加强重点人员管控。 | 持续开展 | 市公安局 | 市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 市人行 市经信局 市委网信办 各乡镇办场 |
29.加大对电诈行为反制和打击力度。深化反诈宣传,加强重点行业和涉电诈信息、账号、网络平台监管,加强技术反制和情报分析研判,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持续开展 | 市公安局 | 市委网信办 市经信局 市人行 | ||
九 | 公共 文化 | 30.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市数字农家书屋建设村级全覆盖,2022年完成1个村级示范文化广场提档升级,建设城市书房1家,推进文化场馆和广电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十四五”期末 |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融媒体中心 |
31.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市博物馆年举办临时展览不少于3个,开展博物馆“百馆微展览五进”活动,2022年不少于6场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积极参与湖北文旅公服云平台上线运营。 | 持续开展 |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32.强化群众主体地位。培育26个骨干社会文艺团队,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文化活动共计85场。 | 2022年底 | 市文联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融媒体中心 | ||
十 | 公共 体育 | 33.丰富群众性体育活动。建设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7个以上,参与湖北省第二届社区运动会,组织开展不低于1500人样本的国民体质监测。 | 2022年底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十一 | 养老 服务 | 34.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开展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 | 2023年底 | 市民政局 | |
35.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推动在新建住宅小区落实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1个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和2个农村互助照料中心提档升级,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 2023年底 | 市民政局 |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 ||
36.继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406户。 | 2022年底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 ||
37.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和养老护理员管理,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活动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 持续开展 | 市民政局 | 市人社局 | ||
十二 | 政务 服务 | 38.提升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电子政务网络改造升级,力争2023年10月底前将市—乡(镇)、村网络带宽分别扩容到1G、200M。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完善数据共享标准,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互认,开展电子证照国标化改造以及电子材料库建设;完善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电子签名应用的体系建设。强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畅通与各部门自建信息系统、湖北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的对接,加强数据归集治理,提升数据更新频率,保持数据鲜活度,确保数据精准度。 | 2023年底 | 市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 | 各公共服务单位 |
十二 | 政务 服务 | 39.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高标准开展便民服务中心“一门一窗”建设,打造基层便民服务品牌。强化政务服务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评”整体效能。完善12345平台智能化升级,增添大数据管理系统和实时质检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减政务服务办理时限,确保高频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先进省市。 | 持续开展 | 市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 | 各公共服务单位 |
40.提升政务服务适老化水平。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改造。 | 持续开展 | 市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 | 各公共服务单位 |
天政办发〔2022〕3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天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
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公平适度的原则,建立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在国家、省制度框架内动态调整。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做好处方流转工作,推进长处方规范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医保基金的监管使用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及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市人社局负责及时提供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等相关数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职工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原一次性趸缴单位退休人员、在职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我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标准以具体数据测算;
(三)调整单建统筹缴费费率,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因流动就业、就业状态变化等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以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一次性清算后,个人账户按照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定额对应统账结合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比值标准计入;
(五)原国有关闭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不配置个人账户。
第六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或按规定补缴的,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第七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探索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 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对于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九条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
第十条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参保人员就医需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支持参保人员凭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参保人员外配购药的支付比例按为其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有退休前后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的合并计算支付限额。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参保人只负担一次。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二)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以上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控制,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累加到次年,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参保患者门诊(急诊急救)确诊需转本院住院的,该次门诊(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
第十四条 生育门诊医疗费用仍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结合全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额标准,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逐步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双通道”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待遇可同时分别享受,不能重复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 下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普通门诊处方在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我市符合规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第二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应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原则上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凭身份证明复印件、门诊病历、费用收据、费用明细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
第二十四条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方式,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建立初期,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后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门诊共济医保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和“双通道”谈判药品待遇的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治疗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或“双通道”谈判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使用的必需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耗材必须与病种的诊断相符,不相符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好做实定点零售药店售药行为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进销存管理体制机制,严格查处串换药品、销售生活日用品及其他违规行为,对承担门诊慢特病等疾病而使用社会统筹基金的售药行为,全方位纳入智能监控管理,并同步进入医疗行为诚信体系管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政办发〔2022〕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天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核设施、军事设施、交通运输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
调查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较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自火灾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提级调查火灾事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的火灾;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四)市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
调查组及职责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并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专项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
第十条 综合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协调开展事故舆情信息监测、处理;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证据的管理;
(五)整合各专项小组调查报告内容,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技术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二)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物证的送检和鉴定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四)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对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责任分析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管理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对应当追责问责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向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组组长决定是否批准。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被调查对象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直接原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的间接原因,查明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职责履行、责任落实情况。
(三)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火灾中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发挥作用情况,查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四)调查政府、部门相关责任。调查火灾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起火原因、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六)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消防救援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将批复内容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批复内容,在30日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整改评估
第二十二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评估意见及措施建议。
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责任追究或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政办发〔2022〕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天门市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现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省内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的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全市失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保障对象、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规范失业保险费补缴、缓缴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建立失业保险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标准调整机制。统一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落实失业保险基金全省统一的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省级统收。2023年1月1日起,各项基金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市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基金省级统支。执行省级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家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2023年1月1日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省级复核后,将发放资金拨付到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再拨付到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至待遇领取人、企业账户或用作其他应当的支出。
3.结余限期归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除在市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保留1个季度的支付备用金外,经专项审计后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2023年起,市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市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省级下达的收支预算报市人大备案后执行。预算编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预算绩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率,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落实省、市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对决算年度内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根据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市级与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按比例确定分担资金数额,及时做好资金结算。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使用全省集中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网通办”,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应用,方便参保主体用卡申领待遇。市人社、财政、税务、民政、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并推进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为失业保险科学决策管理提供支撑。
(六)统一经办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规程,深入开展“畅通领、安全办”工作,做到“一事联办”。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加强经办管理,事前实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协同,事中开展多级比对和分类监控,事后实施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七)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防控,有效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建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环节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力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门市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协调督办工作。
(三)夯实工作责任。市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细化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具体安排,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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